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有名契約或另立專法」之倡議 No.1~繼光香香雞排招募加盟「說的不清不楚」,公平會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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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壹、又見糾紛,何時立「專法」或「增修」相關規定?lawtw.com/archives/1104201本文刊於2022年9月30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一、板橋「11年雨傘王」收攤,被收回經營權?(請參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0829
按有關加盟之糾紛及預防,在從「廖老大加盟店佔用騎樓,遭公司暫時停業」「元宇宙內標售行為」到「加盟契約内加盟店之權益保障」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4895 一文提及:「按有關加盟契約之糾紛,實務上也很多,未來更可能擴及至元宇宙,爰在「元宇宙之法律課題 No.4」在元宇宙內,一杯珍珠奶茶,標喊一千美元~元宇宙內之及加盟糾紛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359 一文:「……
(一)之前元宇宙可能須面臨之相關法律問題的看法及建議 (請參元宇宙「巨獸」來了!我們在法律上,又何因應及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595 一文)
按有關元宇宙之定義及其應用,以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5%85%83%E5%AE%87%E5%AE%99 以下所言「元宇宙(英語:Metaverse)[註 2][註 3],或稱為後設宇宙、形上宇宙、元界、超感空間、虛空間,當我們談論元宇宙,我們談的是一個持久化和去中心化的線上三維虛擬環境。[3][4]此虛擬環境將可以通過虛擬實境眼鏡、擴增實境眼鏡、手機、個人電腦和電子遊戲機進入人造的虛擬世界。[5][4]元宇宙的概念已應用於VRChat等平台中或第二人生 ()等遊戲中,但尚屬有限。[6]元宇宙在電腦遊戲、商業、教育、零售和領域都有相當的潛力。[7][8]目前元宇宙的的運用的局限,主要來自於與實時虛擬環境互動所需的硬體裝置和傳感器的技術限制。[9][10][11]許多公司,如Meta、機器磚塊、Epic Games、字節跳動和微軟,正在投資元宇宙技術的研究,以使其更符合成本效益和拓展其運用層面。[10]關注元宇宙的人士也關注資訊隱私與使用者成癮問題,這也是目前所有社群媒體和電腦遊戲行業所面臨的挑戰。[12][5][13]
   
元宇宙的要素
元宇宙包括物質世界和虛擬世界,一個獨立運作的系統,以及化身和數位資產在元宇宙不同部分的可轉移性。[4][8]元宇宙將會是去中心化的(沒有中央統管機構),將有許多公司和個人在元宇宙內經營自己的空間。[4]元宇宙的其他特色包括數位持久化和同步,這意味著元宇宙中的所有事件都是實時發生的,並具有永久的影響力。[8]元宇宙生態系統包含了以使用者為中心的要素,例如頭像(Avatar)身分、內容創作、虛擬經濟、社會可接受性、安全和隱私以及信任和責任。[14]
   
應用的可能性
元宇宙有許多應用的可能性。理想的元宇宙將允許使用者進行任何體驗或活動,或者解決他們幾乎所有的需求,所以在理想狀態下,元宇宙可以應用於任何事物。[8] 在商業領域,元宇宙可以用於虛擬辦公平台,使用者可以在類比辦公環境的3D環境中進行虛擬協作。[7][8]這方面的例子包括Meta的Horizon Workrooms和微軟的Mesh。[7][15]這可以進一步讓員工在任何地方進行虛擬工作,減少在城市中生活的需要。[16] 在教育領域,元宇宙可以被用來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歷史點進行實地考察。[12] 2021年,英偉達公司正在開發一個名為Omniverse的元宇宙基礎設施項目,該項目將允許世界各地的開發者實時合作,建立元宇宙內容創作軟體。[12]Together Labs公司也在研究創造逼真化身的技術,它將可以利用人工智慧使歷史人物仿似復活。[12] 在房地產領域,元宇宙可用於擬真的虛擬房屋參觀。[12] 購房者將可以在自己家裡通過元宇宙參觀位於世界任何地方的房屋。[12]NFT虛擬房地產也是一個新的市場。[17]一個例子是 “Mars House”,在2021年以50萬美元售出的NFT房屋。[17] 企業主也將能夠使用元宇宙。[12]他們可以提供虛擬版的實體設施,提供更為逼真的體驗。[12]顧客可以參觀,嘗試與現實生活中的尺寸相稱的虛擬三維物品,這可以減少網路購物時產品的不確定性。令使用者更安心購物[12] 目前現有的應用技術包括了虛擬實境(VR),將來腦機介面技術可望應用於虛擬實境。」,比較詳盡,大家得參酌。
至於元宇宙所及法律層面,恐涉下列層次。
   
