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保潛逃罪」之立法芻議 No.2~防司法空窗,藍白明(1月6日)審棄保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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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50105000385-260118

一、「棄保潛逃罪」之立法芻議 No.1~8萬個犯逍遙法外、8千人逃出國…藍提「棄保潛逃罪」多關3年能嚇阻?為何立法難度特別高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4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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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4年2月22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8%E8%90%AC%E5%80%8B%E9%80%9A%E7%B7%9D%E7%8A%AF%E9%80%8D%E9%81%99%E6%B3%95%E5%A4%96-8%E5%8D%83%E4%BA%BA%E9%80%83%E5%87%BA%E5%9C%8B-%E8%97%8D%E6%8F%90-%E6%A3%84%E4%BF%9D%E6%BD%9B%E9%80%83%E7%BD%AA-%E5%A4%9A%E9%97%9C3%E5%B9%B4%E8%83%BD%E5%9A%87%E9%98%BB-021950452.html,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在2023年棄保潛逃遭通緝,5億多元金全部,對於被告選擇棄保潛逃,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吳宗憲、羅廷瑋表態將提案制定「棄保潛逃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並規劃配套修法可註銷被告護照,避免犯罪者持既有護照逃亡境外。
負責法制業務的行政院政委羅秉成說明,行政院尊重司改決議,正朝決議要旨方向,由法務部與專家學者持續討論、研擬草案,並在許多次討論過程中,逐漸收斂至合理、可操作處理範圍。
羅秉成表示,行政院也歡迎各位立委提案,讓大家能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會中一起討論、集思廣益,屆時行政院版所提對案草案,也會參考各委員提案版本的意見。
近年多起重大司法案件涉案人棄保潛逃,引起社會關注。例如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涉及土地糾紛被控告偽證罪,也因炒股等案被判刑,但朱已於去年棄保潛逃,傳已逃至中國,其遭通緝6案,並被沒收5.17億元保金。
當有人涉案後,若研判被告無必要,會視其犯罪情節、罪刑、資力等因素,給予金額不等的交保,被告若選擇「棄保潛逃」,依目前法制,僅可沒收而無其他責任,即便日後被緝拿到案,刑度也不會因此加重,因此「棄保潛逃」對高刑期的重大罪犯相當有吸引力。
對此,司改國是會議在2017年曾做出決議,建議仿效美國制定棄保潛逃罪,法務部在2019年擬具刑法修正案,增列「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以處罰「落跑」行為,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不過我國法制沿襲歐陸法系,在立法討論過程中,若要比照美國新增棄保潛逃罪,有學者質疑因棄保潛逃者已被沒收保金,若再科以刑責,恐構成雙重處罰,不符合比例原則,且「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的司法關說罪也被質疑定義不夠明確。
為此,羅智強、吳宗憲、羅廷瑋日前召開記者會,主張將提案制定「棄保潛逃罪」。其中有兩大重點,在刑法部分,針對「棄保潛逃」入罪,只要被告受,經合法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羅智強等也主張將參照美國法制,如犯本刑最輕在3年以上之罪者,棄保潛逃者得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在「」部分,則將賦予法院能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被告護照,防堵犯罪者持既有護照逃亡境外的可能。
羅智強也指出,台灣目前有8萬名通緝犯逍遙法外,其中有逾8000人已逃出境外,其中涉及詐騙犯罪者,出境未歸有1637人,其中遭發布通緝者有666人。
對此,羅秉成說明,針對先前司改國是會議的建議,行政院邀請司法院法規會及專家學者進行多次討論,並針對法務部提案所謂的「棄保潛逃罪」、「關說罪」等的構成要件明確化、刑責合理性等,提出許多討論及意見。
羅秉成說明,討論過程中,有部分意見認為,針對「棄保潛逃罪」,目前各國較少有類似的罪名,美國雖有,但其法制與我國不同,而我國現行有羈押替代處分,譬如限制出境、具保報到等,並有「回籠條款」。
羅秉成表示,由於「棄保潛逃」是另外制定的罪名,必須要有明確、嚴謹的構成要件定義,此案先前已由法務部與學者專家持續來回多次討論、修正,然目前學者專家的意見仍然不一。
考量棄保潛逃刑度合理性 行政院擬微幅提高「」刑度
羅秉成舉例,假設在訴訟中,被告棄保潛逃被帶回來之後,若最後法官判決本案無罪,卻因「棄保潛逃」導致這案有罪,或是說最後被判有罪的,棄保潛逃的刑度卻與本案差不多甚至更重,上述兩種可能情況都有些「怪怪的」。
現行的「脫逃罪」適用於被判決確定入獄而逃獄者,「棄保潛逃」者所涉案件可能尚未判決定罪,因此這個刑度不應高於「逃脫罪」,所以他們擬修法微幅提高脫逃罪刑度,以利合理制定「棄保潛逃罪」刑度,大約在3年、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羅秉成也舉例,若有被告被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若這人決心要「棄保潛逃」,哪還會在意「棄保潛逃罪」的3年、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仍有人對此罪能否有足夠壓制力與效果存疑。
因此,羅秉成強調,對於制定「棄保潛逃罪」的構成要件明確性、刑度合理性,以及在其他國家較少見此類立法案例的環境下,是否要於刑事政策上制定如此罪名,都需要相當謹慎且更多的討論。
羅秉成表示,一般直覺上當然會認為「棄保潛逃」或「關說」當然應該要有罪,不過涉及的法規制定,必須很嚴謹,要顧及構成要件明確化、刑度合理化,政策也要兼顧正當性、必要性,因此需要比較多一點時間討論,不過目前的討論,已有在收斂各界意見。

