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8%B3%B4%E6%B8%85%E5%BE%B7……、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7110210.aspx
壹、從「行政院覆議」到「倒閣、解散立法院等危機」(請參閱「國會改革覆議案七大理由曝光」及「倒閣、解散立法院等危機」lawtw.com/archives/1187130 一文,一文刊於2024年6月7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124078/8014040、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14103……、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14373……
一、藐視國會罪等三讀通過相關條款,送達行政院,行政院研議是否覆議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6953)
(一)從「藐視國會罪等修正草案三讀通過」「青鳥活動」到「行政院覆議」「民進黨團釋憲」(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5881
;本文刊於2024年5月28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87778、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994409
按有關「近來,藐視國會罪等之立法爭議」此等事項,在死刑「違憲」乎?No.6 一文 (最後一段)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5487 提及「……至於近來發生之立法予盾、對立及衝突之化解,仍有溝通、協調、對話機制(例如立法院黨團協商等)及「糾紛解決機制(例如釋憲等)」可資處理,特定政黨(尤其是執政黨)或特定人員(尤其是總統),尚不須透過大規模之抗議或抗爭活動,浪費大量之社會成本,去圖謀自已或特定政黨之利益;縱使,僅表示支持該活動 https://tw.news.yahoo.com/%E8%B3%B4%E6%B8%85%E5%BE%B7……,恐不宜」。
又在「不在籍投票」及「藐視國會罪」之芻議 No.9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3999 一文中,筆者則認為,或得增訂藐視國罪相關罰則,但對於行政官員之罰則,基於比例原則及謙抑原則,也僅止於「罰鍰」,不宜課以刑責,而且不應及於「私法人及自然人之個人」。
爰立法院於2024年5月28日三讀通過「藐視國會罪等相關修正草案」,縱使筆者也認為三讀通過之相關條款,有違反比例原則等而違憲之疑慮,但不論是行政院依法提覆議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87778 或民進黨團依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提釋憲,本文均予以贊同,但反對做為執政黨的民進黨及身為總統的賴清德,去支持「青鳥行動」。
至於「人民基於表意自由、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及政治參與權、請願的權利」,依法發起集會或遊行或請願,對於「立法程序之不正義」表達抗議或抗爭或訴求,本文均予以尊重。
(二)逾200位律師聯合聲明,立院應接受行政院覆議重啟修法討論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6101)
根據2024年5月3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90433,立法院日前在爭議聲中三讀修訂通過職權行使法,及增訂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等多項法案,律師詹順貴等202位執業律師今發表「立法院應接受行政院覆議以重啟國會改革法案之討論」的聯合聲明。
聲明指出,立院此次修法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議,卻不顧民意反對,繼續表決完成三讀,令人深感遺憾,因此次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呼籲行政院應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此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以建立具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聲明指出,此次三讀通過的國會法案,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全國各地紛紛有公民運動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超過百位的各大專院校從事法律教學與研究之學者亦連署,要求退回委員會重新審查,但立法院仍然不顧民意反對與專業意見之疑慮,繼續表決完成三讀程序,令人深感遺憾。
由於此次國會通過的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因此呼籲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本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的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聲明內容指,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
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此次國會法案的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若因接受強制調查或被強制傳喚為證人所應有律師協助之程序保障權利也並無周延的規定,就此而言顯然不足對其基本權利有充分的保障。
聯合聲明表示,立委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的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且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更引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疑慮。