1.憲法層次
有無因而產生新的利與自由?
如有,是那一種?是憲法第7條至第21條所明定之與自由,或得涵蓋憲法第22條之内?
該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內涵為何?
又如何立法,保障其實體權與(含司法救濟管道等)?等等。
   
2.行政法及民法層次
例如相關(或是、商標等已知智慧,也有可能新生新種類之智慧財產權)之各種法律問題;
又如虚擬土地此無體物在民法上如何界定?如何公示登記?如何立法保障相關權利人?其間之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繼承等事項,又應如何規範,並平衡當事人間之權利?等等。
另如「現實物質世界之自然人等」與「該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身分」之連結,除技術外,又如何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意涵?並如何立法保障其權利?等等。
再如税捐、獎勵、優惠、補貼、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交易秩序、風險規避、證券、(加密貨幣)、匯兌、個資等等。
   
3.刑法及特别刑法層次
該等權利及自由(尤其是新生的)被侵害(即為保護人民某一法益)或為維持、確保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時,又如何在「民事法令與行政法令之外」及「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下,就各刑責條款,其各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適當之規定?等等。
   
4.訴訟制度、、組織法及其他法律層次
因應此發展及變革,又如何有效快速地做出適當之調整?等等。
即隨著元宇宙之持續不斷地的發展與變革,人類將面臨「種類、數量、程度上,均不可想像」之實際法律問題,我們目前之法律制度及法律規定,當無法滿足,目前及未來恐須「及時、有效、合理、適度地」做出「滾動式」調整(因而立法程序,有必要思考是否須適度調整)或在民事、行政及不涉「罪、刑與罰」部分,多加利用「例示+概括」之立法方式(得兼顧彈性),因應之。
   
(二)元宇宙,首件性騷擾?
而今,傳出首件元宇宙性https://www.storm.mg/article/4113611?page=1,其所涉之法律問題,即前揭文所提及「民法及行政法層次上的侵權行為」及「刑法層次上」等方面之法律問題;但除了此首件性騷擾外,未來,就同前揭文所言,因應元宇宙此巨獸之來臨,我們要面臨之法律問題非常多,各國在容許各公司在發展元世界、元宇宙時,是否也準備好面對這龐雜且難測的「法律黑洞」?
   
(三)當元宇宙內所為之決議,具有法律上之效力時
根據報載 https://technews.tw/……/com2verse-realized-to-work……/,南韓遊戲公司 Com2uS 日前首次公開旗下開發中元宇宙平台《Com2Verse》的預告及試玩影片,展示了在《Com2Verse》上班員工的一天。Com2uS 集團計劃將於 2022 年下半年,讓擁有 2,500 名員工的所有旗下公司入駐《Com2Verse》,正式開啟元宇宙上班、生活時代。
就此,本文認為,此指出一個未來在憲法、民事、行政及刑事等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就是「元宇宙內的會議,所為之決議,只是正式會議之一種事前溝通模式,或者將元宇宙內之會議視為視訊會議之一種,而使其決議,在真實世界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
如是後者,那接下來要思考的是,僅及於公司、行號、民間團體、民間機構等涉及私權之會議嗎?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各地方政府及其行政機關、立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呢?
尤其是在憲法訴訟法110年1月4日開始施行後的第四審及釋憲法庭,如在元宇宙內做出之決議,又如何看待呢?
不要以為,這些是空想;也不要以為,這些還太早。
但不要忘了,科學技術的發展,非常快速,在短短20年間,我們從 BB.call https://everylittled.com/article/150405,竟已人手一機(手機)了。
   
