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429912、https://tw.news.yahoo.com/%E8%A8%B1%E9%8A%98%E6%98%A5%E8%BE%A6%E6%BC%94%E5%94%B1%E6%9C%83%E6%85%98%E4%BA%86-%E5%AF%A9%E8%A8%88%E9%95%B7%E6%9F%A5%E5%B0%B1%E5%AE%89%E5%9F%BA%E9%87%91-5000%E5%A4%9A%E8%90%AC%E4%B8%8D%E7%AC%A6%E8%A6%8F%E5%AE%9A-%E5%B0%87%E8%BF%BD%E5%9B%9E-074438765.html、https://tw.news.yahoo.com/%E9%9C%B8%E5%87%8C%E7%94%B3%E8%A8%B4%E4%BA%BA%E5%85%B7%E5%90%8D%E7%96%91%E6%85%AE-%E8%A1%9B%E7%A6%8F%E9%83%A8%E6%AC%A1%E9%95%B7-%E4%B8%8D%E5%85%B7%E5%90%8D%E4%B9%9F%E6%9C%83%E5%8F%97%E7%90%86-035944168.html
壹、「職場霸凌防制法」之立法芻議 No.4~政院霸凌通報專線平台12月13日上線,其實效為何?待觀察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1386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124274/842081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一、「職場霸凌防制法」之立法芻議 No.1~職場霸凌防制法之立法、健全吹哨者保護機制及公務員得組工會等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8926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8383039、https://udn.com/news/story/124274/8377400、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122/2860181.htm
根據2024年11月25日之報載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8383039, 勞動部勞發署公務員輕生案引發職場霸凌爭議,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林月琴等人今天質疑此案例凸顯台灣職場霸凌防制上的規範不足,呼籲台灣制定職場霸凌防制法,讓勞工與公務員都適用。
郭國文、林月琴與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上述主張,希望制定專法,保障勞工與公務員權益。
郭國文說,從此輕生案件來看,凸顯台灣在職場霸凌防制的規範不足,而不只日本有相關規範,韓國也有職場反霸凌法,都比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更加完善。
郭國文舉例,日本的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中,明確規定職場霸凌的三大構成要件,包括以優越關係的舉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相當的範圍、導致有害於勞工的就業環境。
林月琴認為,如果要制定專法,應落實三大主張,包括健全保護機制,政府機關要委託民間公正單位建立外部申訴機制;健全申訴機制,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要受理霸凌申訴案件;內部機制失靈,要由外部機制解決,建立內外2條申訴管道。
孫友聯說,職場霸凌無所不在,危害受雇者的工作權益,政府應有所積極規劃,建立國家級的反霸凌措施,也應該有反霸凌的行動計劃。
受邀出席記者會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楊景倫說,針對外部申訴機制正規畫研議中,等到有具體結果會再跟外界報告。
至於強化職場霸凌防制,他說,英、美、歐盟等國家,原則上不是以專法方式來規範,而目前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懲戒法、考績法等,有相關機制可以辦理,未來也會配合勞動部,精進反霸凌相關措施。
就此,本文認為,近來公務員之死影響所及,除「此個案相關霸凌行為人,在刑事及行政責任上,須分别依法究辦」外,尚有提出「公務員得組工會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74/8377400」「吹哨者保護機制之健全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122/2860181.htm」及「職場霸凌防制法之立法」等事項之呼籲。
而公務員得組工會及吹哨者保護機制之健全,對於公務員權益之保障,應有所助益,本文是支持的;至於職場霸凌防制法之立法,如因此法之立法,在申訴機制、保護機制等有所健全,而且「職場霸凌」也有明確性之適當定義或界定,本文原則上是贊同;只是此法,僅適用勞工及公務員嗎?