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雖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不過,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的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呼籲行政院與總統應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相關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讓社會各界充分參與和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就此,本文認為,此次三讀通過之修正草案,除「立法程序上,確實有不正義之情狀」外,三讀通過後之相關條款,也有違反比例原則等因而違憲之疑慮,倘「立法院得接受行政院之覆議及其理由,並讓相關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由社會各界充分參與和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之立法」,自得良善。
但本文也覺得「國民黨及民眾黨兩黨團,很難接受」,爰仍建議由總統依法公布施行,並由民進黨團依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聲請釋憲及定暫時之處分,以期化解本次立法予盾、對立及衝突。
(三)各直轄市、縣(市)「藐視議會罰則」之立法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6473)
又有關「各直轄市、縣(市)藐視議會罰則」之法,筆者原則上是支持,其理由,得參閱「不在籍投票」及「藐視國會罪」之芻議 No.7 (本文柒部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8304 等文;但與「藐視國會罪」一樣的,其相關條款,除不得違反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例如地方制度法第條等)外,其課予受質詢義務之對象及違反此法定義務之法律效果(即罰則),基於比例原則及謙仰原則,也不得擴及「私法人及個人自然人」,對於「行政官員之罰則」,也以處以「適當罰鍰」為宜,不宜課以「刑責」。
(四)國會改革法案送抵政院,卓榮泰將邀專家審視條文、研議是否覆議
根據2024年6月5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11828,國會改革法案引爆朝野衝突,立法院今將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送抵總統府和行政院,將咨請總統公布。行政院證實下午收到立院函文,行政院長卓榮泰將邀學者專家審視條文,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轉述,行政院已於今日下午14時許收到立院函文,行政院長卓榮泰已請政務委員林明昕盡速邀請學者專家,詳細審視條文、進行討論,並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行政院對立法院法律案之覆議」及「立法院對此覆議之決議(含決議程序及決議之法律效果等)」等事項,目前乃從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二項)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第三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四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第2項第2款之規定。
而前揭規定,所謂窒礙難行,相關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雖似未論述或提及 (例如釋字第520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第419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00 等解釋,註一),但純粹「不願意遵守」自非「窒礙難行」https://udn.com/news/story/123475/7997292,而且「行政院對於是否窒礙難行之認定及決定,自應綜合立法院送抵行政院三讀通過後之相關條款、客觀事實、當時實際情況等因素判斷、認定及決定之」;爰行政院先研議是否覆議?自是正確。
二、「國會改革覆議案7大理由曝光 」及「倒閣、解散立法院等危機」
根據2024年6月6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124078/8014040,行政院今(6)日正式針對國會改革相關修法提出覆議,並提出7點理由認為「全部條文」窒礙難行,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政委林明昕強調,覆議不是洪水猛獸或憲政危機,從古至今都有提過,應視為良性憲政互動,絕對不是說要打架。
林明昕報告強調,行政院依法行政,若法律違憲,對政院來說就會窒礙難行,但這次並非事實難行,而是法律難行,也就是會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法牴觸憲法的問題,基於依法行政觀點,只能提出覆議。
政院提出覆議的7大原因包括: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林明昕逐一解釋,首先,全部條文都有程序問題,從立法院委員會、黨團協商再到院會二三讀,過程中沒有經過實質討論,但國會是民主政治象徵,一定要遵守民主原則,「不是比人頭、比打架」,要針對內容討論後才能表決,一旦沒有實質討論,就違反民主原則導致程序違憲。
林明昕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規定總統有國情報告義務,還要一問一答備詢,在憲政觀點上,混淆了雙首長制度,台灣不是純粹內閣制或總統制,結果把總統拉下來跟一般行政院長一樣要接受質詢,變成2個行政院長,或總統府也是行政院,違反雙首長制的設計模式。
第三、第四部分,林明昕說,設計所謂聽證、調查等新設職權,調查對象不以官員為限制,公司老闆、小吃店老闆娘,甚至一般人都有可能,聽證、調查的對象將無遠弗屆,違反大法官歷來的解釋,認為調查權與聽證權要有節制;且台灣現在還有監察院,此條設計也會侵犯監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條亦過於粗糙,聽正調查者沒有程序保障。
第五點,林明昕說,人事同意權涉及政院內部機關,譬如通傳會(NCC),也有憲法規定非行政院同意權,如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同意權雖然嚴格化,但審查時間沒有上限,可以審一年或很久,導致機關空轉。
