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外國抄襲論文撤回率高看法
是否事後鼓勵嚴審抄襲論文作法,且排除刑事責任處罰問題看法:
(1)發表論文並無法絕對在合理使用與創意著作權的比例原則上,有辦法在重要性原則下作出是否超過合理使用的抄襲論文定論。
(2)民法的詐術有一年期間被撤銷權,逾期在有條件下並不當然視為詐欺罪,所以才有要求撤回的作法才是。
(3)著作權(法)侵害的個人法益,要作為侵害社會法益的詐欺罪等,如果沒有比例原則要求,或是法律上特別法對於社會法益違法構成要件處罰規定,恐怕對於抄襲論文也是只能要求撤回一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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