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教高(三)字第1132202779A號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之一、第四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之一、第四點附表一
部長 鄭英耀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之一修正規定
六之一、學校受檢核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持續列管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全校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解除列管者,全校之檢核結果列為持續列管。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附表一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03/ch05/type2/gov40/num7/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