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4/8202154
壹、法令不備之修法 (請參閱業者注意!「一日遊」規範八月上路!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4676 一文,本文刊於2022年8月1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appledaily.com.tw/life/20220729/2346E2B5C395BA7FFFEBF85B0B
一、平等原則(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行政程序法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公寓大廈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六)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4,行政行為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乃行政程序法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6 明定之法律原則。而道路交通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行政罰,也是行政行為,如違反平等原則,即違法。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同此意旨)謂「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不法之平等。」;故徒以「為何只處罰我,不處罰他」之由,逕謂違反平等原則,則無理由。
(七)又各國(締約國)須符合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兩公約分别於第2條、第3條所明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且國際上,已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2;故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普世價值。
二、已有一定數量的消費糾紛,而且目前現行法令有所不備,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時 (請參閱「生前契約及殯葬商品交易」糾紛多!有關相關法令修法及交易平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383 (提供實際成交之殯葬商品交易資訊) 之建議一文)
在「轉蛋法」通過!消保會:遊戲業應公布中獎機率 違者罰50萬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012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7月17日之報載 https://cnews.com.tw/2122207170001/, 台灣民眾黨立委高虹安、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共同協助遊戲實況主「丁特」向業者遊戲橘子「天堂M」爭取機率不得欺騙消費者的「轉蛋法」終於通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7月15日通過經濟部研擬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增訂揭露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相關規範,若業者違反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全案由經濟部依法公告。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全案修正如下:
一、 遊戲業者應揭露中獎機率:鑑於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中獎機率公布與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也容易衍生消費爭議,因此增訂業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
二、 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為使應揭露機率的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範圍更加明確,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係指遊戲內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另完成活動設定條件始能獲得獎項的機率。
三、 明定中獎機率應揭露的範圍: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明定機率揭露的範圍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形式如何轉換、轉換次數,都應公布中獎機率。
四、 明定中獎機率揭露方式:為避免實務上業者以概括不明確的方式揭露機率,例如很高、很低,因此明定機率應以「數字百分比(%)」方式記載,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商品或活動的機會中獎性質,以利消費者判斷。
消費者保護處表示,遊戲業者若不遵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在經濟部公告修改條款之際,公平交易委員已於6月針對業者遊戲橘子所代理的「天堂M」,因為遊戲機率宣稱不實處罰新台幣200萬元,成為國內首宗因遊戲業者機率宣稱不實而遭公平會開罰的案例。根據公平會調查指出,「天堂M」韓版的「紫布」製作機率是10%,但台版設定只有5%,兩者顯為不同,並非所宣稱「台版機率和韓國一模一樣」。
就此,本文認為,如某種類别之消費糾紛已達一定數量,而且此類法制與規範,在「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上確實不完備,不足以妥善保障消費者權益,而因有實際需要,自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消費者保護法17條等相關規定,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修正其內相關規定,例如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倡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2834。
爰前揭新聞內所言,「轉蛋法」相關條款之修正,即得更加保障消費者權益,杜絕部分糾紛,而且也得填補目前現行法制之不備,本文自予以贊同。惟本文仍提醒,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同時,也不得違反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企業經營者或另一方的權益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12-01/674661。」。
而根據2022年7月22日之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paper%2F1530072&h=AT3m4qHvzL2rmTW94xP16E8eFQxziWvwT8hZfwlDJnLSmfua1a-r-Rc6S6hm5cNwymHWskdU47JYCdbZTkfHtVdvBa5VYmN_syz4OVsRzBlJZKeWI81BbI4TFVi_fIyPzgebRqJPhDwmN6oMmMY3ra2XVsoeBSbuLom85V3q,「靈骨塔投資詐騙」是傳統詐欺案件行之有年的老梗騙局,不過搭訕方式會隨時勢而不斷推陳出新,比如此次破獲的詐團利用送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和被害人建立情誼;但萬變不離其宗,騙徒最終都會以「仲介買賣、保證高價售出」話術,讓人誤以為保證獲利而中計。刑事局提醒,靈骨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等殯葬用品,絕非投資標的,「中華民國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或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等網站,也可查詢合法業者名單,避免上當。
