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牙醫」修正條款之芻議 No.4~波波牙醫爭議不斷,美日等國外牙醫師聯盟,對衛福部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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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一、「波波牙醫」實習引疑慮,王鴻薇提修法:不得逾國內總額十分之一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5555;本文刊於2023年3月25日,本文為 No.1)
根據2023年3月23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48648,衛福部2月預告「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草案,對國外學歷實習名額通篇未提及總量管制及人數上限,引發國內牙醫生疑慮。對此,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游毓蘭、李德維,以及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共同提案修法「第4-1條」,將國外牙醫實習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應不得超過國內牙醫系學生總招生容額的十分之一入法。
王鴻薇表示,本次修法,就是考量衛生署98年跨部會會議決議,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容額總容量為國內醫學生招生容額十分之一。現況下牙醫師醫病比已呈現飽和狀態,牙醫市場需求不足,應優先保障本土牙醫就業,但是衛福部所提出新公布的草案,針對國外學歷實習名額,通篇未提及總量管制及人數上限限制,確實給予行政機關權力過大。
李德維指出,國內牙醫科系採總量管制,過去7年牙醫生人數都被控管在371人(不包含國防醫學院牙醫系),從2017年度至今均為371名,加上國防醫學院牙醫學系20名,國內八大牙醫學系每年招生容額為391名,顯見國內對於牙醫體系,從學生時期就有所把關,維持供需平衡,如果不把關,未來恐影響國內醫療品質。
游毓蘭提到,國內牙醫學生都要經過嚴格實習、以及國家考試才能進入職場,但如今卻因為衛福部公告的條款,大開後門,讓這麼多外國牙醫學生,大量進到台灣牙醫市場,嚴重影響本土牙醫權益,這次修法就是要「反特權、反黑箱 要公平、護健康」,讓整個牙醫體系可以更加回歸制度化。
本土小牙醫聯盟召集人黃映綺表示,引進大量未成熟的國外學歷畢業生,會和國內學生搶分臨床訓練資源,犧牲本土學生的益,不僅不公平,也會造成全體訓練不足,影響全民將來的醫療品質。聯盟反對以任何理由加開國外學歷牙醫實習名額,更不能接受以少數弱勢民眾為犧牲品,為「波波牙醫」解套。
與會的馬姓牙醫師表示,一直有有心人將本土小牙醫聯盟的運動塑造成少數既得利益者在抗爭。事實上在去年,牙醫全聯會就函請全國22個公會對醫師會員做有關於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增開和學歷採認原則兩個議題做民意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全國有14個公會高達80至95%的高佔比會員反對加開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及要求應該要繼續使用學歷採認原則嚴格審核國外醫牙學歷。
與會的台北醫學大學牙醫系王同學說,以學生的角度來講,他們很清楚知道學習及臨床訓練資源的有限,而且訓練當中實作對於牙醫生是非常重要的技能。實作跟念書不一樣,念書是可以靠自己,但實作很需要師長們手把手的教導,所以在資源有限、訓練名額有限、實作又嚴謹的情況下,在法案當中,寫入總額管制的精神,是對學生最重要的保障。
另有一名牙醫生的母親也發言說,她的孩子在28歲重考國內牙醫系,苦讀再苦讀才考上。如果發生開後門這件事情,「我真的不知道我們要怎麼樣教育小孩」,希望這個提案能夠過關,然後讓我們的社會盡快的回復公平。
就此,本文認為,在「資源有限、訓練員額有限及實作又嚴謹」之情形下,「總額管制」及「人數上限」入法,確實得保障國內牙醫之權益,並兼顧「國外牙醫」之權益,爰本文是贊同。
只是「如此區分國內牙醫與國外牙醫」,得否通過平等原則之檢視?又人數上限,究應訂在那裹,始符平等原則(註一)?
二、波波牙醫又闖關?王世堅示警,閣揆這樣說 (請參閱本系統文章 No.2 一文 http://www.lawtw.com/archives/1188625
根據2024年6月18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6%B3%A2%E6%B3%A2%E7%89%99……,立委王世堅今天強調,教育權的公平性至關重要,雖然有很多在國外接受醫學教育的學生,想返國當醫生,但他擔心國外的醫學訓練,不如台灣的醫學院嚴謹,如果貿然讓海歸學生,直接回國實習升格為牙醫,對國內牙醫醫療品質是很大的傷害,也無法維護國內公平的教育權。
他還說,海歸牙醫學系學生回國,卻佔據國內牙醫實習名額,他認為國內牙醫實習名額也該設限,只有10分之1可以分給波波牙醫,不能再擴大,畢竟教育權一定要公平。
王世堅同時維持質詢的慣例,在首次質詢閣揆前先「送禮」,拿出一幅寫有「海納百川」的書法勉勵卓榮泰院長,期許閣揆做到,在國內朝野共生、和對岸和平共融、與所有民主夥伴合作共贏。
閣揆卓榮泰答詢時表示,會重視外界關切波波牙醫在國內執業的問題,不過,王世堅因為質詢時間限制,並沒有讓卓榮泰把話說完,只提醒卓榮泰必須謹慎處理。
