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商
司法院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來解決萬年稅單之問題。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對此事提出他的看法:「這又以在行政法院增設稅務審查官,最該關注。惟此重要職位,若又來自於現有的稅徵人員,就難擺脫官官相護之指摘。」筆者非常贊同。
當政府官員執法不力受到外界指責時,往往為了解決目前困境「另立新法」,以解燃眉之急。
如果官僚體制的惰性和習慣性不改,仍以舊思維的巢臼不敢跳脫,恐怕白白浪費人民的納稅錢,養一些無效率的官僚。
我國稅務救濟制度長年飽受批評,行政法院過度偏袒稅捐機關,人民勝訴率始終偏低,即使2017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這個困境仍然未見改善。所以再「另立新法」來解套。其實有很多專家學者包括退休的法官,他們深深有感立再多的法如果執行者的思想偏執恐怕「另立新法」都是疊床架屋效果不彰,無法真正有效解決稅災冤案、解除人民的苦難,依然是淪為這些懂法的官員知法玩法、知法犯法的工具與手段。
如同吳景欽教授所說,稅審官的任用資格,來自於現任或曾任國稅局及稅捐徵機關八或十年以上經歷者,除嚴重限縮取才之管道外,也必讓人有是否公正與客觀之質疑。故與其追逐難以讓人信服的稅審官,不如讓稅務訴訟,採由律師、會計師與法官共同審判之專家參審制度。
我們已有前車之鑑《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納保官迄今仍未能為納稅人提供好的服務,如今《稅務行政案件的審理法》的審理官再重蹈覆轍,立再多的新法也是無濟於事,值得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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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