刑事局表示,這類案件遭詐族群以退休、家管等年長族群為主,詐團先密集電話聯繫或邀約見面建立信任感,再透過業務、仲介等人輪流遊說,待被害人誤信購買塔位,要求轉售時,詐團又假藉配合節稅、套利、手續費,說服被害人搭配販售高單價骨灰罐等殯葬商品,讓被害人持續掏錢。
可見,生前契約及靈骨塔、骨灰罐等殯葬商品之消費糾紛與爭議不少(有關私人殯葬商品之價格黑洞,也常是民眾所遭遇到之問題;另監察委員也就相關議題,提出糾正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13253),加上,目前雖有「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6749aa4d-a2af-4d88-b5d8-4d094c44a820」,但其内容簡略且久經未修,不足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而且也無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辦理,價格與品質上,較公平、公開及透明之殯葬商品交易平台或相關交易資訊平台 (在不動產交易部分,例如 https://lvr.land.moi.gov.tw/;另目前也只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殯葬用品交流協會 https://org.twincn.com/item.aspx?no=84979952&sn=471230,及私人或私法人設立或創設之殯葬用品交易平台,例如 https://www.777platform.com/ 等;至於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 https://mort.moi.gov.tw/frontsite/cms/news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Detail&iscancel=true&subMenuId=301&contentId=Mjg5Ng==,也無提供實際成交之殯葬商品交易資訊;內政部雖有對殯葬業者管理進行考評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s=257194,但也非提供實際成交之殯葬商品交易資訊);對於促進消費公平,維繫交易秩序,實屬不利,實有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修正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40 等法令之相關規定,並由政府設定相關交易資訊平台,公開透明地提供交易資訊給人民查詢及參考。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ife/20220729/2346E2B5C395BA7FFFEBF85B0B 內容如為真,因交通部之前雖訂頒有「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dd346487-db49-4569-be27-9fc29f1e0c2b,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進公平之交易,惟一日遊行程較随性,而且通常係在短時間決定,與一般性旅遊在本質上確有差異,加上,一日遊旅遊所生消費糾紛也不少,爰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一日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公平交易之促進,交通部另於「國内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訂頒「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告之草案如下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b48a1b6a-64bf-4b10-9d93-c98d1a99f22e
),自值得贊同。就此,相關旅遊業者,真的要注意,以免受罰。
貳、桃園自助洗衣店立法納管,草案出爐
又根據2024年9月3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4/8202154, 桃園24小時營業的自助洗衣店越來越多,但現場無人駐點,潛藏公安危機,去年9月就有店家氣爆大火,破碎玻璃噴濺割傷路過女移工,民代要求盡快制訂管理辦法改善;桃園市經濟發展局為此提出「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訂此類型店鋪開設位置、面積和防災設備規範,違者可處6千元到5萬元不等罰款,最快年底上路。
依財政部統計資料庫查詢,桃園去年1月自助洗衣店共326家,去年6月成長到349家,最新統計數據為今年6月374家,台中去年6月有388家,今年6月成長到423家,均明顯成長;台中經發局表示,已將自助洗衣店納為每年天然氣事業查核重點,除了定期檢查,也輔導業者加裝主動防護設施。
桃園一間自助洗衣店去年9月疑瓦斯管線問題引發氣爆,不僅左鄰右舍店面車輛受波及,一名菲律賓籍女移工恰巧路過,也被噴濺的玻璃割傷,驚天巨響過後,大火也隨即吞噬整間店面。
吳姓自助洗衣業者指出,烘衣機的熱能來源有電力或燃燒天然氣、瓦斯2類,後者成本較便宜,較多業者採用,但管線沒接好就易生意外,桶裝瓦斯有傾倒可能,風險尤其高;游姓業者有10部機器可烘衣,均使用天然氣,管線申設、偵測預警系統和緊急遮斷裝置已花15萬元,開銷不小,盼加強所需經費有政府補助,申請流程也盡量簡化。
國民黨桃園市議員黃敬平今年4月曾點出台北2021年就修訂相關自治條例,要求桃園加速規畫;經發局8月29日提出草案,13條法規明定自助洗衣店只能設在1樓,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防災設備除了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偵測警報器外,還要有微電腦瓦斯表與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桃園經發局表示,草案也有處罰條例,違者可處6千元到5萬元不等罰款,罰三次以上未改善屬情節嚴重,可能面臨停業60天處分,預告12日截止,相關意見送法務局審核,再提報到市政會議討論,預計11月送議會審查,最快年底公告實施。
就此,本文認為,自助洗衣店之數量,依目前來看,確實已達一定的量,而且自助洗衣店之設置及其內自助洗衣機之運作,也確實產生了一些安全管理之問題,加上,除台北市政府首先訂定相關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40060000500-1100701、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DDAF49B89E9413&sms=72544237BBE4C5F6&s=70BE16727E3D2DE2 予以納管外,桃園市確實尚未有相關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爰此次桃園市政府訂定「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於草案內,明定違反者,依情節重大,處以六千到五萬不等之罰緩(此罰則規定,初看尚符比例原則及地方制度法第26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26),原則上,予以贊同。
又其他各縣(市),如尚未有相關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者,則須儘速訂定,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身體之安全。
至於自助店洗衣所生消費糾紛,中央主管機關雖業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132bb74e-d40b-4186-9c63-a5c40441a06b,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距今已10年左右未修正,是否尚有效、完整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杜絕消費糾紛,仍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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