王世堅質詢時並延續他的一貫立場,主張讓台酒建國啤酒廠變成北科大校地,由北科大保存建國啤酒廠內的歷史建物,才是最專業、最適當,學校內有很多科系都可以做,他並向財政部喊話,當建國啤酒廠轉成商業地,有四成土地要捐給政府使用,這是台酒的義務「哪裡有要繳稅、繳稅者還只能稅金的用途」,台酒沒有資格指定這四成土地要推廣啤酒文化,「沒有這回事」。
卓榮泰則表示,建國啤酒廠的土地利用問題,政院程序還在繼續走,面對王世堅要他「別被假文資人士、團體欺騙」,卓榮泰說,他一定會儘速讓建國啤酒廠土地利用的審核程序走完,做一個結論。
本刊日前報導,醫學系網友爆料,指衛福部擬推計畫,用偏鄉缺牙醫名義,4年開放240個「波波、西西牙醫」回台實習,該網友不滿,一堆蛋白區小診所也是偏鄉,藏了一堆波波西西胡搞瞎搞,反正民眾根本不知,懷疑是「波波、西西牙醫」擔心按照衛福部規定「排隊」等太久,不能趕快回家接診所家業,因此不斷施壓衛福部開放政策,牙醫品質很令人擔心。
就此,前揭文(本文一部分)之見解,係贊同「總量管制」及「人數上限」之入;至於「人數上限」究是多少?則未有定見,僅言須符「平等原則」。
而今,見解仍同,只是存有一疑慮,就是「波波牙醫之人數上限多寡」與「之保障」究有無關聯?或者謂「波波牙醫」經實習後,其專業水準,就得比照「國內牙醫」,而不影響消費者之權益?還是,其實習項目與合格標準,須有别於「國內牙醫」,須更加嚴格,使其專業水準足以服務消費者,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健康呢?
三、「波波醫師」全台炎上中,協會批:病患有權知道醫師學歷 (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3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8150
而從此新聞報導 https://tw.nextapple.com/……/2A5B4837A1D54AEB6385C5……:「……日前禾馨婦產科一名國外學歷「波波醫師」因醫療疏失導致產婦死亡,加上衛福部編列的24億的偏鄉醫療計畫引發醫界痛批此舉是為「波波牙醫」大開實習名額,也引起社會對「醫師學歷」問題的討論。司法改革關懷協會理事長李震華今日表示直言,波蘭等中東歐國家的醫學學歷認證存有漏洞,反映教育部和衛福部政策的不完善,甚至損害台灣醫療資格的公正性。
李震華表示,目前教育部承認的國外醫學系學歷以歐美等醫療先進國家為主,但中東歐國家在加入歐盟後,其醫學學歷也被納入認證。然而,像波蘭這類醫療水準低於台灣的國家,其醫學系僅提供見習課程,缺乏完整實習訓練,讓畢業生無需考取當地醫師資格便能回台灣參加醫師國考,錄取率高達7成,這讓人質疑波蘭是否成為專為台灣學生提供學歷的「後門」。
他進一步強調,台灣醫師的養成制度非常嚴謹,從競爭激烈的大學考試到扎實的實習訓練,建立了台灣醫療的高水準。而醫學是一門與人命攸關的專業,任何漏洞都可能造成病患重大傷害。他以律師培訓為例,指出律師尚需經過實務訓練才能執業,而醫師的訓練更應嚴謹,避免對病患生命造成威脅。……」之內容觀之,也佐證了本文二所提「波波牙醫之側重重點,除「須平衡或兼顧波波牙醫與國內牙醫間之權益」外,尚須重視「波波牙醫專業水準與消費者(病患)權益保障間之重要關聯性」;而從「此重要關聯性」出發,波波牙醫之學歷乃病患(消費者)選擇是否由該牙醫醫療之重要參考資訊,自與病患(消費者)之權益息息相關,該波波牙醫及其所僱用之該醫療機構或該診所等,自須向病患(消費者)依法及基於病患知情權之確保,提供此「正確之重要資訊」,而非以虛假或錯誤或不實之資訊代之。
四、波波牙醫爭議不斷,美日等國外牙醫師聯盟對衛福部提起行政訴訟
(一)法律保留原則及相關案例 (請參閱禁止抖音擴及民間? 政院:無法律依據 lawtw.com/archives/1115257 一文;本文刊於2022年12月30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1.立法上及適法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檢視
(1)立法上的比例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及相關法令之檢視
按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國家固得對言論自由等人民之利與自由為限制,但其限制仍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換言之,立法上應遵守比例原則。而且,實務上,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者,不在少數 (可上司法院大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 查詢)。
另在立法前及立法後,要避免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被不當侵害,也實有必要以憲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予以檢視之,例如【新聞疑義1778】雇主違反工時,應究刑責?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6511
、【新聞疑義480】限制醫師執業年齡?違反比例原則,加歧視!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7906
、【新聞疑義1708】強制拍賣,閒置工業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5765 等文。
   
