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黎明齊
台灣的萬年稅單問題幾乎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議題,許多稅災戶的新聞也屢屢躍上新聞版面,司法院終於看到人民的椎心之痛,在今年擬出「稅審法」草案,試圖解決長年民怨詬病的大問題。但是細究幾則法條,竟發現怎麼比納保法保障的部分賦稅人權更退步,著實令人訝異!誠如財稅專家黃俊杰教授直言,其實只要行政法官依法自為判決,就可以立即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並非一定要制定「稅審法」。真的是一語道破國王的新衣。
進入訴訟卻不停止執行的惡法依舊
稅審法第10條「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案件進入訴訟表示有疑義,當然需要等判決確定,怎麼會規範訴訟期間可以照樣繼續執行或拍賣人民的財產,這豈不是公權力架大刀在人民脖子上的威脅法條嗎?過往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都為人詬病規範極其不合理,而稅審法既然是更進一步保障賦稅人權的法案,是否應該直接規範「稅務案件進入行政訴訟,即應自動停止執行,伺判決確定後,始得執行。」才是更積極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根本立法。
威權的立法「不斷罰鍰,恐嚇人民」
再看到稅審法第12、13條,竟是動不動就罰鍰,令人咋舌。第12條規定,行政法院可命當事者提出相關資料,若無正當理由得以強制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169條罰鍰三萬元。又第13條規定,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再限期命其到場,仍不到場者,得按次處罰。若瞭解行政訴訟常態者會知道,稅務訴訟中,常常不到庭的就是稅務機關,許多法官也很巧的都不會詢問稅捐機關一些重要的爭點問題,總是一句「如訴狀(答辯狀)所擬」,而且跑法院對一般人民來說是非常勞民傷財的過程,不但耗費人力、休假、金錢,心靈上的折磨更是難以言喻,要說真的缺席出庭,如有委任代理人出庭辯護,為何還要對人民罰鍰?另外,行政訴訟大多是民告官,人民提告卻還要被傳訊、強制出席,不到還要受處罰,這是哪門子道理?其實更應該傳訊稅務機關人員、或者請他們提供明確稅務計算過程,因為他們才是稅捐正義的癥結之所在,如果未出席,或未合法計算,則應罰鍰,罰至正確為止。否則目前這些立法始終未考量基層人民的身心靈與經濟痛苦,實在令人難以苟同。
稅捐單位的暗樁-「稅審官」
稅審官的設置攸關稅務專庭審判,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在立院答詢時表示,稅審官薪資將高過目前稅務官員。而稅審官挑選資格條件,為何需要8-10年稅務機關經驗?稅捐單位已長期違法,為何還要再從醬缸中撈豆子?難怪公聽會中,稅務員佔大宗,其實該項招聘可由會計師、律師中選任,卻硬要從稅務單位借聘,三年後再回任稅捐單位,豈不是蓄意設計把柄,讓稅審官無法獨立?是否意味者,稅審官若敢亂審(敢撤銷原單位開出的稅單),三年後再回來,可能就要走著瞧嗎?此種意味頗濃厚,否則竟然薪資與缺額都可以獨立編列,為何不能固定設置且招用稅捐單位以外的法稅人員?可謂司馬昭之心,昭然若揭。
但司法院黃麟倫副秘書長答詢稅審官中立問題時,竟表示智財法庭的技審官當初也是借調智財局,後來也常常撤銷智財局的決定,最終還是走向獨立設置在智財法院。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要知道智財局大多審查的是人民之間的爭訟,但稅務訴訟卻是民與官的對立問題,情況可是大不同,更是需要獨立第三方來擔任稅審官,才能有機會公正審查稅務計算與核課過程。
好好修法,稅審法仍大有可為
從稅審法的各法條設計不難看出,財稅單位著力甚深,似乎法規都是繞著稅捐單位在轉的,否則最重要的稅審官,不會百般迂迴設置形同綁標般的,一定要由稅務單位資深人員出任,且只借調三年之後還要回任…,種種以財稅為中心的立法思維,真的是鑿斧斑斑,明顯到難以漠視。因此話說回來,目前稅審法這版草案有著如此多離譜的侵權法條,稅務法庭的法官,依法須有稅務專業證照,現又要設置稅審官,為何可以不自為裁判,而又發回稅務機關重新計算,如此將又走回到現行「萬年稅單」的老路,如此立稅審法有何意義?實令人難以忍受,如果不能好好修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不立也罷!
呼籲司法院與立法院,公聽會應廣納各界專家、人權學者、民間團體,甚至稅災戶的意見,好好修改稅審法,彌補過往令人詬病的沉痾與闕漏,讓這部法案真的能根本解決人民稅務問題,真正脫離萬年稅單的輪迴之苦。
作者簡介 |
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