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義遺址保存條款》草案出爐!毀損原建物或遺構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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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4%B8%8D%E7%BE%A9%E9%81%BA%E5%9D%80%E4%BF%9D%E5%AD%98%E6%A2%9D%E4%BE%8B-%E8%8D%89%E6%A1%88%E5%87%BA%E7%88%90-%E6%AF%80%E6%90%8D%E5%8E%9F%E5%BB%BA%E7%89%A95%E5%B9%B4%E4%BB%A5%E4%B8%8B%E6%9C%89%E6%9C%9F%E5%BE%92%E5%88%91-070440918.html

壹、限制身體自由之刑責與 (請參閱打詐擬修法提高刑責!妨害自由致死或害,最重處無期徒刑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8710 一文;本文刊於2023年2月4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5156

根據2023年1月29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5156,法務部今天(29日)表示,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妨害自由、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令國人深惡痛絕,法務部為回應民意,研擬修訂刑法,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類型」、「犯規定」等四大方向,妨害自由致死或重傷害,提高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增訂三人以上、施虐被害人等的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期最重可判7年;詐欺結合妨害自由的結合犯,最重可處10年徒刑。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修正的四大重點包括:
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提高刑度至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二、增訂加重結果犯: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併為規範,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
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對於以深偽影像或聲音為詐欺行為手段,增訂為加重事由。
四、增訂結合犯規定: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增訂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以嚴懲此類犯罪。
法務部表示,去年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此部分已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於去年12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今年再接再厲提出此四項刑法修正草案,待兩法案完成修法後,對於詐欺集團囚禁、凌虐等不法惡行或組織犯罪,將達到全面防制、強力遏阻、嚴懲重罰。
法務部強調,法務部擔任行政院打詐國家隊「懲詐」的主責機關,部長蔡清祥去年第一時間即責令檢調「強力瓦解、全面澈查、嚴查速辦、從重求刑」原則全面積極查辦詐欺犯罪集團組織,並督導高檢署打詐專案行動,溯源清剿瓦解犯罪組織。
法務部統計,去年6月至12月共查獲1043個電信網路詐欺集團、9537人,比前年同期查獲率增加45.8%;電信網路詐欺涉私行拘禁案件,截至今年1月28日止,查獲110件、被告421人、羈押128人,查扣不法所得合計2443萬餘元。
但有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對被害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發生,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國人對於此等犯罪行為亦深惡痛絕,為回應民意,蔡清祥認為有必要從根本檢討現行法律規定,是否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的罪質,以及行為的實害性,指示積極推動刑法修正,希望能治標也治本,一方面不間斷強力執法,一方面從法制面研議,從強化規範密度、兼顧法益保護、加重處罰力道等面向,著手修法,讓法規範與時俱進。
為求立法周延及加速修法時程,蔡清祥密集主持多次修法研議,並由同仁廣為蒐集相關案例之犯罪型態、參考外國立,且邀集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等研商,擬具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但於2023年1月30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93587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中,法界人士係認為「詐騙集團為了讓人頭帳戶使用期間較久,不惜囚禁提供帳戶者,法務部因應此類新型態犯罪,擬定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沒人反對,但打詐必須跨部會合作,只因一種犯罪樣態修法,可能淪為「頭痛醫頭」,無法治本。」(其中,伯衡法律事務所長翁偉倫說「修法加重刑度是一種手段,但與遏止犯罪之間實務上看不出關聯性,如修法加重公共危險罪刑度,釀禍依斷不斷;且「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詐騙集團的目的是錢,光靠刑度高,犯罪很難消失。……他過去擔任時,人頭帳戶問題就已存在,長達十、廿年沒人處理;政府各部會擔心控管金融帳戶造成民眾不便,不少單位反對,內政部、金管會等行政機關才會始終不敢嚴格控管。……刑法剝奪行動自由罪的確太輕,甚至摻雜的傷害也輕,但提高犯罪刑度是最後手段,亂世用重典滿足民眾期待,卻不能釜底抽薪,政府應從源頭解決問題,斷絕人頭帳戶濫用亂象」)。

就此,本文認為,提高刑責,涉及身體自由等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體系正義、不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註一)。
而在比例原則之要求上,除「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即損害最小原則)及狹義的比例原則(即均衡性原則)」外,目的是否正當?也係其中之一。
爰提高刑責,究得否有效遏止犯罪(即採取之手段是否得達成該目的)?
有多種手段,均得達到該目的,是否採取其他對人民損害較小的手段(即損害最小原則)?
提高刑責,雖得有效遏止犯罪,但尚不足全面遏止犯罪時,是否有其他得併行的手段?
如此提高刑責,是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體系正義?
在修正草案中,各條款之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等等,均須審究。

貳、《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出爐?毀損原建物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2024年7月19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4%B8%8D%E7%BE%A9%E9%81%BA%E5%9D%80%E4%BF%9D%E5%AD%98%E6%A2%9D%E4%BE%8B-%E8%8D%89%E6%A1%88%E5%87%BA%E7%88%90-%E6%AF%80%E6%90%8D%E5%8E%9F%E5%BB%BA%E7%89%A95%E5%B9%B4%E4%BB%A5%E4%B8%8B%E6%9C%89%E6%9C%9F%E5%BE%92%E5%88%91-070440918.html,行政院會近日通過《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即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條例草案規定,毀損公有不義遺址原建物或遺構的全部或一部分,可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這凸顯了政府對保護這些歷史遺址的重視程度。
文化部指出,不義遺址是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為鞏固統治而侵害人權的事件發生地,包括、審判、刑求、監禁、處決等場所或相連場域。《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共16條,涵蓋了主管機關的職責、公私有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原則、獎勵補助措施,以及相關處罰規定。
在保存活化方面,文化部表示,由於不義遺址的現況多元,保存活化方式可包括豎立歷史標誌、提供侵害人權事件解說、進行數位虛擬、定期或依申請開放,以及舉辦歷史事件紀念儀式或活動等。公有不義遺址的管理機關須在公告後2年內提出保存活化計畫並編列預算;私有不義遺址則在尊重所有人意願的前提下,以最小侵害的原則進行保存活化。
促進委員會在完成任務前,已審定公告42處不義遺址。文化部指出,這些遺址在《不義遺址保存條例》通過後將適用相關規定。此外,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中提及的64處潛在不義遺址,文化部已開始進行審議作業。截至今年6月,已完成11處潛在不義遺址的先期審議,包括白色恐怖事件的「原水源地刑場」和二二八事件的「中山堂」等。
文化部計劃加速處理其餘潛在不義遺址,預計於115年完成全數64處潛在不義遺址的公告。同時,文化部也將持續接受個人或團體的提報,進行調查和建立個案資料,以確保重要的歷史遺址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紀念。
就此等,本文認為,在「毀損公有不義遺址原建物或遺構的全部或一部分,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期,並得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金」部分,與刑法第353條:「(第一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1項所明定之刑責相當,並與刑法第352條、第35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354&ty=L,有所「合理」,似尚符平等原則及體系正義。
但刑法第353條第2項「毀損致人於死及重傷之加重刑責規定」及第3項「處罰未遂犯規定」,在前揭毁損公有不義遺址刑責規定中,並未列入,是否再多加思考「予以列入」,使本條款規定,更加完善。
至於本草案內其他條款,俟研究有定見後,再分享給大家參考。

【註解】
註一:「各法律原則之要求」及「有關草案及其條款,在立法上的檢視」,請參閱禁止抖音擴及民間?政院:無法律依據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257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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