二、周弘憲:防職場霸凌措施提到法律位階,下會期提草案 (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2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8948)
根據2024年11月26日之報載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8385254, 勞動部公務人員輕生案引發社會關注。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今天說,若獲立院同意上任後,會研議將防治職場霸凌相關措施提升到法律位階,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希望下會期能提出。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上午審查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周弘憲口頭報告時表示,前陣子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發生職場霸凌不幸事件,令人心痛,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事項,自有責任給予公務人員友善、安全的工作環境。
周弘憲說,他的人事案若能獲立法院審查通過,上任考試院長後,將立即責成考試院所屬相關機關,研議將防治職場霸凌相關措施提升到法律位階,在廣泛徵詢各方意見後,儘速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經考試院會討論後,送立法院審議,以建構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國民黨立委葉元之詢問,考試院對於保障公務人員在職場不受霸凌可以扮演什麼角色。周弘憲說,這部分涉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問題,這是考試院負責的保障事項,希望將相關措施由現行內部行政規則,提高到法律位階,對公務人員比較有保障。
對於葉元之詢問立法方向,周弘憲說,應該將職場霸凌相關事項規定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目前該法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的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的防護措施,但這樣宣示性條文不夠,應將條文擴充,把有關防治職場霸凌相關事項規範進去,各機關和公務員能有所遵循,沒有遵循會產生行政責任。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詢問,各界都在檢視公務體系的反霸凌機制,從個案來檢視通案制度是政府責無旁貸、應該承擔的職責,至於是要修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是研議一套「反霸凌專法」。
周弘憲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法是考試院可以修,專法也許涉及勞動部、行政院權責,修保障法可能比較單純。吳思瑤追問,多久時間能提出草案;周弘憲說,「希望大概下會期」能提出草案。
另外,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詢問時指出,公務員保障是考試院權責,為什麼「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是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針對職場霸凌,考試院又制定了什麼辦法。
周弘憲說,照公務人員保障法19條訂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安衛辦法),職場霸凌事件也是安全的一部分,如果有這方面問題可向服務機關申訴。人事總處訂的是內部規則,只要能符合相關規定,公務員都可以引用來維護自身權益。
黃國昌問,違反安衛辦法的法律效果為何、是否有罰則;周弘憲說,機關人事人員、首長可能會受考核懲處,保障法沒有訂罰則。黃國昌說,從法律到安衛辦法都存在明顯缺陷,卻看不出考試院有具體推動修法的任何行動,攸關保障公務員的安衛辦法竟已10年沒修。
周弘憲說,目前保訓會有提出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將密度訂得比較強,考試院要對這部分負起責任、會檢討。黃國昌問,對於保訓會今年8月提出安衛辦法修正草案,是否滿意;周弘憲說,還是有很多要再斟酌的地方,希望保訓會聽取各界聲音。
黃國昌指出,安衛辦法拖了10年、原地踏步,8月提出的草案依舊不及格,違反安衛辦法一樣沒有訂罰則;周弘憲說,贊成會徹底檢討;黃國昌追問,需要多久時間、一年夠不夠?周弘憲表示,不需要到一年。
就此,本文認為,依目前現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19 及其子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0」觀之,其對於「公務員職場霸凌」並未有明確性之定義或界定,而且對於公務員之保障密度及完善程度也尚有不足(即現行法令有所不備),加上,該辦法也多年未修,爰自有必要,對目前現行之相關規定進行修法,以更加保障公務人員之生命、健康及其他權益。
至於訂立專法或修正目前現行相關規定(包含提高該辦法位階至法律)?本文認為,訂定專法,因包含公務員、勞工及其他類別之人員,「所欲、必須規範之範圍」及「所涉政府機關」必較繁複,立法速度自較緩慢;而僅修正目前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9條等相關規定,職責機關僅考試院,自較簡易很多,修法速度相對而言自較快速。爰基於儘速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由,或應僅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為宜。
