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269/8135902、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789984&ref=mw&from=googlequicksearchbox
壹、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 (請參閱「反歧視族群法之立法倡議與草案審議進度」與「反歧視法之草案預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2153
一文;本文刊於2024年5月3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204638
一、「烯環納」爭議~反歧視族群法之立法倡議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527;本文刊於2023年5月12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5424
(一)平等原則及歧視禁止
就此,在全世界怎麼了!也有這種「女」總統!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708 一文提及:「……
1.平等原則(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1)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2)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A.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B.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C.「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A.差别理由須合理B.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D.禁止歧視。
(3)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行政程序法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公寓大廈法律實務中。
(4)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5)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6)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4,行政行為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乃行政程序法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6 明定之法律原則。而道路交通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行政罰,也是行政行為,如違反平等原則,即違法。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同此意旨)謂「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不法之平等。」;故徒以「為何只處罰我,不處罰他」之由,逕謂違反平等原則,則無理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7237。
2.又各國(締約國)須符合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兩公約分别於第2條、第3條所明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且國際上,已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2;故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普世價值。
3.然根據報載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649934,據外媒《BBC》等報導,東非國家坦尚尼亞(Tanzania)女總統哈山(Samia Suluhu Hassan)近日爆出失言風波,直呼女性足球員「平胸」、「不適合結婚」等字眼。
此種歧視言論或用語,實已「背離」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之普世價值,全世界除「集權共產或威權統治國家」外,仍有這種女性總統,這世界,到底怎麼了?
難道,當地人民仍要忍受這種不當歧視言論?這種女總統?
這種人,如果是台灣政客,人民應發動罷免,或不該使這種人成為一市之長,及給予更高的位子。」。
(二)「烯環鈉」爭議!政院版反歧視族群法明年送審,陳建仁稱需要時間
根據2023年5月9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5424,台中一中學生在園遊會以歧視性諧音「烯環鈉」(讀音似台語「死番仔」)命名攤位,引發爭議,內政部表示說明年會送政院版「反歧視族群平等法」,但遭藍營批評「明年就要大選了,為何現在不送?」行政院長陳建仁今天(9日)回應,修法過程需要嚴謹、周延,需要一點時間。
陳建仁指出,校園裡不應該有族群歧視的情形,這件事情教育單位有處理,相信會有最好的安排,確實政府現在要推動族群平等法,因為牽涉到人事相當多,包括學者專家、人權單位和立委,未來修法也會在北中南東召開公聽會,蒐集更多意見,所以修法過程要求嚴謹和周延,希望能夠讓法案修下來的時候,符合族群平等的需求,所以需要一點時間,相信法案能促進族群平等,避免族群的歧視。
就此,本文認為,以「歧視性諧音」命名攤位,確實有歧視之嫌,除該校應依法釐清及處理外,此類歧視事件確實已發生不少(註一),基於平等原則與歧視之禁止,及人民平等權之保障,有關「反歧視族群法」之立法(註二)(註三),行政院應儘速將該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為是。
二、政院人權處預告,「反歧視法」草案
根據2024年5年2日之報載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204638, 行政院今天(2日)起至7月1日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預告「反歧視法」草案,並定於5月16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辦理分區公聽會,蒐集、聽取各界意見,期盼使草案更加周全,完備我國反歧視法相關規範。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表示,我國陸續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內法化。依據此6部國際人權公約中平等不歧視相關規定,國家有義務尊重、保護及實現所有人平等不歧視之權利。行政院2022年公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其中研議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是行動計畫的重要工作項目之一。
人權處表示,我國現行法已有分散於不同法律的禁止歧視規定,各該法律依其立法目的及保障對象,對禁止歧視特徵及禁止歧視領域,也有一定的規範。但參考外國定有綜合性反歧視法立法例發現,國內法律對歧視定義、例外條款,以及部分領域的反歧視規範不足,且違反現行禁止歧視規定,救濟方式多為處以罰鍰,欠缺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機制。
