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正「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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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交路字第1135014991號

修正「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附修正「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部長 陳世凱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停車位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但其一側長邊未鄰接牆壁及車位,並保留一公尺以上之上下車空間者,車位寬度得為二點二五公尺以上。
機械式停車位,其車位之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如有足夠空間可供設置平面式停車位,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比率於便捷處所設置平面式停車位。
前項所稱足夠空間,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之種類及其實際現狀認定。
平面式停車位設置圖例如附件一,另停車位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或標示無遮蔽、易於辨識之標誌,註明停車對象及管理規定,標誌設置圖例如附件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之標誌及標線應以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二之一之圖例設置。

第五條
本辦法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
停車位識別證明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內所附之停車位識別證、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份之事證為限。停車位識別證參考圖式如附件三;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停車位識別證應以優化之圖式印製(如附件四)。
孕婦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妊娠中止或分娩日止;兒童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該名兒童年滿六歲止。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附件: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02/ch06/type1/gov50/num22/images/Eg01.pdf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02/ch06/type1/gov50/num22/images/AA.pdf

資料來源: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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