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14/835960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壹、「經濟權與環境權之平衡系列」No.5~雲林縣政府建議「總量管制」並訂定「同意函審查作業規範」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0413(本文刊於2024年9月21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29265
一、【經濟權與環境權之平衡系列】No.3~地面光電開發爭議多,環境部擬擴大環評(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4279;本文刊於2024年3月8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33762
根據2024年3月4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33762,我國能源轉型規劃二○二五年再生能源占比廿%,太陽光電用地推估須二萬公頃,才能達到二十GW(百萬瓩)目標。但大規模地面型光電案場開發已引發許多衝突,如苗栗銅鑼竹森光電案因位於石虎重要棲地招致反彈。目前太陽光電開發僅要求位於重要濕地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境部決定修正、擴大地面型光電環評範圍。
根據環境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離岸風電無論位置及規模大小皆須環評;水力發電若位於重要濕地、山坡地、累積裝置容量二萬瓩以上等也須環評;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則只有在設置於重要濕地時才須環評,標準寬鬆許多。
去年三月,前任環委、成大環境工程學系特聘教授朱信在環評大會上提出臨時動議,建議環保署(現為環境部)增修一定規模以上及特定設置地點的太陽能光電開發案,必須辦理環評,獲得十二位環委連署支持。環保署當時回應會啟動環評認定標準研修作業,但後續沒下文,直至近日才鬆口會擴大地面型光電實施環評範圍。
環境部環保司長蔡孟裕表示,可能會納入山坡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另外以面積或裝置規模大小,規範一定規模以上的光電案場也須環評。環境部已請經濟部能源署、農業部等部會提供意見,也將與環委討論,但尚無法確定新版環評認定標準何時出爐。
現任環委、宜蘭大學生物技術與動物科學系教授陳裕文認為,環評雖無法解決光電遇到的所有生態或經濟社會面衝突問題,但至少具有法律效力,能要求開發單位進行環境補償或提替代方案,迴避生態敏感區位或縮小開發量體。
現任環委、台大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副教授邱祈榮則舉例,現行離岸風電環評案常有漁民到場抗議,環評委員雖會要求開發單位提影響減輕對策、加強和漁民溝通,但其實影響力不大,應重新審視國內環評制度及環境法規。現行環評制度只要求開發行為減輕對環境不利影響,但英國最新的環境法則要求開發後生物多樣性必須比開發前多十%,要求主動對環境做更多貢獻。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再生能源之開發及發展(即經濟權範疇),與環境權間之衝突與平衡」,筆者係一直主張「應由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介入」,此有[經濟權與環境權之平衡系列] No.1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6810 等文可稽,並於此文中提醒「環境影響評估法是否因應修正,值得思考」。
爰環境部本次擬擴大環境影響評估範圍,本文原則上是欣見的;只是擴大之範圍為何?在法制上,是否足以平衡經濟權與發展權,而不失衡?等等,均須俟相關條款(即修正後之環境影響評估新標準)出爐後,始得據以論斷及分析。
二、能源土地概念之納入,及能源土地之儲備 (請參閱「經濟權與環境權之平衡系列」No.4 http://www.lawtw.com/archives/1192342 一文)
至於本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8093807 內所言,「能源土地概念」之納入? 本文認為,能源土地之概念,確實有必要納入,而且能源土地之儲備 (例如各種能源用地之預定地劃設等) 也須思考。
三、地方槓中央? 雲林發函經部明示暫緩綠能電廠核照
根據2024年9月15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229265,中央綠能政策走到地方政府忍無可忍了嗎?雲林縣政府近期發函給經濟部,公開表示希望中央綠能政策能從長計議,不但要求納入總量管制,同時希望有統一的審查作業規範,並揚言在中央改進之前,將暫緩核發執照給再生能源發電廠。
雲林縣政府於7月31日發出公函給經濟部能源署指出,再生能源發電廠、升壓站及儲能系統的申請建置,對環境生態及農業常有影響,請能源署擬訂總量管制作為,及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作業規範。
雲林縣政府表示,中央能源政策須從長計議,針對環境生態及農業發展等方面多重考量,才能符合國家政策及民眾需求,不應過度集中開發設置,認為各縣市應有總量管制的規定。
雲林縣政府也表示,近年來地面型太陽能發電廠大量設置於農牧用地,對在地居民、環境生態及農業發展常有影響;且發電業建置升壓站及儲能系統,無須辦理環評,導致申請案常有陳抗情形。
雲林縣政府指出,按現行規定,各縣市政府核發太陽能發電廠、儲能系統、升壓站等發電業籌設申請案的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標準不一致,要求能源署針對不同申請樣態擬訂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表及流程,以利地方政府業務推動。
雲林縣政府要求能源署針對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建置應採取總量管制的因應作為,並擬訂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作業規範,並強調在能源署尚未公布實施前,縣政府將暫緩核發主管機關同意函,或者請能源署自行核發。
有綠能業者私下表示,雲林縣政府在綠能政策上槓上中央的消息在8月底的時候就開始在市場傳出,第一時間聽到的時候都感到非常錯愕,沒想到中央與地方長年來的對抗竟會浮上檯面!
綠能業者表示,地方與中央在綠能政策上意見不合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現在竟然愈演愈烈,由雲林帶頭抵制中央的綠能政策,就怕未來會產生連鎖效應,讓原本就對中央政策不滿的縣市政府也群起仿效,呼籲中央應該盡快有所作為,解決地方政府的不滿,否則可能大大衝擊綠能廠商接下來的投資佈局。
就此,本文認為,在「綠能開發與發展」與「環境權之積極實現」等兩者之平衡上,除「之前所建議:環境影響評估機制須介入」外,本次雲林縣政府所建議之「總量管制」,應得減緩「綠能開發之過度集中,所造成對當地環境之不利影響」,爰本文是支持的。
又本次雲林縣政府所建議「審查作業規範」,本文原則上也是贊同,蓋「此作業規範如得儘快訂定,有助於各縣(市)於審查時,有所依循」之故也。但仍須注意「以原則+例外、例示+概括」之方式為之,使其標準化之同時,又得兼具彈性(註一)。
貳、環評審查權下放地方遭質疑,彭啓明:總體檢後再考慮調整
根據2024年11月14 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8359608?from=udn-catelistnews_ch2,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上午邀請環境部長彭啓明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彭啓明表示上任近半年完成多項重點工作,包括公告碳費費率並自明年起徵收、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完成固體再生燃料(SRF)總體檢、建置全國裸露堆置垃圾監控平台等。未來一年的工作重點則是完成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培育綠領人才、完成建置生活碳足跡計算器等。
環境部原本規畫將旅館、太陽光電等開發案的環評審查權下放地方,遭質疑恐發生地方勾結索賄、透明度不足等問題,環境部長彭啓明上午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表示,相關環評權責仍回歸中央管轄,環境部目前正在進行環評總體檢,預計明年對外公布結果,再考慮是否調整。
就此,本文認為,太陽光電等開發案之環評審查權下放地方,除會發生地方勾結索賄、透明度不足等問題外,尚有「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介入光電等開發案「太薄弱」之問題,爰實不宜將此環境審查權下放至地方。
【註解】
註一:有關「例示+概括」之相關說明,請參閱立院凍漲電價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7999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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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