人權處表示,「反歧視法」草案計7章46條,第1章主要就歧視等禁止行為、受保護特徵等相關用詞予以定義性規範;第2章規範在大眾交易、就業、教育領域,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為歧視及騷擾、報復行為,並規範雇主及學校的歧視防治及糾正補救義務;第3章規範不構成歧視的例外情形;在第4章救濟部分,明定侵害除去及防止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團體訴訟等相關規定;第5章規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會在消弭歧視及促進實質平等相關義務。另外,參考國外定有綜合性「反歧視法」的執行機制,國家人權機構有其重要功能及角色,於草案第6章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關於歧視事件之處理」相關權責;第7章附則,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反歧視法」草案自今天起預告60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至該平台討論區陳述意見。
就此,本文認為,反歧視族群法與反歧視法,尚有别,而且禁止歧視相關規定,目前乃散見於各行政法令中,加上,綜觀各行政法令之歧視禁止相關規定,也有不備之情形,實有必要,另訂定「反歧視法」;爰行政院人權處,得從2024年5月2日至7月1日預告「反歧視法草案」,供人民檢視,及提供建議與意見,自是贊同。
而本次所預告「反歧視法」之草案內容,初看,在章節上似尚完整;但其內相關條款得否通過立法上之檢視(註四)及有無不當之處?仍須再費一些時間研究後,始得分析分享予大家參考。
當然,本草案預告期間,倘人民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及建議,自得向行政院人權處為之。
貳、女空服員服儀,人權會:涉性別歧視,促國籍航空盡速增加褲裝選項 (請參閱女性空服員服儀,涉「性别歧視」?!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4855 一文;本文即 No.1)
根據2024年8月2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5%A5%B3%E7%A9%BA%E6%9C%8D%E5%93%A1%E6%9C%8D%E5%84%80-%E4%BA%BA%E6%AC%8A%E6%9C%83%EF%BC%9A%E6%B6%89%E6%80%A7%E5%88%A5%E6%AD%A7%E8%A6%96-%E4%BF%83%E5%9C%8B%E7%B1%8D%E8%88%AA%E7%A9%BA%E7%9B%A1%E9%80%9F%E5%A2%9E%E5%8A%A0%E8%A4%B2%E8%A3%9D%E9%81%B8%E9%A0%85-045912704.html,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天(2日)發布調查報告,指出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服儀規範涉性別歧視,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不只影響緊急應變能力,制服鞋襪樣式又使女性承受較高跌倒、性騷擾、遇火易燃等風險。委員會建議政府積極履行人權公約義務,督促國籍航空公司盡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
人權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2023年8月向人權會申訴,指多數國籍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員須穿著裙裝制服、絲襪、跟鞋、妝髮等服儀規範,是嚴重的性別歧視,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亦可能影響緊急應變能力,且容易曝光。
人權會指出,今年7月23日第1屆第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申訴案的調查報告,而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服儀規範構成CEDAW所禁止的性別歧視。人權會調查發現,國籍航空公司對男女空服員的服儀規範確有區別,且對女性空服員妝髮容貌有多項細節要求,不論是將服儀表現列入獎懲或考核項目,或是透過繁瑣的檢查和管考來執行服儀要求,已造成女性空服員絕對或相對不利的後果和影響,也加深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
人權會提到,女性空服員飛安訓練時是著褲裝而無裙裝的緊急應變經驗,制服鞋襪樣式又使女性承受較高跌倒、性騷擾、遇火易燃等風險。人權會強調,政府應積極履行CEDAW的國家義務,督促國籍航空公司盡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一如歐美紐澳地區航空公司已近100%兼有裙裝及褲裝制服選項。
人權會建議,政府應積極訂定服儀指引,協助業者共同建立性別平等和安全健康的職場,而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差別待遇、性別歧視的認定,應參照CEDAW的相關解釋。
就此,本文認為,各國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員須穿著裙裝制服、絲襪、跟鞋、妝髮等服儀規範,確實有「對女性空服員性别歧視」之情形,各級政府、機關自須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175&flno=4、第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175&flno=8 之規定,積極促進性别平等之實現(例如督促各國航空公司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等),及檢討改進相關法令規定(例如訂立服裝指引等)。
參、華航、長榮及勞動部就人權會此等建議之回應
就前揭人權會之建議,華航、長榮係表示:研擬評估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789984&ref=mw&from=googlequicksearchbox;而勞動部則表示:研擬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8135902。本文初看,尚值得期待,只是最後結果為何?是否均依人權會之建議?值得持續觀注。
【註解】
註一:其他歧視案例,請參閱 [新聞疑義40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6288、柯P罵人是「狗」後,又罵人是「太監」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0886 等文。
註二:反歧視族群法之立法,國民黨團2016年曾提出該草案,其條款內容,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6506.00。
註三:另立委黄仁等17人所提反歧視族群法草案,審議進度如下連結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4120000/details。
註四: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者,相關條款內容,須通過立法上之檢視,請參閱「禁抖音」之聲,再起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6963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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