又根據2024年3月19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8%A9%90%E5%9C%98%E9%A6%96%E8%85%A6-%E5%8D%B8%E9%9B%BB%E5%AD%90%E8%85%B3%E9%90%90-%E6%A3%84%E4%BF%9D%E6%BD%9B%E9%80%83-%E9%BB%83%E5%9C%8B%E6%98%8C%E7%97%9B%E6%89%B9%E5%9F%BA%E9%9A%86%E5%9C%B0%E9%99%A2-%E8%AA%B0%E8%AA%AA9%E5%80%8B%E6%9C%88%E5%B0%B1%E8%83%BD%E8%A7%A3%E9%99%A4-041751068.html,基隆地院法院日前審理詐團水房集團朱姓首腦案,朱男在卸下電子腳鐐後,疑棄100萬金潛逃,引發外界關注。對此,立委黃國昌在表示,沒有制定棄保潛逃罪,落跑沒有成本,在欠缺完善防逃法制下,基隆地院自行認定電子腳鐐監控的期限為9個月,此例一開,那所有案件都不用防逃了,整個防逃機制乾脆廢掉好了,現在詐騙主嫌跑了,誰要負責?
黃國昌表示,因為沒有制定《棄保潛逃罪》,落跑沒有成本,這件事他已經講了無數次;然而,從上個月總質詢時行政院長陳建仁的態度來看,持續「研議」是可以預期的。法制上的怠惰,已經導致公平正義的天秤徹底失衡;更嚴重的問題是,在欠缺完善防逃法制的情況下,法院竟還自創標準,讓科技監控淪為虛設。
黃國昌指出,基層檢警好不容易將詐團一舉偵破,卻在審理期間,因為基隆地院自行認定電子腳鐐監控的期限為9個月,所以在主嫌戴上腳環滿8個多月後,因表明不會逃亡、請求解除腳環,法院也就同意。結果電子腳鐐一解除,詐團主嫌馬上就馬上跑了,此舉讓基層檢察官炸鍋,直言「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根本沒有限定9個月的期限。
黃國昌砲轟,請問司法院,到底是誰讓基隆地院可以恣意創設法令所無的9個月期限?其他案件為何就沒有這個莫名其妙的限制?法院自己創設防逃期限只有9個月,9個月一到就解除放任,如果此例一開,那所有案件都不用防逃了,整個防逃機制乾脆廢掉好了。基隆地院和司法院應該出面向社會清楚說明,到底依據為何?現在詐騙主嫌跑了,誰要負責?絕不能讓法院的恣意,使台灣淪為詐團天堂。

