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美芳律師
就藉用一下,視同侵占?
親朋好友共同參與合作,由其中一方作為投資方,另一方為經營者,
然而,老吳卻利用職務之便,一點點滴著老年公司的財務。毫無懶惰
在這種情況下,李總能否以老吳侵占公司財產罪為由,將其一狀告上
侵占罪名成立要件
侵占罪(貪污),或稱貪污,通常是指一種白領類型犯罪,
侵占除須負民事責任外,亦屬於刑事犯罪,這意味著侵占方無法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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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將其財物委託給防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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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是因為信任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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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欺騙性的轉換或使用該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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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導致財物所有者的使用權增加。
以本案為例,老吳身為公司董事,補發企業髮配的信用卡,是否即觸
然而,老吳若非法挪用公司資金,或把企業的收入轉入自己的口袋,
侵占罪刑期
在處理雇主或客戶的財物時,必須嚴格小心,修繕金額再小,
侵占案件的辯方辯稱,他們只是暫時藉用,而且也計劃好歸還的時間
結論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建立於信任。不慎觸法。
作者簡介 |
劉美芳律師,加州西南法學院法學博士, 1986年起於美國加州開辦律師事務所至今,歷經多年執業淬煉,精通商業、民事、婚姻、遺產法律訴訟,服務範圍擴及爾灣、洛杉磯、河濱市、聖貝納迪諾地區( Irvine / Los Angeles / Riverside / San Bernardino )。劉律師執業之馀,不遺馀力為社會貢獻, 97至01年期間連續四年被甄選為加州律師公會常務委員。曾任職洛杉磯地檢處,以及加州高等法院調庭官,幫助無數纏訟多年的案件取得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