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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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台內國字第1130812600號

修正「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
附修正「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

部長 劉世芳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公共場所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公共場所樓層數超過三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三層且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加設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前二項獨立式親子廁所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

第六條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供兒童使用之設備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兒童安全座椅,適合二歲半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座椅面距地板面四十公分至六十五公分,應有防止兒童跌落之裝置,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
(二)設置位置須使照顧者視線可隨時看到兒童,且應留設足夠之安全座椅使用空間。
二、尿布臺,適合二歲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應設置安全裝置,使用時檯面距地板面不得大於八十公分,並符合國家標準CNS一六○九五規定。
(二)至少有一側應留設長六十公分、深五十公分以上照顧者之操作空間。
(三)須提供附有蓋子之垃圾桶。
三、兒童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三十二公分。
四、兒童馬桶:馬桶座位之高度為二十七公分至二十九公分。
五、兒童洗面盆:
(一)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五十八公分至六十二公分,水龍頭出水口距洗面盆邊緣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
(二)應使用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須張貼載重、使用年齡及使用方式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03/ch02/type1/gov10/num1/images/AA.pdf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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