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將唱中國國歌、喊中國強」之修法芻議 No.3~及於校官,未限制一般公務員,歧視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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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6%B0%91%E9%80%B2%E9%BB%A8%E7%AB%8B%E5%A7%94%E6%8F%90-%E5%91%82%E7%A6%AE%E8%A9%A9%E6%A2%9D%E6%AC%BE-%E5%89%8D%E7%A9%BA%E8%BB%8D%E5%B0%91%E6%A0%A1-%E4%B8%8D%E8%83%BD%E5%8F%AA%E7%BD%B0%E8%BB%8D%E4%BA%BA-020916888.html

一、「退將唱中國國歌」之修法芻議No.1~退將唱中國國歌竟是禮貌行為!翁曉玲又出手:刪除條文不能砍退休俸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7305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562839
根據2024年11月12日之報載 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562839,退將前往中國參加促統活動事件頻傳,退役少將臧幼俠日前在香港起立聽中國國歌未迴避,遭到國防部開鍘停領75%月退俸五年。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近日提案刪除相關條文,並稱對中國國旗行禮、唱中國國歌是「禮貌行為」,若最後連署成功,恐又掀起朝野大戰。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3,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根據同法第91條規定,違反第9條之3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可停止領受五年退休俸50%至100%,者,得剝奪其退休俸;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無退休俸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翁曉玲提案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3,以及相關罰則內容。提案案由寫道,國防、外交、退將等人員如向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表達禮貌」之行為,竟處予200萬至1000萬高額罰鍰,以及剝奪退休俸等嚴重處分,已明顯違背憲法言論和。目前提案正在連署中。
國防部日前表示,臧幼俠確已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3規定,決議裁罰「停止領受五年之月退給與之百分之七十五,溯自行為日113年8月20日生效,已支領者,追回之;並追繳註銷渠曾領取獎、勳(勛)章 (不含服務獎章、忠勤勳章) 」。
就此,本文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9-3 及第91條第6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91,確實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表意自由及,自應受到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檢視(註一)。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及第91條第6項,初看,尚符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但雖有「依情節是否重大,分别處罰」之規定,惟不分「初犯或」,而且罰款下限(即裁量區間之起點)有過高之情形,似違反比例原則,仍應就此部分思考之。
至於「退場向大陸政權唱中國國歌」,認定為「禮貌行為」,顯然不當,仍須認定為「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為宜。

二、退役校官喊「中國強」引議,綠委擬修法增「呂禮詩條款」(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7721
又此新聞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9%80%80%E5%BD%B9%E6%A0%A1%E5%AE%98%E5%96%8A-%E4%B8%AD%E5%9C%8B%E5%BC%B7-%E5%BC%95%E8%AD%B0-%E7%B6%A0%E5%A7%94%E6%93%AC%E4%BF%AE%E6%B3%95%E5%A2%9E-%E5%91%82%E7%A6%AE%E8%A9%A9%E6%A2%9D%E6%AC%BE-055800156.html:「……前海軍艦長呂禮詩,日前在中國稱讚解放軍武裝,並揚言要讓台灣知道,我們中國有多強,由於呂禮詩的身分屬於少校退役,與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範少將以上層級不符合,因此無法按照相關規定,對呂禮詩進行開罰。對此,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就提案,修法增加「呂禮詩條款」。

前海軍艦長呂禮詩(11.14)說:「把這些實際上的真相告訴大家,讓大家觀眾知道,我們中國有多強。」大讚中國武器強大,前海軍艦長呂禮詩,在中國珠海航展中,哽咽說著要讓台灣看見,什麼才是「真相」,立刻引發綠委抨擊。

立委(民)沈伯洋說:「對於呂禮詩的所作所為,我們絕對不能容忍,退役軍人去做叛國的行動,而且參與統戰的一些行為。」儘管不滿但礙於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只有明令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在退休後不可以參與中國政治活動,若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最重可剝奪月退俸,也就是俗稱的「吳斯懷條款」。
因此民進黨立委決定進行修改,擴大適用資格到,少校以上且領有終身俸人員,立委(民)邱志偉說:「像呂姓艦長這種恬不知恥大放厥詞,對於這種的行為,已經形同叛國,我們認為應該要修法來補正。」

立委(國)黃仁說:「他們自己本身也有懂得自律,不可能變為一個共諜或者說來出賣台灣,用這樣的一個法令政策來限制,影響更多的少校級以上的,他們的一些自由。」言論自由與國安界線,該如何拿捏設防也成朝野攻防焦點。」內,所言「退役校官喊中國強」行為,是否以法律予以限制部分,本文認為「向大陸政權喊中國強」,固仍應認定為「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但其處罰及於「校官」,其範圍似太廣,恐違反比例原則;如認範圍尚可,在罰鍰部分,仍須檢討「下限太高」及「區分初犯及累犯」。

三、不能只罰軍人?
至於得否只罰軍人(及於校官),而不罰其他公務人員 https://tw.news.yahoo.com/%E6%B0%91%E9%80%B2%E9%BB%A8%E7%AB%8B%E5%A7%94%E6%8F%90-%E5%91%82%E7%A6%AE%E8%A9%A9%E6%A2%9D%E6%AC%BE-%E5%89%8D%E7%A9%BA%E8%BB%8D%E5%B0%91%E6%A0%A1-%E4%B8%8D%E8%83%BD%E5%8F%AA%E7%BD%B0%E8%BB%8D%E4%BA%BA-020916888.html?則端視「限制軍人之理由是否合理」及「限制軍人之理由有無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註二)」而定。

惟限制「將官」之理由及目的,得從該條款 (即前開9-3條) 立法理由得知 (本文就此部分係認為初看尚符平等原則),限制「校官」之理由及目的,也可從綠委所提修正草案知曉 (本文就此係認為擴及校官恐違反比例原則),但限制「軍人以外之其他公務人員」之理由為何? 目的又是什麼? 本新聞報導內並未敍及 (不能僅因喊不平等或歧視軍人,就一律限制),爰尚無法論斷之。

【註解】
註一:比例原則等之相關說明,請參閱私校退場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989 等文。
註二:同註一。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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