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酒品販賣應經核准及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
隨著民眾對於手工釀造酒品的興趣日益增加,自釀酒品風氣逐漸盛行,但如將私釀酒品用以販賣,不僅違法,也會影響合法業者的經營,釀酒過程中若未遵循衛生標準,甚至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國稅局近期會同主管機關查獲私釀酒販售案件,依據菸酒稅法對違規業者進行處罰,以維護市場秩序及民眾健康。
依菸酒管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私釀酒品每戶合計未逾100公升且僅供自用者不予處罰外,如未經合法許可逕將自製酒品對外販售者,將處罰鍰。又依菸酒稅法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產製及出廠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如啤酒、料理米酒等),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業者為了吸引顧客,除在商店內販售合法酒品外,並陳列販售私自釀造酒品,經調查販賣私釀酒品事實明確,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及繳納相關稅款,違反菸酒稅法規定,經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4萬餘元。
該局呼籲,民眾如欲釀酒販售,應依照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規定,於釀造前申請許可執照、廠商及產品登記,並遵守相關規範,以免觸法受罰,凡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產製廠商如對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銷售稅組(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42dfafe7ae243ff9564b51e260a9c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