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美芳律師
外國人如何繼承美國遺產
郭先生早期把兒子送到美國求學,順道跨國投資,在爾灣高級學區購
幸好孝順的兒子已長大成人,牽著母親的手,悲愴飛到美國處理對外
郭太太打算把遺產繼承權直接留給懂事的兒子。身為未亡配偶,雖然
遺產代表人
郭先生在沒有設立美國遺囑或生前信託的情況下去世,除了房產在美
加州遺產法第8461條,列出誰有資格擔任管理人的優先名單。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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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亡配偶或家庭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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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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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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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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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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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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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配偶或家庭伴侶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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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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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配偶或家庭伴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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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特定遺產保管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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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遺產管理人員 (public 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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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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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選。
遺產代表人職責
遑論由誰來擔任遺產代表人,只要繼承人之間存在分歧或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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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所有潛在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公開的遺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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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財產並保護它,直到所有資產都順利分配,並償還所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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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所有資產訊息,例如銀行帳戶存款、人壽保險收益、年金給付、
社會福利金等等。 -
檢查保險箱並取出現金和珠寶,轉存遺產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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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產或車輛。
遺產代表人必須值得信賴、有組織性、勤奮有效率,
結論
郭家在美國並無其他親友,郭太太可以考慮委託一位律師,及聘用一
作者簡介 |
劉美芳律師,加州西南法學院法學博士, 1986年起於美國加州開辦律師事務所至今,歷經多年執業淬煉,精通商業、民事、婚姻、遺產法律訴訟,服務範圍擴及爾灣、洛杉磯、河濱市、聖貝納迪諾地區( Irvine / Los Angeles / Riverside / San Bernardino )。劉律師執業之馀,不遺馀力為社會貢獻, 97至01年期間連續四年被甄選為加州律師公會常務委員。曾任職洛杉磯地檢處,以及加州高等法院調庭官,幫助無數纏訟多年的案件取得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