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立馬讓人民司法信任度回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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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羅吉強

近日各大版面都是民眾黨柯文哲主席涉案報導,媒體大幅公開檢調辦案步驟,甚至連調查筆錄內容,都巨細靡遺,彷彿記者就跟在檢調身邊辦案,就連現場,也都事先架好攝影機,幾乎是「完全觸犯」法定的「」規定,逼得檢調單位頻發新聞稿澄清,說都是媒體自行撰寫,非檢調單位透露,但調查筆錄和內容是何等機密文件?媒體又如何得知?就成了不能說的「確實違法秘密」!

一、「偵查不公開」簡直玩假的!

根據245條的規範,及其他執員必須嚴格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因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也明確,這個原則的目的在保護被告、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隱私和安全,也確保被告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維護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及真相的發現。因此,從偵查開始到結束的期間,所有過程的偵查活動、程序、計畫、資料、及所形成的心證等,均不得讓不相關的人士得知或瞭解。

就有刑法學者感慨「偵查不公開」只在教科書,實務上根本不存在。侯寬仁檢察官偵辦時,就公然違法,根本「偵查大公開」。搜索時帶著記者隨行,搜索現場透過即時轉播,事後還接受電視台專訪,說他看到被告眼中有陰影,就直覺臆測認定被告有罪。完全違反科學證據與,更是企圖挾媒體入罪於人,之後被監察院糾正其辦案有8大違法,但卻在法務部官官相護下,蓄意拖過懲戒時效,不僅未受懲處,日後還高升,難怪大家有樣學樣。立委羅智強近日就指出,光過去五年發生偵查不公開案件就高達7255件,竟沒有任何檢察官被起訴!

二、台灣檢察制度根本「無敵霸權怪獸」

台灣檢察制度是一種超級權力結構,源於日治時期,沿襲舊歐陸威權體系,掌握了《警察》、《檢察》及《》三權於一身。偵查庭擁有類似法官的權限,這不僅會侵害當事人的防禦權,還違反了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此外,檢察官擁有完全的搜索權,因此經常出現非法拘留和逼供的情況,所以後來搜索權才會被修法,回歸法院。但偵查庭的設置就被忽略了,目前偵查庭雖無法源依據,確具有秘密性及威權性,檢察官角色儼然變成法官,常仗權勢以誘導、威嚇、喝斥等方式對待嫌疑人,影響當事人自由表達意見的意志,明顯侵害人權。所以許多學者主張,應取消偵查庭的設置。

因為檢察官更常利用偵查庭的指揮權,來製造當事人的心理壓力,以達到取供目的,最常見的方式就是「夜間偵訊」。法律規定必須經當事人同意,才能夜間偵訊。於是檢察官常藉口準備偵查資料拖延了時間,所以要到將近夜間才能開庭,若當事人不同意夜間偵訊,就將當事人關在拘留所,等隔天再開偵查庭,但因拘留所環境惡劣,一般人容易心生恐慌,所以很多人就會迫於無奈而同意夜間偵訊,但這反而容易讓當事人因為生理作息,或身心疲憊而口誤,檢察官也常利用此法找語病,或斷章取義,甚或利用當事人精神不濟不察時,伺機中段錄音,並藉機恐嚇或利誘自白等等,嚴重影響當事人的防禦權。

三、人權律師也成司法濫權受害者

人權律師張靜也曾遭到台東地檢署的惡意對待。台東地檢署於111321日藉搜索為由,帶走張靜律師事務所的電腦,而張靜律師於當日傍晚1730在警局做完筆錄,警方當場拿出檢方傳票,要張靜律師於17:30到地檢署應訊,沒多久警方又馬上拿出檢方事先簽發的,內載台東地檢於「1730」通知張靜到庭應訊,認為經合法張靜無正當理由未到,檢察官「依法」立即核發拘票,同日「1745許」在台東縣警察局將張靜「到案」。很明顯的,筆錄結束、傳票、拘票竟是同一個時間點,而且事先就開好票據了,檢方明顯早就設計一定要拘押張靜律師,而不是真的為了好好查明案件,檢方為了政治目的,不惜違法濫權,實在令人痛心!(該事實詳載於台東地院111年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

張靜律師於當天1750到達地檢署被拘留但卻一直等了5個小時,直至夜間2300地檢署才開始偵訊(到隔天凌晨00:36)。張靜律師也礙於拘留所環境惡劣,而同意夜間偵訊,之後地檢署要張靜交保,張律師拒絕,因而被聲押,張靜律師聲請提審,隔天1030法官裁定,台東地檢署的傳票未記載傳喚張靜律師為被告,就發出拘票(就是張靜還沒變成被告,就被),程序明顯不符法律規定,當場釋放張靜律師台東地檢署在張靜被釋放後,隨即發佈新聞稿指稱張靜涉嫌針孔偷拍長達5年。檢察官押人不成,竟以不實新聞稿想詆毀人民的清譽,張靜律師於是在台東及台北分別對違法濫權的檢察官提出告訴,想不到在官官相護下,迄今約兩年半的時間,竟還未開庭,難怪國人對司法的不信任度始終那麼高!

四、法官法與國賠法葬送人民的司法正義

網路謔稱台灣的司法人員是「全世界最幸福的職業」,因為再怎樣違法濫權,總能全身而退,不會被懲處及究責。主要原因就是法規過度的偏袒司法人員,法官法雖賦予人民可請求「評鑑委員會」評核不良法官與檢察官,但評鑑委員大多是司法內部人員,外部僅少數,且被提名的外部人員還得由司法高層圈選,層層設計下,依舊是司法機關掌握絕大的決定權,因此要能通過評鑑的案件根本寥寥可數,人民根本無法挽回被濫權司法者欺凌的正義。

再者,國賠法第13條又規定,違法濫權的司法人員需「經判決有罪確定」,人民才能請求國賠。這更是另一道法檢違法防洪牆了。更何況濫權違法者要被判刑,案件終究還是要進入司法體系,官官相護更是在所難免,因此司法者很少有「被判決有罪確定」的案例。再若要依侵權行為來求償,法官又常會說,因為國賠法是特別法,要優先適用,而駁回人民的民法求償,所以人民在司法濫權的醬缸中若受迫害侵權想要求償,幾乎可說是「不得其門而入,且求出無期」。違法濫權的司法者竟也在這樣的包庇下,可以始終高枕無憂,但人民卻永久葬送了應有的司法與社會正義。

五、總結

所以要改善這些陳年的司法窠臼,有三件事必須要落實改革。第一、修正法官法及國賠法第13條,第二、廢除偵查庭,第三、提升偵查不公開法律位階,並落實有效懲處機制,才能有機會一點一滴找回人民應有的正義與司法信任感。




作者簡介

羅吉強
法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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