另根據2024年8月2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59720,最高法院認定男子陳修將觸犯傷害致死罪,前審判決無誤,將他判處十年十月有期徒刑定讞。陳男原本被收押,後來獲法官裁定三十萬元交保重獲自由,以致全案於四月間判刑確定,確認須入監服重刑後,陳男隨即失聯,顯然已棄保潛逃。
律師鄭文婷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對判處重刑的被告,可以利用科技監控,手段,避免被告趁機逃亡,唯對陳男裁定的法官,卻未對陳男施以科技監控,形同「自廢武功」,司法院應將本案例為檢討案例,若不思檢討改進,類似事件只會不斷上演。
鄭文婷指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對於判重刑、有逃亡之虞的被告,若有停止羈押事由時,可利用科技監控替代一般羈押手段,主要是因為,台灣為海島型國家,海岸線長,已往法院僅只有裁定被告具保,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還不夠,被告隨時可以透過漁船走私偷渡出境,且成功脫逃者比比皆是,不勝枚舉。
另有一名檢察官聞悉陳男拒入監逃亡,表示陳男是殯葬業者,有家庭卻仍在外養小三,顯示有一定財力,法官僅裁定卅萬元交保,未考量陳的社經地位、經濟狀況以及有無潛逃動機和逃亡能力等情;他認為,以陳的行業與社會歷練,至少應諭知兩百萬元以上的保釋金,較能發揮防逃的。……

可見,雖有其他科技監控手段得替代一般性覊押,及具保交付一定之保證金,但在法律未明定「棄保潛逃罪」之前,棄保潛逃之法律效果,僅是沒收保證金,以至於此類事件層出不窮。
又是否提高保證金,就得有效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恐難以如願,爰在比例原則中適當性原則(即所採取手段須達到該目的)之要求下,除「提高保證金」外,「棄保潛逃罪」之立法,自有必要思考之。
但因此項立法,涉及身體自由等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自應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即須通過立法上之檢視)。
至於沒收保證金後,又處以「棄保潛逃罪」,是否違反一罪一罰原則?或有雙重處罰,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本文認為,如經「棄保潛逃罪」判決有期徒刑時,沒收之保證金予以依法發還,應得釐清此疑慮。

二、防司法空窗,藍白明審棄保潛逃草案

根據2025年1月5日之報載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50105000385-260118,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排審增訂「棄保潛逃罪」草案,但行政院版草案版本卻遲未送進立院,藍白立委痛批,政院怠惰,質疑刻意製造司法空窗,才讓「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百億賭王」林秉文有機會潛逃。
為了嚴懲棄保潛逃者,國民黨立委提出多案修法,例如藍委謝衣鳯、羅智強提《刑法》第161條修正草案,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經發布通緝者,處3年以下徒刑。藍委洪孟楷更提案提高為5年以下徒刑。
民眾黨團也有類似看法,雖然他們在《刑法》增設「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但對棄保潛逃者,同樣修法處3年以下徒刑。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吳宗憲昨表示,政院始終不提版本,過程中也完全沒有找提案委員溝通,想裝沒事拖過去,那就沒什麼好說了,只能直接排審。
吳宗憲強調,我國棄保潛逃沒有成本,除非當初有交保金,潛逃要沒入保金,但我國正常案件的交保金其實都很低,大部分都在10萬元以下。
羅智強痛批,民進黨針對在野政敵萬里追殺,一定得「押好押滿」,但遇到綠色權貴如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陳啟昱,司法標準完全不一樣,有些人趁司法縫隙逃亡,這就是為何要制訂「棄保潛逃罪」。
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質疑,這是政院怠惰,還是故意要製造司法的空窗期?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已經戴上電子腳鐐,也講過寧可死在看守所裡面,也不會逃跑,結果柯文哲還是被押起來。
張啓楷表示,反觀很多跟民進黨關係很密切的人,像是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150萬交保,跑去外面逛大街;林秉文也是300萬交保,跑到大陸去。台灣的司法為什麼這麼不公平?
行政院官員解釋,此法雖然已開過11次審查會議,不過尚有不同意見仍需整合,仍要請法務部持續凝聚各界共識。
就此,本文認為,「棄保潜逃罪」應儘速排審,如得於本會期三讀通過,也得儘速依法公布施行,自是更佳。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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