至於勞工及其他類別之人員,也須儘速檢討「各自相關法令」,進行相關之修法或立法,以保障其等權益,尤其是職場霸凌之明確性定義或界定、申訴機制與保護機制之健全、吹哨者保護條款之訂定等。
三、強化反職場霸凌,賴清德:增設政院層級專責通報平台 (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3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9409)
根據2024年11月28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878443,近期公務機關的職場霸凌議題引發關注,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今(28日)召開第2次會議,總統賴清德為會議做出3點結論,並表示行政院將指導衛福部及相關部會,研議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外,並增設政院層級的「專責通報平台」,也將請行政院偕同考試院研議,推動強化反職場霸凌規範及配套措施。
賴清德為會議做出3點結論,第1點,上次會議的列管事項,都已經有執行進度與具體的規劃,請相關部會,繼續掌握進度,並根據顧問委員的寶貴意見落實各項政策。
第2點,心理健康,是實現「健康台灣」的重要基石,要持續擴大對心理建設的投資,建立更完整的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其中,在建構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部分,政府更必須以身作則、帶頭示範,透過跨部會合作與公私協力,來提升職場的心理健康韌性。
賴清德也指出,除了行政院將指導衛福部及相關部會,研議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政府也該提出其他積極的作為,包括增設政院層級的「專責通報平台」,也將請行政院偕同考試院研議,推動強化反職場霸凌規範及配套措施。
第3點,為了加強癌症防治,將從3大方面著手,包括提升早期癌症篩檢、建立百億癌症新藥基金,聚焦基因檢測與精準醫療。
賴清德認為,國家已經努力進行幾個主要癌症篩檢和治療,但是國人耳熟能詳的大腸直腸癌和女性乳癌的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必須針對不同癌症的問題,提出不同的對策,才能真正落實打擊癌症,保護國人的健康。
賴清德指出,現在,對於肺癌、大腸癌、以及乳癌的篩檢治療,除了建立異常個案的主動追蹤管理模式,提升陽追率;也接軌NCCN國際治療指引,對於有效治療的藥物,擴大健保給付,補足治療缺口,提高各項癌症晚期存活率、減緩死亡率的上升趨勢。
另外,賴清德表示,要完善肝炎、肝癌的整體照護。目前C肝病人接受治療比例,已經超過95%,要繼續努力,在2025年,達成消除C肝的里程碑。
賴清德強調,希望透過多管齊下的努力,穩健落實,「2030年癌症標準化死亡率降低3分之1」的目標。
最後,賴清德指出,健康是基本人權,更是國家進步的重要指標。從這次的會議開始,增聘來自藥界、中醫界、護理界的委員,凝聚更大的力量,來打造「健康台灣」,也期待未來更多的意見交流,一起朝目標邁進。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權(註一)」之積極實現,及公務人員友善環境之增進,增訂「公務人員身心適應假」,原則上予以贊同。
只是勞工及其他類别之人員,是否也有必要增訂?身心適應假之定義或界定又為何?又應該每人給假幾天?放身心適應假之要件、請假程序及所須檢附之證明文件又為何?……等等,仍須一併多加思考。
四、政院霸凌通報平台明上線,卓榮泰:盼改變官場文化
又此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74/8420815?from=udn-catelistnews_ch2:「……勞動部公務員之死震驚全台,行政院霸凌通報平台預計將在明天上線,全台公務員都能使用,雖是具名申訴但會加密,確保內容不外洩,若經通報,3天內要經處理狀況回報人總、1個月內要結案。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希望公部門妥善處理職場霸凌,改變整個官場文化。
勞動部公務員遭霸凌事件引發關注,政府各部會也清查是否有類似情況。卓榮泰曾預告,他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成立通報平台,提供需要申訴同仁有安全且負責的管道。人事行政總處今也列席行政院會報告相關辦理進度。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指出,行政院霸凌通報平台預計將在明天上午正式公開,人事長蘇俊榮會中指出,通報平台將提供多元通報管道,第二,會重視當事人的隱私和加密措施,確保通報內容不外洩,第三跨部會合作,權責機關三天內要回報處理情形,人行總將追蹤列管,結案期限原則以一個月為限。
卓榮泰指出,通報平台上線之後,首先,透過流程的縝密規劃,務必要保護當事人隱私,否則會造成二度傷害,請各會一定要據實調查、說明清楚,絕對不能讓外界感受到官官相護,也不能夠打擊無辜,第三,要做到速查速決,不能夠拖延,第四,平台機制需要取得社會公信力,不讓參與協力調查外部人力形象受到傷害。
卓榮泰強調,通報平台成立之後,希望公務部門妥善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改變整個官場文化,也改善人民對行政團隊的印象,不僅中央政府要做好,地方政府也要做好,才有資格要求民間要跟政府一做做好。
卓榮泰也向所有的公務同仁說明,通報平台會一直存在,讓受到傷害的人有保護機制,權力也能受到保障,往後也希望在努力建設國家的道路上可以繼續前進。」內,所言「霸凌通報平台之設置,及其內霸凌案之通報及列管措施」,初看,尚適當,但其實效,待觀察,而且須上此平台通報之相關機關或單位或機構為何?負有通報義務之該機關或單位或機構,違反該義務,其法律效果又為何?倘無有效且適當之罰則,恐難收其效。
另其等之法律依據又為何?該做為依據之法令,有無違反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等等,也須釐清。
