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民事調解委員研習」新聞稿
發布日期:113-07-31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院為精進調解業務並深化性別平權意識,於7月30日舉辦調解委員之調解業務研習,陳毓秀院長於致詞時,除感謝各位調解委員對於法院調解業務的貢獻外,並與在場之調解委員就本院調解業務交換意見及心得。本次研習內容,上午邀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兼任副教授林三元律師主講「動之以情、說之以理、圓之以法」,分享調解經驗。下午則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黃長玲教授擔任講座,以「性別平等:觀念與實務」為題,就平權的發展與現狀予以分析。
林三元律師首先以自己從國小老師轉變為一審法官、二審法官、司法院行政廳副廳長,到退休轉換跑道成為律師、大學兼任教師、彰化地院調解委員的心路歷程,分析各種職務的特性,藉由台灣繼受西方法律制度的歷史,說明現代司法的形象,法官必須依法獨立審判,有其一定程度的侷限性,律師則是立於保障己方當事人權益而進行攻擊防禦,而調解委員則以解決紛爭為導向,調解要處理的不在於爭議本身,而是如何有效溝通,修補破裂關係,達成滿意的共識。林律師接著介紹美國哈佛法學院線上課程已將調解作為一門學科,闡釋調解時應秉持熱忱、耐心與愛心,運用相關技巧引導當事人進行溝通、促進溝通,不輕易放棄任何可能成立調解的契機,協助兩造解決紛爭,讓自己成為一位快樂且撫慰人心的調解委員。最後,林律師以自己調解的案例,例如回復登記等事件,說明兩造間雖確有營利事業登記及不動產登記之借名登記關係,惟仍維持營利事業現狀登記名義人不變,僅回復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並搭配子女每月給付母親孝親費之方式成立調解,化解親人之間衝突,並回歸法律層面修補彼此間關係;又如火災[wiki]損害賠償[/wiki]事件,分析兩造訴訟最終結果將是零和遊戲,找出關鍵在於賠償金額多寡後,逐步試探兩造的底線到最終達成調解;另在廢棄物損害賠償事件,運用入袋為安的思維,讓被告提供擔保並給付頭期款展現誠意,原告則退讓連帶債權的主張,改為向被告各別平均求償方式成立調解,與在場所有調解委員分享調解的經驗。
黃長玲教授講授之性平課程,先從女性取得投票權,參政權的歷史進程,說明女性直到近代才成為平等公民並取得白紙黑字的權利後,能否有效地行使權利,取決於社會文化觀念及資源分配合理性此二項指標,逐一檢視女性是否確定有婚配自主權、受教權、工作權、財產權、訴訟權等權利。黃教授再舉過去的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等案例,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與修正過程,而社會上的性別刻板印象,容易形成不知不覺的偏見。例如:介紹國外有關平權內閣、女性國防部長或外交部長的照片,從突破刻板印象的觀點來看,國內環境顯然存在刻板印象而有亟待改善的空間。黃教授接著以認識性侵害、性騷擾為題,強調問題重點在於權力與暴力的支配慾望,而性則是由此表現出來的形式,加害人的行為是否已得被害人的同意,不應該再以一般人普遍的觀點作為判斷基準,而應該是以雙方關係中沒有權力者的角度來思考,置入事件的脈絡中來判斷被害人有無拒絕的可能,分析並破解社會上常見的迷思,例如「被害人為何不說」,是因為社會通常相信有資源有力量的人;「被害人為何持續關係」,是因為被害人陷於難以逃離的關係之中;「被害人為何是你」,因為被害人在此一環境的多數人當中,是處境最為脆弱之人,並舉出林于仙、林奕含等案例逐一說明。最後,黃教授再從現今不論是電腦展、旅展、車展甚至政治造勢等等活動,都習慣於連結性幻想的女體行銷,呈現出台灣社會想像力與創造力的匱乏程度,此種性別不平等造成單一刻板、注重情慾的表現,忽略了女性身體展現可以是有多元豐富的意象,如代表陪伴、理解、生活等多種意義,值得當前社會省思。本此活動,在講座精彩的演講及與會調解委員熱烈迴響中圓滿結束。
113-A00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民事調解委員研習」新聞稿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35202-c630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