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壹、環境部擬推「全國煙蒂不落地」(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4943;本文刊於2024年5月24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80502
一、環境權及其內涵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二、後世代權及其内涵
次按所謂「世代正義」,即所謂「代際正義」,其著重於「代與代之間」、「已出生與未出生之間」,「實質正義」的追求以及「後世代權」的探討,並強調「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不應該債留子孫」以及「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是源自於環境保護議題的「後世代權」,目前內涵,已經從「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之內涵,延伸至「財政上債留子孫」、「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三、隨地拋棄煙蒂之禁止及罰則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七、隨地便溺。八、於水溝棄置雜物。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第1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隨地抛棄煙蒂,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第3款之規定,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更甚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之。
四、亂丟煙蒂遭罰案件占整體逾7成,環境部擬推全國煙蒂不落地
根據2024年5月22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80502,據環境部統計,近5年亂丟煙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罰案件,約25萬628件,佔整體超過7成。環境部長彭啟明今(22日)指出,環境部未來將推動「全國蒂不落地方案」,將推動全國撿煙蒂活動,並讓民眾了解煙蒂污染嚴重性。
彭啟明今赴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立委黃秀芳質詢時關心煙蒂亂丟問題。彭啟明表示,許多民眾都把下水道、水溝當成煙灰缸、亂丟煙蒂,導致環境及水污染問題,計畫推動全國煙蒂不落地方案,目前正與衛福部等各部會及單位討論,上路時間目前尚待定案。
根據環境部統計,2018至2023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遭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的案件數共32萬2952件,其中亂丟煙蒂約25萬628件,約占整體77.6%。
彭啟明報告指出,為落實環境無煙蒂,打造優質健康環境,未來擬定及辦理撿煙蒂活動,提升民眾環境意識;與便利商地合作宣導推動,讓民眾理解煙蒂污染的嚴重性;與地方政府及媒體共同揭露雨水側溝內堆積煙蒂情形,並加強宣導;推動環境衛生稽查管制計畫,針對亂丟煙蒂者透過錄影或監視器舉發告發處分。
此外,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也在研究香煙濾嘴塑膠微粒含量,並提出塑膠微粒對生態的影響;煙蒂流入環境如下水道,分解後微型塑膠會與其他來源混雜,將研析國內外相關生態影響報告。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環境權、後世代權及其內涵之積極實現,及前揭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環境部擬推動「全國煙蒂不落地」,本文是支持的。
又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研究「香煙濾嘴塑膠微粒含量」,並提出「塑膠微粒對生態的影響」等,則值得期待。
貳、口腔癌世界第一 陳時中接受監委質問:年底提出檳榔專法
又根據2024年8月23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5%8F%A3%E8%85%94%E7%99%8C%E4%B8%96%E7%B4%80%E7%AC%AC-%E9%99%B3%E6%99%82%E4%B8%AD%E6%8E%A5%E5%8F%97%E7%9B%A3%E5%A7%94%E8%B3%AA%E5%95%8F-%E5%B9%B4%E5%BA%95%E6%8F%90%E5%87%BA%E6%AA%B3%E6%A6%94%E5%B0%88%E6%B3%95-012445723.html, 針對食用檳榔導致口腔癌等危害,應該制定專法規範,監委今(23)日發出新聞稿表示,行政院政務委員陳時中接受監委質問時表示,過去因檳榔涉及環境、經濟、文化等層面,問題盤根錯節,但為保障國人健康,制定專法的時機到了,預計今(113)年底提出草案。
