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916324
根據2025年1月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916324,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案」,將買賣未辦理完成過戶登記就出售者的罰鍰改為出售移轉現值2%以下。三讀條文將原本裁罰採固定比率修改為彈性比率,讓稽徵機關可就情節輕微案件,採較低罰則處罰。
現行「土地稅法第54條」第二條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行政院則提案,將出售移轉現值2%罰鍰,修正為2%以下之罰鍰,該條文在今日院會三讀通過。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日前說明,假設民眾出售土地,土地出售人是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再賣方賣給買方後,沒有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之前,買方就再行出售時,是要予以處罰,過往是按固定比率處罰,修正後是保有彈性空間,看個案的違章情節來判定。
就此,本文認為,目前現行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6&flno=54,一律以固定比率處罰之,並未依情節輕重處罰,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而且欠缺彈性,爰此次修正為「2%以下之罰緩」,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仍須適當之「裁量基準」,做為「裁量之依據」,避免「咨意裁量」,而有裁量濫用之情形 (註一) (註二)。
【註解】
註一:裁量濫用等裁量瑕疵之相關說明,請參閱中視換照附款處分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5454、「北士科弊案」之芻議 No.1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1801、【新聞疑義1732】宜蘭空地稅,裁量怠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6038 等文。
註二:在土地税法第54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https://www.ey.gov.tw/File/174958456E60EB96?A=C 之說明中,提及「其裁量基準,將明定於税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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