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149583
壹、航空城土地徵收撤銷訴訟,法院判居民勝訴~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及違法徵收之撤銷訴訟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5260;本文刊於2023年8月18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ipcf.org.tw/81926
一、個案區段徵收司法審查之點
按個案區段徵收有無公益?有無必要?有無符合比例原則?有無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是否實質審查等,均是司法審查的重點,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71號判決:「……七、本院按:(一)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強制取得之謂;所稱「區段徵收」,係指對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為全部徵收後,再重新規劃、整體開發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立法理由參照)。經由強制徵收,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是知,土地徵收,乃國家對受憲法保障之人民財產權所為具目的性之強制侵害,係國家為實現所欲興辦公共事業之公益的最後不得已措施,故其徵收,無論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除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之徵收要件及程序外,並應符合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俾所欲實現之公益暨現存續中之公益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
申言之,徵收私有土地應具備:1.公益性: 因興辦公共事業而徵收私有土地,有助於該公共事業公益目的之達成。2.必要性:上開公共事業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其事業用地之取得,應先以協議價購或聯合開發、設定地上權、捐贈等與所有權人協議方式為之,協議不成,始予強制徵收。3.符合比例原則:因興辦公共事業徵收私有土地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與徵收強制剝奪人民財產造成人民財產權損害之私益及未徵收所維持之公益中利益,相互權衡輕重後,確認因興辦公益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之情形,始符合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其強制徵收私有土地,始為適法。
(二)依101年9月1日修正施行前土地徵收條例第15條授權訂定之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已於101年3月3日廢止,另內政部於101年1月6日發布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7條及第9條規定,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有關案件時,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並得「邀請需用土地人或與徵收業務有關機關、人員列席說明」。準此,該委員會審議土地徵收案件,自應針就各該徵收案件之具體情形,核實審議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已否確實踐行協議價購之程序?該土地徵收案件之徵收範圍是否為其事業所必需?是否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興辦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有無顯失均衡?倘未落實審查上開所舉各項而徒具審議形式,其審議程序,即難謂適法。此參之101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要求內政部審核徵收處分時,應審查諸如「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該事業計畫是否 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等七項因素即明。…」及其他相關實務裁判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qryresult.aspx?judtype=JUDBOOK&kw=%e5%8d%80%e6%ae%b5%e5%be%b5%e6%94%b6%26%e5%85%ac%e7%9b%8a%e6%80%a7%26%e5%bf%85%e8%a6%81%e6%80%a7&sys=A&jud_court= 可稽,及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58&flno=13:「(第一項)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應審查下列事項:一、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二、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三、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四、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五、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六、依本條例第34-1條提出之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七、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第三項)需用土地人有第27條但書之情形者,應一併載明於徵收計畫書送交審核。(第四項)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申請後,視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勘查紀錄作成後應於十四日內寄送利害關係人。」之規定,可資參照。
二、違法行政處分之訴願,及撤銷訴訟之規定
又有關「行政處分之定義」「違法行政處分之訴願」及「經訴願後之撤銷訴訟」等相關規定,則分別明定於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30055&bp=13、
訴願法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0&flno=1 至第3條、
行政訴訟法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4 等相關規定。
三、航空城吳明哲等區段徵收案,遭撤銷
而此案 (即A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news.ipcf.org.tw/81926 之內容及本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0%2c%e8%a8%b4%2c860%2c20230612%2c2&ot=in 觀之,本案原告吳明哲等多人獲得勝訴,乃在於對其等所有地號土地之徵收,違反公益性或必要性或比例原則(本案敗訴者,則是因對其等所有地號土地之徵收,未違反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而因為本案法院撤銷該違法之徵收處分。
又如對區段徵收有無公益性或必要性或比例原則或正當法律程序等課題有興建者,本文建議須「多看、多研究」相關實務裁判及其等理由之構成;對本案有興趣者,也同。
貳、全台最大「桃園航空城」徵收案…2地主提告內政部,法院判他們贏了
又此案 (即B案),從本案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149583:「……
桃園航空城是台灣史上最大的土地徵收案,總開發面積逾四千公頃;鍾姓、陳姓地主不滿土地被強制納入第一期區域徵收範圍,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審議小組未審酌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今判決撤銷徵收鍾女、陳土地的處分,可上訴。
陳得知判決結果,感謝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認為法官一方面要顧及政府的開發,一方面顧及人民權益,而他們抗爭十多年,如今終於撥雲見日;鐘女則說,他們一路走來很久、很累,得知判決結果感到很高興,感謝律師團的幫忙。
律師團指出,很開心法院捍衛人民的居住權、財產權,且認為徵收土地徵收要考量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並要清楚說明徵收理由。
內政部2020年核准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桃園航空城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確定徵收9507筆、面積達1017.1公頃位於大園區的土地;桃市府事後通知各個所有權人,並公告徵收的私有土地共有8720筆、面積達938.27公頃。
鐘女、陳不服土地被公告強制徵收,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北高行認為,核准徵收處分機關應審酌是否具有公益性、必要性及合於比例原則,且內政部同時核准徵收多數土地,原則上應個別審查各個土地是否符合徵收公益性、必要性、比例原則及法定要件等。
北高行指出,審議小組以不合土地使用管制為由,做成徵收的處分,但即使不合土地使用管制,國家也有採取其他損害較為輕微的替代手段,區域徵收並非達成土地使用管制不得不採的必要手段,也不是侵害最小的方式。
另外,根據審議小組歷次會議紀錄,均沒有討論劃入鐘女、陳的土地範圍有何維護公義的關聯性及必要性,或衡量相關利益,且鐘女、陳的土地對於徵收案究竟有何種程度的不可或缺及必要?是否以徵收土地所有權作為手段,以利取得國家開發經費而已?
北高行指出,內政部理應審查的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審議小組均沒有敘明,就作出核准徵收的決議,顯是未經實質審查的恣意判斷,處分有所違誤,判決撤銷。」之內容觀之,本案法院如在認事上無誤的話,本案審究重點,主要也在於「系爭徵收,有無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所判,初看,於法上尚無不合。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關「就航空城區段徵收案,地主提出撤銷訴訟者」不少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qryresult.aspx?judtype=JUDBOOK&kw=%e8%88%aa%e7%a9%ba%e5%9f%8e%26%e5%be%b5%e6%94%b6&sys=A&jud_court=,惟以地主敗訴者居多,地主勝訴者僅有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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