監察委員趙永清、范巽綠、蕭自佑等3人今日發出新聞稿表示,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自西元2003年早已發布「檳榔子屬第一類致癌物」警訊,且嚼食檳榔除造成口腔癌外,也與食道癌形成相關,依最新110年資料統計,我國每年約有超過1萬1,000人次罹患口腔癌、食道癌,因此死亡人數約計5,425人次,每年健保醫療費用支出已逐年增加至140億(點)。
我國口腔癌發生率高居世界第一,土耳其甚至將檳榔視為毒品,連生產大國(泰國)因口腔癌為該國第一大癌症,已逐步推動管制運動並禁止進口,反觀我國對於檳榔的管理,長達20年無積極作為。
監察院調查後於110年11月糾正行政院,經過將近3年的時間,行政院竟仍無具體管理進展,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屆第33次聯席會議於113年8月21日請行政院到院接受質問,由陳時中政務委員率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農業部政次黃昭欽等主管人員出席說明。
監委表示,本案質問理由及重點包括:
一、本糾正案自110年11月提出迄今已將近3年,且期間為表示監察院的重視,於110年12月28日巡察行政院時,就「檳榔危害防制」議題提出發言,時任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表示:「各部會通力合作解決檳榔問題。」後於本案追蹤期間,未見行政院有何具體改善事項。
112年1月13日詢問時任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他承諾:「衛福部於3個月內提供研議結果及結論,若現行法律無法解決問題,就立專法。」以及時任衛福部薛瑞元部長表示:「回去研議在口腔健康法進行規範。」但是,歷經監察院多次核簽追蹤,行政院總表示,各部會皆本於權責於各自主管法規範圍內進行管理、評估修正口腔健康法以納管檳榔或研議制定專法等。可見,檳榔危害防制專法制定或口腔健康法修法等進度,仍處於原點。
二、過去行政院總表示,由各部會本其專業權責及主管法規,推行檳榔防制相關工作即可,但是有很多是現行法律架構管不到的,也就是無法可管,例如本案提出糾正迄今,無論是檳榔販賣對象(青少年)、包裝警語、紅白灰等「毒上加毒」的添加物等,均未見有積極管理。
三、衛福部認定檳榔不是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業部也認為檳榔不是農作物,因此長期以來,無法可管,但是,即使農業部持續辦理檳榔廢園轉作相關計畫,檳榔種植面積仍將近4萬公頃,高居國內第二大,僅次於稻米。
四、土耳其早已規範禁止檳榔販售及嚼食,甚至將檳榔列為毒品,其他國家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馬紹爾群島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均禁止檳榔的進口與銷售,部分甚至有相關罰則。
政務委員陳時中率部長衛福部邱泰源、農業部政務次長黃昭欽等主管人員,就監察院的質問回應:「將立專法管理,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預定於113年底至114年初送行政院!」陳時中說明,過去因檳榔涉及環境、經濟、文化等層面,問題盤根錯節,但為保障國人健康,制定專法的時機到了,預計今(113)年底提出草案;其他關於檳榔廢園轉作誘因強化、勞工職場環境及青少年衛教宣導、原住民族文化對策等,也將一併檢討。
提案委員進一步表示,在立法前,仍應加強檳榔危害管理措施,包括檳榔進口管制、紅白灰危害成分抽驗、強化檳榔園廢園轉作誘因、加強校園禁檳宣導、強化青少年不得購買檳榔的稽查作為等;另也請行政院儘速提出推動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立法之作業期程,並強化與民眾的溝通,希望各界都能正視檳榔對於國人健康的嚴重危害。
最後,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相關聯席會議表示,請行政院就監察委員質問的相關問題,於1個月內函復監察院,本院將持續追蹤瞭解。
就有關「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之立法部分,基於人民生命及身體健康之保障,及人民身心健康權之積極實現,各級政府機關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8條之規定,檢討、改進及修正目前法令不足之處(註一)。
而吃檳榔,雖長期為部分國人所喜愛,但確實也造成對身體之危害;對此等危害,政府如長期未以專法予以管理及防制,自是不宜,爰2024年底如得順利使「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出爐,自是甚佳。
只是政府,如此回應或承諾者,如期實現又有多少?
【註解】
註一: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之積極實現,請參閱「法國墮胎權(自動終止妊娠)」入憲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3988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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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