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如何繼承美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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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美芳律師

如何繼承美國遺產

郭先生早期把兒子送到美國求學,順道跨國投資,在爾灣高級學區購置了一套房產,方便孩子上下學。可惜郭先生積勞成疾,不到五十歲就面臨斷崖式衰老,不幸英年猝死。

幸好孝順的兒子已長大成人,牽著母親的手,悲愴飛到美國處理對外出租中的房子。然而,母子皆非美國當地居民,郭老當家生前也沒想到在美國設立信託家人幾次來回奔波兩國,已經身心俱乏。

郭太太打算把遺產繼承權直接留給懂事的兒子。身為未亡配偶,雖然郭太太擁有遺產代表人的優先權,可否找其他人代勞?

遺產代表人

郭先生在沒有設立美國遺囑生前信託的情況下去世,除了房產在還擁有龐大的銀行帳戶存款,這代表該遺產繼承案件可能需要經過正式的Probate遺產繼承程序,才能進行處分,而法庭將會指定一名管理人為遺產代表。

加州遺產法第8461條,列出誰有資格擔任管理人的優先名單。逝者有下列關係的人,可能按列優先順序被任命為管理人:

  • 未亡配偶或家庭伴侶。

  • 子女。

  • 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已故配偶或家庭伴侶的子女。

  • 其他近親。

  • 已故配偶或家庭伴侶的父母。

  • 某些特定遺產保管人或

  • 公共員 (public administrator)。

  • 其他人選。

遺產代表人職責

遑論由誰來擔任遺產代表人,只要繼承人之間存在分歧或那麼遺產糾紛勢必會引起一場法律上的硬仗。遺產代表人的職責重大,多數時候可以直接掌控逝者的財務,例如:

  • 通知所有潛在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公開的遺產相關資訊。

  • 取得財產並保護它,直到所有資產都順利分配,並償還所有債務。

  • 收集所有資產訊息,例如銀行帳戶存款、人壽保險收益、年金給付、社會福利金等等。

  • 檢查保險箱並取出現金和珠寶,轉存遺產帳戶。

  • 房產或車輛。

遺產代表人必須值得信賴、有組織性、勤奮有效率,更必須了解自己的責任,保存完整記錄,並與所有相關人員保持溝通。遺產代表人背負信託義務 (fiduciary duty),須誠實行事,倘若違反義務,可能要對遺產價值的損失承擔責任。

結論

郭家在美國並無其他親友,郭太太可以考慮委託一位律師,及聘用一位公共遺產管理人員,來擔當遺產代表人的工作。遺囑認證的時間可長達數年,視資產複雜度而論,理應慎選代表人。




作者簡介

劉美芳律師,加州西南法學院法學博士, 1986年起於美國加州開辦律師事務所至今,歷經多年執業淬煉,精通商業、民事、婚姻、遺產法律訴訟,服務範圍擴及爾灣、洛杉磯、河濱市、聖貝納迪諾地區( Irvine / Los Angeles / Riverside / San Bernardino )。劉律師執業之馀,不遺馀力為社會貢獻, 97至01年期間連續四年被甄選為加州律師公會常務委員。曾任職洛杉磯地檢處,以及加州高等法院調庭官,幫助無數纏訟多年的案件取得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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