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或不得擔任公職」之芻議 No.1~綠委提修法,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82228

根據2024年12月15白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82228,具中國國籍的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日前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解除其議員公職。民進黨立委李坤城、王美惠,擬具「選舉罷免法第廿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避免就職後再解職的法律爭議。

史雪燕因未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內政部二日依法解除其公職。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中的李貞秀,若成首位中配立委,國籍議題同樣備受關注。
現行「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委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機關免除其公職;村(里)長則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

不過,李坤城認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是採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若當事人刻意隱瞞、或相關機關人員未要求提出喪失國籍證明,以致就職後,必須解除職務及追討溢領得薪資及相關費用的法律爭議。

李坤城表示,他比照「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以避免就職後再解職的法律爭議。立法院會十三日將該草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就此,本文認為,國籍法第20條第1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01&flno=20 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前段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1&flno=28 確實已規定「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及任用為公務人員」,更甚者,已擔任公職者,如為立法委員,則由立法院免除其公職;至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3&flno=27 屬之。

而此次立委提案: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使「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公職人員候選人」,初看,尚符比例原則,而且如此提案,也得杜絕不少此類爭議。

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21 似「容許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大陸人民,在一定法定要件下,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其與此次綠委提案內容,似有衝突,綠委應一併提案修正(增訂:兼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以杜絕爭議。

至於大陸人民未改棄大陸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與其他具外籍國籍之,是否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為不同之適當規定(即容許合理之)?或基於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註一),為相同之適當規定?則容有討論之餘地。

【註解】
註一:此次綠委提案,涉及服公職等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自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體系正義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上之要求 (即須通過立法上之檢梘);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體系正義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店家拒1單罰15元,合理嗎?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4994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