(四)元宇宙內標售「珍珠奶茶」及「
根據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5%85%83%E5%AE%87%E5%AE%99……,全球元宇宙話題正夯,六角國際旗下全球手搖茶飲品牌「Chatime日出茶太」首度發行NFT,正式跨足元宇宙的世界,提供兩種玩法,12月10日在OpenSea及OURSONG兩個NFT平台上開放限量三款手搖茶飲讓玩家競標,上架後大漲90倍,競標價上看1,000美元。
另,Chatime日出茶太以Shaking Tea Up來顛覆大眾對於茶飲文化的想像,在元宇宙的世界裡,也是第一個開放的手搖飲品牌;只要4美元就有機會在全球開設限額限量,希望能把台灣珍奶文化與價值永久保存在這個世界上。
六角國際說明,有別於實際手搖茶飲,Chatime日出茶太首波NFT開放三款獨家設計的手搖茶飲──珍珠奶茶、芒果QQ以及荔枝紅茶,競標活動截止到2022年1月31日,最高得標玩家可以在台灣的任一家日出茶太門市免費兌換一年份365杯專屬茶飲(以競標商品同值品項)。
同時,在現實世界中,要在全球投資成為Chatime日出茶太實體門市加盟主,必須經過特定的審核與流程,投資金額需要25至30萬美元。六角國際指出,Chatime日出茶太希望未來在元宇宙的世界裡,不論出身背景或經濟條件,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能力可以開一家獨一無二屬於自己的珍珠奶茶門店。
在NFT的競標活動時間內,只需要準備約4美元(0.001乙太幣)即有機會成為Chatime的虛擬門市終身加盟主。目前也在兩個平台上開放全球五個城市限定店鋪,包含台北、紐約、巴黎、埃及與夏威夷,得標的玩家未來可享有販售品牌虛擬手搖茶飲的權利。
就此,本文認為,此實為在元宇宙內標售「得免費換取現實世界一年365杯專屬茶飲」及「在元宇宙内加盟該公司之權利(即加盟權)」,故應為債權之標售。
其中,所涉及法律問題有:
1.如何在元宇宙內,建構一個得維持標售(拍賣)秩序及公平性之標售(拍賣)機制?
其中,尤應注意「虛擬身分須與現實身分有效,使虚擬身分取得在現實世界中及現實身分在虛擬世界中取得,一定且相對應的法律意義與效力」「標售(拍賣)程序須具公平性、合理性與可行性」「標售(拍賣)公告須具完整性、揭露真實性及不易為他人所更改等特性」「競標金額與繳納方式須合理及依循」「標售(拍定)後如何取得權利及此權利又如何在現實世界兑換或落實」等等。
2 現實世界中各國的相關權利買賣、加盟法令及相關條款,當元宇宙内之標售發生標售(買賣)及加盟糾紛時,是否有適用之餘地?
如有,又如何適用?
如是跨國糾紛,在沒有約定「及法院管轄權」時,又如何處理?
3 各國法令,就權利買賣及加盟事項,漏而未在民事相關法律有所明定者(例如台灣民法債編各債中,並未就在台灣已存在很久的加盟,列為有名契約,加以明定),各國恐須儘快補定,因應未來在元宇宙內標售(拍賣)「權利及加盟權」等行為之快速增加,所生之龐雜糾紛。
4.這種在元宇宙內之標售(拍賣)行為,各國是否須依行政法、特別行政法、刑法、特別刑法等法律,及符合各國憲法上法律原則之相關條款,適當之時機、程度及方式介入之?
如是,各國又如何儘快因應補定?
是否有必要檢討改進各國之立法程序及立法設計方式,因應元宇宙之快速發展,所帶來「龐雜且迅速遞變」的法律問題。」中。
特別提及「加盟契約,並非台灣民法有名契約之一種,而且為了因應元宇宙內標售等行為之快速增加,所生之寵雜糾紛,各國應快速補足相關法令」。
然,台灣加盟所生之糾紛(例如本案廖老大加盟店被公司,暫時停止停業,公司是否依約為之?加盟契約內的約定,有無對加盟店之情形?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依然多,而且加盟店得否認為係法中的消費者?也有疑義;是台灣的加盟店,目前恐難以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子法,保障其權益(就此,或得參閱 https://zoomlaw.pixnet.net/……/61340050-%e5%8a%a0……),加盟店或只得依民法第247-1條、第148條、第72條、第71條及第1條等相關規定,主張加盟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或強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等因而無效,或主張條款顯失公平。
即在加盟糾紛有一定數量且目前法令不足以保障加盟店權益之下(從目前眾多加盟契約及加盟糾紛來看下,加盟店明顯弱勢,而且兩者間武器極為不正等),並為平衡當事人間的權利與義務,維繫交易程序,國家自應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以法律或授權具明確性之法規命令介入之。
其中,本文認為,除「在民法各債中,增訂加盟契約及其相關規定」外,是否有「訂定專法」或「在其他法律增訂專章」之可能性?也須思考。
另外,在增訂時,也須注意「元宇宙內有關加盟之事項」,並一併解決之。」。
而今,根據2022年9月10日之報載 https://house.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在地經營11年的「雨傘王」板橋店於7日停業,加盟主楊小姐表示:「無奈突遭收回租約、經營權,撐不過人性的無奈。」不過,雨傘王總公司表示,最初是該店房東要收回店面,加盟主若欲更換地點,公司本就有權重新評估。對此,律師建議,加盟店家與業主簽約前,可協議加入「優先續約」或「續約條件」條款,以保障權利。
位於府中商圈、在地經營11年的「雨傘王」板橋店於日前停業,加盟主楊小姐在社團發文表示:「感謝11年來板橋人的支持,但最終卻突遭收回經營權、租約,撐不過人性的無奈。」貼文一出,吸引許多在地網友留言相挺。
記者聯繫上楊小姐,她說:「本來與老闆是好朋友,也合作很多年,不過後期常因經營理念不同,產生意見分歧。老闆實在是不擇手段,在8月的時候突然收回經營權,並預計在附近開設新的直營店;我還有好多貨不知如何消化,這事把我搞到失眠多天,甚至還要去看精神科。」
楊小姐說,就是因為雙方已合作多年,所以到後來也都沒有簽訂相關加盟合約,對於房東收回店面、業者收回經營權,感到相當無奈。……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加盟契約及其加盟店之權益保障,仍有賴相關政府機關依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保障之;至於加盟店自己,除依本新聞報導內所言訂立「續約條件或優先議約」條款,保障自已的權益外,最重要的是,在加盟前,須從情報蒐集(含整理、分析及研判等)及書面契約條款具體明確等兩方面去做事前預防之工作,尤其是業者單方所擬具之加盟契約內「加盟後利、義務及違反契約上義務之法律效果」均須有所熟悉並瞭解,且須謹慎評估自已得承擔之風險及損失,而非只看到「利益」而忽略「可能的風險及損失」。
當然,加盟契約,為方便未來舉證之用,藉以保障自已的權益,及杜絕糾紛,仍須以書面為宜。
   