(2)適法上,行政行為也有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適用
又在適法上,行政行為也有比例原則之適用,此有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等可稽。
故實務上,也常以比例原則來檢視行政行為之合法性 (實務上,行政判決很多,可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
查詢)。
例如【新聞疑義1769】張貼「功德院」,罰與不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6333
、【新聞疑義499】愛滋病患註記於健保卡,違反比例原則+岐視!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8992
、【新聞疑義845】教師染愛滋,家長促調職,違反比例原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8265
、【新聞疑義1645】學生服儀規定,解禁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074 等文。
另除前揭比例原則外,在為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行為時,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以下之規定,仍須受法律、法規命令及、平等原則(合理)、信賴保護原則、裁量逾越禁止原則及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拘束。
   
2.法律保留原則等之要求
(1)即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國家固得限制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等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惟須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2)又除公益原則外,前揭各法律原則之要求如下:
A.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A)釋字第443號解釋層級化保留
又法律保留原則,係以釋字第443號解釋「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為基準。
   
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在罪刑法定之原則下,處罰犯罪必須依據法律為之,犯罪之法定性與犯罪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密不可分。有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要求
(A)比例原則之要求
按所謂「比例原則」,除「目的正當性原則」外,其內容,主要明定於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B)平等原則之要求
至於所謂平等原則,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之,不等之」,即「性質相同者,應相同之處理; 性質不同者,應為不同之處理」。 換言之,平等原則是要求「性質不同者,要有合理的差別待遇」。至於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則端視「差別待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而定。
(C)平等原則與
法律係由各編、章、節及條文構成,此一法律整體即該法律之「外部體系」。惟法律之制定,係用以達成一定之立法目的,實現一定之法律價值。該等表現法律價值之法律原則整體,即構成該法律之「內部體系」或「價值體系」。惟法律非單一孤立之存在,故又可構成法律之「上位體系」、「下位體系」及「同位體系」。在整體之各部分間,應協調一致,始能成就該整體。故在法學方法上,一般所重視者,為構成一法律之內部體系。一法律規定,對所規範之事物,不能貫徹其法律原則或法律價值,形成相同事物之不同處理,如無正當理由,即構成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差別待遇。故立法者對特定事物或社會生活事實,已為原則性之基本價值決定後,於後續之立法中,即應嚴守該基本價值,避免作出違反既定基本價值之決定,導致法秩序前後矛盾,破壞法律體系之一貫性與完整性。此即體系正義(Systemgerechtigkeit) 之思維。故在學理上已普遍肯定,得依據法律內部體系之一貫性要求,審查法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常以法規範是否存有違反體系之情形為據,進行平等原則審查。
   
3.禁止「抖音」擴及民間
而禁止「抖音」擴及民間 https://tw.news.yahoo.com/%E7%A6%81%E7%94%A8%E6%8A%96……,即涉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等與自由之限制,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在法律保留原則部分,須符合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層級化保留」中的法律保留),如欠缺法律依據或授權違反原則,自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顯然不妥。
   
