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6939/8451199
一、女身高差1.1公分當不成消防員,憲法法庭判違憲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6110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4690848
按有關「消防員考試身高限制,有無違憲」此事項,在1.1公分的遺憾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7365?fbclid=IwZXh0bgNhZW0CMTEAAR1L2FKd3Af3BPG6SmmhZvE4i4ClXFHBmOfxXpKV4geApV08D5u58cjvjdc_aem_AbIqB9t87U3e-ygIxAorvhuYtUSXsP5UxzDt4ZcYGEMizt2LKNF6ltVXpM7ghuTyhFTisFV26PHnvTQM-ii7Vqe7 一文中,係認為「諸多意見及見解,是較傾向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並提醒「也須審酌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而今 (2024年5月31日),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4690848 及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摘要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2777 觀之,也判決「系爭釋憲客體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有關限制身高之規定,因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但本判決也認為「系爭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所稱必要性,與法律明確性無違」(以上兩者之判決理由,值得注意)。
即本判決並未論及「系爭規定有無違反比例原則」,併予敍明。
二、考試院會刪2項警察考試身高限制,刺青仍無法過關
根據2024年12月26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6939/8451199, 考試院會今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1條」修正草案,刪除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並自明年考試開始適用。
因應機關用人需要、內政部警政署建議,考選部日前曾預告,研修刪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中的體檢身高及刺青限制;不過,因基層警界對相關規定修正正反意見兩極,此次考試院修正規則並未納入相關條文,僅就憲判判決意旨,通過刪除身高限制。
憲法法庭5月31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的非原住民女性身高標準限制宣告違憲,並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考選部邀集用人機關開會研商,重新檢視警察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有關身高限制規定。
考試院說明,用人機關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為符合前開憲判意旨,並審酌社會環境變遷、數位犯罪漸增,警察勤務日益複雜多元,經通盤檢視各類別警察工作所需工作職能,考量身高非執行勤務關鍵因素,相關工作職能需求尚可透過其他方式強化補足或篩汰不適任人員。
又為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警政、消防及海巡工作,所以向考選部建議刪除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以順應時代變遷及工作型態改變,廣納人才投入警察工作,因此考選部依其建議配合修正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經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平等權,並滿足用人機關增補人力之需求。
考試院表示,由於憲判字第6號判決係採定期失效,為符合憲判意旨,考試院將於近日修正發布這2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並自明年舉辦的考試開始適用,請有志報考的民眾預為準備。
就此,本文認為,此修正草案,直接删除「身高限制」規定,除得回應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之意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2777 外,尚得解決「身高限制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爰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刺青」仍無法過關,恐仍會面臨「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質疑。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