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羅吉強
選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高虹安涉貪案,一審重判,高在立委時任助理相關人員,僅一人無罪,其餘皆判有罪,連不認罪的王郁文,也被法院認為貪汙466元判2年徒刑,緩刑5年,王郁文在臉書大呼冤枉,指貪466元要做甚麼?並抖出檢察官的錄音檔佚失長達16分鐘,讓有博士學位的政治名嘴,為此哽咽深嘆,年輕曾追求的司改,迄今不僅無成效更是退轉了,讓他不勝唏噓!
司法本是定紛止爭的過程,但是常有知法弄法者,操縱司法過程,反讓結果有失公平正義。就上開而言,法律雖規定庭訊應全程錄影錄音,但是否全程都錄,卻得看檢察官及法官的良心,所以更應迅速修法,用完整制度來遏止人為操縱的弊病,才能真切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另,法官迴避制度也常是人為可操弄的一環,所以才會制定法官迴避制度,因人性使然,法官也會有個人既成偏誤與定見,更不易自承錯誤。為保障完善的訴訟權,遂規定人民可請求已審過同案的法官依法迴避,而法官也可自請迴避。但實務上,司法體系卻常狹義解釋迴避原則,以規避許多需要迴避的情形,更常以人手不足為由,而不迴避。
若法官不迴避,受害者不僅是訴訟當事人,有時更重創法律公正性。之前彭姓媒體人因被提告誹謗,為自證清白,提出告訴欲確認論文不存在,但承審的張姓法官,未開庭即直接判彭敗訴,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張法官有重大程序瑕疵,當庭撤銷原判決,發回地院重審,但案件卻又交給該法官,該法官卻不自請迴避,而彭依法請求法官迴避,竟被駁回,果然該法官開庭時,面對原告請求調查的都不查,更直接認定散裝未成冊的筆記就是論文,再判彭敗訴,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更重創法律尊嚴。
而被學者稱為法稅228的太極門稅案,也明顯是法官違反迴避制度的受害者。太極門稅案是因侯寬仁檢察官違法起訴,還以不實起訴書函請國稅局違法開稅單,而國稅局未經調查就開出6個年度稅單,稅案因此而起。太極門不服違法徵稅,提出行政訴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竟未等刑事法院判決,就提早做出離譜的分裂判決,將同一事實的幾個年度的稅案分案審理,僅81年度的稅案判敗訴,其餘皆勝訴,等於同一種事實,竟然有截然不同的兩種相反的法律見解,令法界咋舌更難以置信。
太極門因而繼續上訴81年度的稅案,而曾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承審該案並參與言詞辯論的黃淑玲法官,當時中途升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該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竟又碰上這位黃法官,她竟違反法官迴避,直接駁回上訴,因行政訴訟僅兩審,且最高院採秘密分案,當事者根本無從得知,更無法事先聲請法官迴避,等同太極門81年度稅案,僅經一次審案就直接定案,讓太極門飽受訟累折磨。
其實司法單位長期漠視及曲解法官迴避制度,衍生了很多冤錯假案,因此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2020年召開「法官漠視迴避制度造成台灣成千上萬冤錯假案」記者會,提出沉重控訴與呼籲,但司法當局至今還是視若無睹,讓法官迴避的規定形同具文,嚴重損害人民訴訟權。
太極門在96年7月13日三審清楚判決「無罪無稅」,且未判決前被開出的6個年度的違法稅單,多年訴訟後,也僅81年度因法官違反迴避而判決敗訴外,其餘都沒有稅的問題,同一事實應做相同處理,為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行文給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請國稅局其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若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已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請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依職權停止執行。但這兩個單位依舊執意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的修行地,最後雖無人應買,仍交由台北及台中國稅局共同承受,政府單位明顯違法執行公權力強搶民產!
太極門依法無稅,土地卻被違法拍賣,太極門為此提出返還之訴,想不到又再遇到「法官未迴避」的問題,又被判敗訴。該案的審判長劉錫賢,早已5度審過太極門稅案,卻始終不迴避,難怪人民始終無法取得正義。但就其他客觀事實,太極門刑案三審無罪無稅確定,因刑案衍生的稅案在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明確釐清太極門案許多爭點,也讓國稅局因而把其餘年度稅單歸零,劉錫賢對此也都知之甚詳,但還是寫下了違反法學邏輯常理的判決理由:「刑事判決之事實認定,對行政訴訟無拘束力」及「與系爭稅捐處分究屬不同年度,課稅事實並不相同」,駁回太極門的請求,引發法界譁然。
白話解讀劉錫賢的審判理由,就是太極門刑案「無罪無稅」的結果,不能影響稅案的判決(不都明確表達「無稅」了嗎?);雖然6個年度都是同樣課稅情形,但是不同年度就算是不同事實(同狀況,分成不同年度,就會變成不同事實嗎?)。身為法官,判決所言簡直是毫無邏輯!太極門之所以有6個年度的稅案,是因國稅局依例往前加追5個年度,課稅事實都是同樣的。對同樣事實,刑事法院明確認定無稅,行政判決不應有完全相反的判決,否則如何讓人民信任司法?行政訴訟應本於事實認定,以刑事優先為原則,同事實的認定,更應有相對拘束力,行政法院此判決,法官違規(未依法迴避),理由違反邏輯與論理法則,當然難以服眾!
太極門稅案81年度判決是因為當初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採取國稅局所主張的,認為太極門是補習班,但太極門掌管補習班業務的教育部在立院公聽會表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於否定國稅局的主張,之後國稅局代理人劉麗霞在 93 年 11 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庭期也表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且台北國稅局跟中區國稅局在 101 年 8 月 3 日、102 年 11 月 27 日都已於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而2019年中區國稅局在法庭中當庭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所以將當時錯誤課稅的80、82~84幾個年度更正為零,當時在法院上的法官就是林靜雯法官,也就是8月2日這個判決的陪席法官。為什麼今天劉錫賢法官跟林靜雯法官依然罔顧事實去做出這樣錯誤的判決!
行政法院本應釐清事實真相,但卻草率依據國稅局的錯誤主張,做出枉法判決,令人遺憾。再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422號判決,也直接排除了太極門是補習班的說法,等同推翻81年度判決的立論依據。如此清楚的事實過程,任何細究了解這幾個案件判決理由者,都能清楚做出正確合理合法的判決!
前大法官黃茂榮在釋字700號解釋中,針對政府單位未以人民利益為重的現象,對行政、立法、司法三方提出嚴正呼籲,表示「財稅機關在研擬規定時,立場有偏頗不當,只顧國庫稅捐利益,而不管人民應被核實課徵或處罰的權益;而立法機關也沒注意就制定了該項規定;且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更未依證據核實認定實質事實,並審查其使用的法律是否恰當。試問台灣這樣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所構建下的國家,人民有機會能有賦稅正義嗎?」
誠如黃前大法官的良心針砭,希望三方深刻改進,別讓立法空轉,且與司法淪為行政迫害的附庸。此次政府4大機關聯手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提出釋憲,並要求立即暫停執行,想不到現任大法官竟不理法律所訂的應先協商的程序,火速准許,更重創司法公信、矮化大法官的高度,連台灣民意基金會調查結果,都有一半以上民眾認為大法官不公正。大法官貴為憲法守護者,若都不遵守法律時,司法的公信力何在?希望所有司法者都能痛定思痛,依據良心與證據判案,重拾人民長久失去的司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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