貳、避免職場霸凌事, 國軍全動署首頒防治規, 還有「署長條款」(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5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1717)
根據2024年12月14之報載 https://def.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93656,政府各部會頻傳職場霸凌事件,涉案官員遭移送及調職處分的案例日益增多,由於軍事部隊管理相對封閉,又採命令式的領導統御管理,為避免職場霸凌類似事件發生,國防部全動署日前發佈「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除了對職場霸凌有明確定義之外,甚至還列出「署長條款」,明定全動署署長若涉及職場霸凌事件的申訴,要由國防部人事室受理。
全動署最新發發佈的規定指出,本規定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置,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根據國防部網站公開發佈訊息顯示,國防部所屬的全民防衛動員署是在11月29日,由署長白捷隆署名發佈「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並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全動署「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指出,當事人應於職場霸凌事件發生後一年 內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人行科提出申訴;職場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發生時間起算之。本署署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 由國防部人事室受理。申訴應填具申訴書載明相關事項,必要或急迫時得以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並於十日內補正申訴書。
全動署設職場霸凌防治申訴調查小組,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申調小組置成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全動署副署長兼執行長擔任,並為會議主席,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之事實及證據一律注意,並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規定指出,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審議者,申調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
就此,本文認為,本作業規定,雖就職場霸凌有所定義或界定,而且尚有「署長條款」,但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之組成,其專家、學者之比例,如仍未達總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受害人縱使申訴,也可能在「官官相護」或「家醜不外揚」或「集體做爛好人、不得罪自已人」等情形下,而未能獲得「公正」「公平」之對待。
又此作業規定,似為未具母法授權之職權命令,或僅是統一性行政規則,仍須提升至法律位階為是。
另「吹哨者保護條款」及其他重要事項,也須明定於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中。
參、就安基金濫用情形之釐清、依法追回、加強把關,及具名申訴之妥適性
又有關「勞動部及其他機關或機構,濫用就安基金」乙節,除「審計部釐清濫用情形及依法追回相關款項」https://tw.news.yahoo.com/%E8%A8%B1%E9%8A%98%E6%98%A5%E8%BE%A6%E6%BC%94%E5%94%B1%E6%9C%83%E6%85%98%E4%BA%86-%E5%AF%A9%E8%A8%88%E9%95%B7%E6%9F%A5%E5%B0%B1%E5%AE%89%E5%9F%BA%E9%87%91-5000%E5%A4%9A%E8%90%AC%E4%B8%8D%E7%AC%A6%E8%A6%8F%E5%AE%9A-%E5%B0%87%E8%BF%BD%E5%9B%9E-074438765.html 外,勞動部表示「加強把關,使就安基金管理更加監理化、透明化」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429912。
就此,本文認為,勞動部「加強把關,使就安基金管理更加監理化、透明化」此方向,尚適當,但「就安基金管理之法制化(更嚴謹)及公開化」也有必要思考。
至於「具名申訴」,妥適嗎?如未具名申訴,而且申訴內容也非詳盡,實難就該霸凌事件詳實調查;如申訴內容尚屬詳盡,恐也從中得知或推測申訴人,應為「被霸凌者或其他吹哨者」,與具名申訴,恐差異不大;又如具名申訴,加上,妥善之吹哨者保護條款及保護機制,則「被霸凌者及吹哨者」遭受報復或更加不利益之情形,應得有效減少。
當然,未具名申訴,也會受理 https://tw.news.yahoo.com/%E9%9C%B8%E5%87%8C%E7%94%B3%E8%A8%B4%E4%BA%BA%E5%85%B7%E5%90%8D%E7%96%91%E6%85%AE-%E8%A1%9B%E7%A6%8F%E9%83%A8%E6%AC%A1%E9%95%B7-%E4%B8%8D%E5%85%B7%E5%90%8D%E4%B9%9F%E6%9C%83%E5%8F%97%E7%90%86-035944168.html,自是更佳。
【註解】
註一: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之相關說明,請參閱掛號費「合理參考價格範圍」,不宜廢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4202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