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文
為了建立更具效能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以回應各界對徹底解決稅務紛爭的期待,司法院於111年6月成立「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了41次會議討論,並於9月27日公佈了稅審法草案,參考德國法制並整合理論和實務操作,草案提出了七個重點: 破除「萬年稅單」、 落實總額主義、 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 設置稅務審查官、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筆者將就其中四點提出看法;
(一) 破除「萬年稅單」:民眾期待盡快解決「萬年稅單」問題。然而,問題的核心在於行政法院多以撤銷復查決定代替撤銷稅單本身,導致稅單在回到稅務機關後重生,讓人民困於訴訟的惡性循環。因此,若要真正終結「萬年稅單」,不需要新的稅審法,而應促使法院做出實質撤銷稅單的判決。
或修法規定稅務機關復查決定做成後,原處分即消滅,僅剩復查決定為稅務機關對外的唯一決定,且行政法院要自為判決,不再發回稅務機關,則基於一事不在理原則,就沒有萬年稅單的問題。
(二) 總額主義與納稅人權益:草案中的「總額主義」條文規定「不得對基礎處分提出爭議」且「判決確定後不得以新事由增減稅額」。然而,根據賴士葆立委的質詢,現行稅務救濟的勝訴率已低至千分之三,且草案進一步限制納稅人在判決確定後即使有新證據也無法再審,令人質疑此法是為了保障納稅人權益,或是著重強化徵稅單位的威權?
(三) 稅務審查官的設置:草案中增設「稅務審查官」,但這是否會重蹈納保法中納保官缺乏獨立性的覆轍?此前的納保官多由資深稅務人員擔任,因而受到嚴重批評。若稅務審查官仍由稅務人員遴選再回任,其獨立性堪憂。
在淡水三兄弟的案子,因當時法律限制,土地只能登記一人,國稅局未調查僅憑臆測,自行認定是兄弟贈與,竟向其課徵贈與稅3000多萬,兄弟們不服,便尋求納保官協助,沒想到幾天後,國稅局改發出6,500萬稅單,就可看到納保官不保護人民的真實案例。
美國規範納保官必須在任前兩年不得任職於稅務機關,並在離職後五年內不得擔任稅官,這是為了保障納稅人與稅官的利益區隔,我國稅務審查官設置為何不能達到同樣標準?
(四) 律師代理範圍擴大:草案要求納稅人在訴訟中強制聘請律師,對於無力負擔律師費用的納稅人來說,這無異於提高訴訟門檻。這樣的規範是否真正有助於保護人民的訴訟權利,或只是阻礙了弱勢納稅人尋求公正裁判的機會?
從107年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到111年稅審法草案的公布,歷時四年,推動速度緩慢。更令人擔憂的是,在8月的公聽會中,程序不公開、不公告且無直播,政府代表占93.2%,這種操作無法充分體現改革的誠意與透明度。
此草案是否真能解決長期困擾的稅務紛爭?要建立公平有效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應該更公開、充分討論,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並進行實質改革,帶領台灣的經濟與人權走向國際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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