二、金店面合約到期「强制收回」,加盟主控血本無歸
而今,除「廖老大加盟店也爆慘賠,疑與廖老大有加盟糾紛 https://news.tvbs.com.tw/entertainment/1919983」外,根據2022年9月30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075139,又見加盟糾紛。
而這些糾紛之事後「救濟與處理」,除「建議首用ADR方式」(註一)外,仍應回到「當事人間之約定」及視「其間約定之契約條款,有無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或按情形顯失公平等,因而無效」而定。
另外,本文在此特別提醒下列參點。
(一)加盟店,在加盟前,一定要做好「前揭文所揭事前預防之各步驟」及「之蒐集與保存(註二)」,以確保自已的權益,及杜絕糾紛。
(二)中央主管機關或各地方政府,真的,有必要,儘快增修「民法相關規定」,或訂立「專法」或「」,保障加盟店之權益,平衡當事人間之權利與義務,杜絕糾紛及爭議。
(三)在為前揭立法或修法時,有關前揭文所言「元宇宙內,加盟可能所生之法律問題」,仍須一併思考,並試著一併「解決」之。
貳、其他相關文章(含加盟契約相關實務裁判上之見解)
請參閱「加盟契約所生之法律爭議事項」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4934 等文。
   
參、繼光香香雞招募加盟「說的不清不楚」,公平會重罰50萬
   
至於此新聞報導 https://tw.nextapple.com/……/07BE653F9E94AF53FE4909……:「……知名的「繼光香香雞」品牌,公平會調查發現,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繼光香香雞」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事先揭露及完整提供加盟重要資訊,包括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及品牌等,讓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也因此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公平會認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加盟已成為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業主(即加盟總部)對於想加盟的人,應該事先提供加盟重要資訊,讓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的商品、原物料費用、指定品牌及規格,以及須支付予加盟業者或其指定人的各項費用等,都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加盟的重要交易資訊。
針對「繼光香香雞」一案,公平會調查發現,香繼光公司於招募「繼光香香雞」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公播廣告、POS機第2年起維護、ODO全訂餐通路平台、發票傳輸、電子價目表維護等各項費用」,以及「加盟契約,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等3項加盟重要資訊,提供給有意加盟者審閱,因此認定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表示,香繼光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事前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的前述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開店前需投入的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的費用,以及所受到相關限制條件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公平會開罰50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中,公平交易委員得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對相關業者加强稽查、取締並開罰,以保障加盟者之權益,本文是贊同。
當然,有關加盟契約所生糾紛之處理,仍須在「民法內明定其為有名契約」或「另立專法」,加上,相關機關之依法稽查、取締並開罰,始得有效杜絕此類糾紛。
   
【註解】
註一:民事糾紛之處理,首用ADR,請參閱台新金從彰化退場之ADR及ODR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4921 等文。
註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及「證據保存之重要性」等事項,請參閱大葉高島屋滑倒摔斷腿,法院判決出爐?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3691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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