(二)信賴保護原則及相關案例 (請參閱【新聞疑義1593】國土計畫法上路,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lawtw.com/archives/433795 一文;本文刊於2016年2月22日)
【新聞】
未來《國土計畫法》上路,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對於國土破壞很厲害地區,未來一旦改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導致先前合法興建建築及用地改劃為非可建築用地,將由國家提供補償。作為我國國土利用最高指導原則的《國土計畫法》已獲立法院通過,未來國土將只劃分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等四種功能分區。內政部表示,為減緩新管制對民眾衝擊,將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0年內編列500億元預算,給予民眾適當補償。未來實施新的國土管理,勢會影響民眾現有權益。內政部官員表示,若未來被劃設功能分區土地與現行不同,例如某些現已開發山坡地改劃為國土保育土地,其建築物與設施若屬區域計畫實施前就已存在,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合法申請設置,可維持原來使用。若屬於區域計畫實施後的非法建築或設施等違建,不會就地合法,將進行拆除。外界關切未來《國土計畫法》上路後,清境農場的民宿是否會拆除?陳威仁表示,若該區被列為國土保育範圍,就不能開發;何處會被列為保育區域,仍需要詳細環境敏感調查、圖資等資料齊全之後,才會劃定國土功能分區。陳威仁表示,國土功能分區公布後,座落在國土保育區內、原屬於合法使用者,若被要求變更使用方式,依法將給予補償。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林秉勳解釋,清境民宿大多為農牧用地申請,已經取得執照合法興建,但進一步擴充範圍就屬於非法使用。假若未來民宿被劃入國土保育區,變成非建築用地,合法的農舍若拆除或限制使用,將給予補償,但非法擴充者會被公權力取締、強制拆除。內政部表示,「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將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以使用許可案件收取國土保育費 (日報105年2月21日報導:列不可建築用地 國家將補償)。
   
【疑義】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589號解釋解釋文謂「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
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525號解釋解釋文也云「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 ,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從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未來「國土計畫法」上路,對於國土破壞很厲害地區,未來一旦改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導致先前合法興建建築及用地改劃為非可建築用地,由國家提供補償,自屬正確。
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589號解釋解釋文指明「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始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也應注意。就此,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85號判決:「……(一)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同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過失而不知者。」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之規定,係有關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不得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規定。按基於依法行政原則,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原則上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之,惟受益人如已信賴該授益處分;基於該信賴,已有安排生活或處理財產等表現行為;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為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損失,則該之行使應有所限制,此即所謂之信賴保護原則。基此,有關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須先考量受益人之信賴有無同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且受益人對於授益處分是否有信賴及安排生活或處理財產等信賴表現行為存在,此外其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公益。上開要件之相關事實存否,攸關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認定,法院自有依職權詳加調查認定之必要。
   
(二)經查: 1、本件如原判決事實概要欄所載,96年處分是核給月退休金之處分,而原處分係變更96年處分有關被上訴人私校年資部分,亦即被上訴人原以96年處分核定其私校年資為16年9個月,退休年資合計40年,支領月退休金,其私校基數為35個基數,嗣因發現96年處分所核定之私校年資有誤,乃以原處分變更核定其私校年資為11年9個月,私校基數為23個基數,並副知私校退撫儲金管理委員會追繳私校年資應減發之一次退休金。依據原判決上開記載,原處分之性質應為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一部撤銷,依首揭說明,自應審究是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2、如第四段所述,原判決以原處分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予撤銷,係認為96年處分係核給月退休金之處分,屬於「一次性或持續性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之授益處分,被上訴人已無力再謀他職,該退休金類於其未退休前之薪俸,無庸另為舉證,原處分作成以前過去7年之退休金,被上訴人當然應已耗用於生活支出,無庸再舉證有何其他信賴表現;又被上訴人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此外,本件被上訴人之信賴利益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因為:被上訴人已72歲,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度平均每戶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按經濟戶長年齡組別分65歲以上每年消費性支出為485,934元,原處分變更審定致被上訴人應退還559,140元,足使其短少可供其生活一年之可支配所得,對其生活之影響甚鉅,而該金額對私校退撫儲金之運作並不生決定性之影響,對公益之影響不大。參酌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第2段」之規定,應儘量保護人民之信賴,而原處分距96年處分作成後已達7年;撤銷之因素完全存在於上訴人;原處分並未另定失效日期,故被上訴人之信賴利益應加以保護等情。可見原判決於審究原處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並未調查被上訴人有無基於信賴96年處分而有安排生活或處理財產等表現行為,即率認原處分作成以前過去7年之退休金,被上訴人當已耗用於生活支出,無庸再舉證有何其他信賴表現,並以被上訴人顯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訴人撤銷96年處分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等情。惟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是否有信賴表現,為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的4個要件之一,均如前述。被上訴人既主張本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原處分應予撤銷,自應由其就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認被上訴人無庸舉證證明,推論被上訴人所受領之退休金當然已耗用於生活支出,有未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認定事實未依憑之違法。況信賴保護原則所保護之信賴利益係指信賴原行政處分或行政法規有效,而另有表現之行為以獲取預期之利益而言,因此,信賴利益並非現存之利益,政府機關給付之退休金係屬金錢而為單純之現存利益,因此受領人將現存利益予以消費,亦非當然屬於信賴表現之行為。……」,或可供參。
   
