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562839
根據2024年11月12日之報載 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562839,退將前往中國參加促統活動事件頻傳,退役少將臧幼俠日前在香港起立聽中國國歌未迴避,遭到國防部開鍘停領75%月退俸五年。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近日提案刪除相關條文,並稱對中國國旗行禮、唱中國國歌是「禮貌行為」,若最後連署成功,恐又掀起朝野大戰。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3,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根據同法第91條規定,違反第9條之3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可停止領受五年退休俸50%至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退休俸;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無退休俸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翁曉玲提案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3,以及相關罰則內容。提案案由寫道,國防、外交、退將等人員如向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表達禮貌」之行為,竟處予200萬至1000萬高額罰鍰,以及剝奪退休俸等嚴重處分,已明顯違背憲法言論和表意自由等基本人權保障。目前提案正在連署中。
國防部日前表示,臧幼俠確已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3規定,決議裁罰「停止領受五年之月退給與之百分之七十五,溯自行為日113年8月20日生效,已支領者,追回之;並追繳註銷渠曾領取獎、勳(勛)章 (不含服務獎章、忠勤勳章) 」。
就此,本文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9-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9-3 及第91條第6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91,確實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表意自由及財產權,自應受到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檢視(註一)。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及第91條第6項,初看,尚符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但雖有「依情節是否重大,分别處罰」之規定,惟不分「初犯或累犯」,而且罰款下限(即裁量區間之起點)有過高之情形,似違反比例原則,仍應就此部分思考之。
至於「退場向大陸政權唱中國國歌」,認定為「禮貌行為」,顯然不當,仍須認定為「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為宜。
【註解】
註一:比例原則等之相關說明,請參閱私校退場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989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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