(三)海外學牙醫考照實習要等12年?國外牙醫師兩聯盟互嗆
而此節,從此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8373587……:「……波波牙醫爭議不斷,美日等國外牙醫師聯盟對衛福部提起行政訴訟,今天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該聯盟理事長蕭曉玲說,民國106年時,衛福部前部長陳時中規定返國通過第一階段國考牙醫師實作訓練名額,每年僅50人,此舉剝奪考生的考試權、且違反憲法,將提行政訴訟會奮戰到底,打到憲法法庭也在所不惜。
蕭曉玲說,衛福部於106年規定,國外返國通過第一階段國考的牙醫師實作訓練名額,每年開放50人,但台灣一年通過考試有200人,導致今年考過一階國外牙醫師實習排名到650號以上,換算等待時間逾12年,但衛福部公告50個名額查無法源依據,疑似違法亂紀、違反比例原則。
蕭曉玲說,她的孩子到日本就讀牙醫系,返國後已通過第一階段國考,但實習排名400多號,還需8、9年才能實習,令人遺憾的是現任衛福部長邱泰源迫於壓力,承諾每年50個海外牙師實習名額維持不變。
美日等國外牙醫師聯盟到處陳情,不見政府善意回應,蕭曉玲說,陳時中不守法、恣意妄為,損害國外、美日、歐盟牙醫權益,更讓台灣在國際蒙羞,造成牙醫師全聯會世代對立、。國外牙醫師聯盟在求助無門下,只好訴諸法律,提起一般、撤鎖處分之訴,強調一定奮戰到底,打到憲法法庭也在所不惜。
就在美日等國外牙醫師聯盟陳情訴說時,本土小牙醫聯盟理事馬偲紜一行人,今天也到場踢館,雙方你一言、我一句,美日等國外牙醫師聯盟則高喊「衛福部,還我考試權、工作權」。
馬偲紜說,訴求其實很簡單,衛福部應修改偏鄉計畫內容,應限於有執照的牙醫師,避免偷渡波波牙醫,而在「醫師法」實行細則草案中,比照106年醫師審查嚴謹性,以及國外實習名額一成應該入法,請全民支持廿四日到立法院上街抗議。
一名本土小牙醫聯盟的家長呼籲,衛福部長邱泰源應勇敢告訴大家,一年牙醫師容額為372人,但實習名額有限,從今年開始停招牙醫系3年,他質疑,為何不處理這人命關天的問題?害得兩邊家長互打,「這是什麼國家」。……」之內容觀之,美日等國外牙醫師聯盟將對衛福部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衛福部有關每年僅開放50名實習名額」部分,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就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層級化保留部分?則端視系爭事項是否為釋字第443號解釋所稱「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而僅以「主管機關發佈命令,為必要之規範(系争偏鄉執行計畫似僅為衛福部發佈之命令?或者是具有母法授權之法規命令?也須再加以釐清)」即足而定。
至於本案相關國外牙醫,得否主張受信賴保護 https://tw.news.yahoo.com/%E6%B3%A2%E6%B3%A2%E9%86%AB……則端視是否均符合有信賴基礎、有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而定。
   
【註解】
註一:「平等原則之要求」及「給付行政與平等原則」,請參閱店家拒1單罰15元,合理嗎?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4994、行政院宣布:0~6歲免費提供每人5劑快篩劑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6090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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