第六、第七點,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藐視國會罪」,林明昕說,藐視國會罪不只有刑罰,還有行政罰,但藐視國會定義不明,「也有可能立法院說看起來不舒服,你就藐視國會」;官員虛偽陳述若靠懷疑就可課以刑責,構成要件也不明確。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七大理由,或部分有其理,但「立法程序之不正義」及「相關條款之實質內容,有違反比例原則等因而違憲之疑慮」,得否視為「窒礙難行」?立法院之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恐難以接受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14103……,爰立法院就此覆議之決議結果,較傾向「維持原案」,更甚者,兩黨團恐依前揭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對「現任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14373……。
至於「此不信任案」如經立法院決議「贊成」,現任行政院長辭職之同時,是否也「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是否依其所請,解散立法院,?……等等之後續效應,會如何?均值得觀察(本文認為,勿須走到如此地步,立法院如對此覆議決議維持原案,是否提不信任案,仍須謹重深思;此立法爭議,仍由憲法法庭判決之為宜)。
貳、原民禁伐補償未公告,藍委疑下個覆議案 (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8902)
根據2024年6月21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5%8E%9F%E6%B0%91%E7%A6%81……, 立法院4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等4個法案,其中,《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案,總統府尚未公告實施。國民黨立委李彥秀20日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時,鐵口直斷預估該法案行政院也會提出覆議,她直言,未來很多法案民進黨不開心就提覆議,絕對烽火連天;對此,卓拒絕回答,表示與昨天院會主題無關。
立法院昨邀卓揆就政院提出的國會改革覆議案進行審查並備詢。由於立法院4日三讀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案後,原民會認為恐將排擠其他資源,李彥秀質詢時指出,當天通過4項法案,為何只有原住民禁伐補償條例還沒公告?同天三讀的法案怎麼還沒公告?
卓榮泰拒答並說,這條與覆議內容無關,甚至轉頭望向主席台的立院副院長江啟臣,「報告主席,這跟議案無關。」
李彥秀痛批,卓榮泰不敢回答,代表民進黨有極大的可能會對該條例提出覆議,也會在國會改革法案提交釋憲的同時,提出暫時處分,這猶如對政壇丟下2枚核子彈,所有的政治責任與後果,民進黨政府要負責,「未來是否很多法案,民進黨不開心就提覆議?未來絕對烽火連天。」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則指出,在野黨在國會掌握多數,接下來藍白可能聯手通過很多可怕法案,卓榮泰可能會創下有史以來提出最多覆議案的行政院長,如何看待行政與立法對抗,有無解決的仙丹?卓榮泰表示,最重要還是希望透過民主程序好好討論,嚴謹審視所有法案,這樣大家依法行政,心裡都沒壓力,人民也會接受,國家才能往前走。
對於立委李彥秀質疑為何該條例迄今尚未公告?總統府無回應。
就此,本文認為,一個國家如常陷於「倒閣、解散立法院」等風險與危機下,必使「國家、社會之發展有所窒礙(更甚者,長期停滯不前)」「民生法案及重要法案難再通過,人民權益將無從保障」,實非國家、社會及人民之福,爰「行政院提出覆議」「立法院提不信任案」及「總統解散立法院」雖分别為行政院、立法院或總統之法定權限,但其行使之量、時機及方式,仍須適當,以免危及「國家、社會之安全及長遠發展」。更甚者,因而成為大陸(中共)武力犯台之藉口。
參、51票反對,藍白聯手62票否決覆議案,及提不信任案三原則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8979)
而在今日(2024年6月21日)上午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45649,藍白聯手否決覆議案,尚不意外(請參閱本文壹二最後第二段);但立法院是否提出「不任任案」,本文認為「仍不宜」,倘現任行政院長屢提覆議案(例如2次或3次以上)且「均遭否決」又「其覆議理由,與法定所稱得覆議理由(即須窒礙雞行)背離,並為大多數人民(約6成以上)所不認同」(即本文所建議之提不信任三原則或標準),則再提不信任案也不遲,以免危及國家、社會之安全及發展。
參、國會改革案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及釋憲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9288)
一、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相關案例 (請參閱在監受刑人投票釋憲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lawtw.com/archives/1161036 一文;本文刊於2023年12月15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一)沒收確診者的選舉權,沒違憲?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8100)
1.人民選舉之權,國家得限制之
按憲法第17條固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惟憲法第23條也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即人民選舉之權利,國家雖得限制之,但仍須符合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2.政治參與權及其內涵
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也規定「一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一)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三)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3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亦云:「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11.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在規定選舉人必須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提供便利,不得對這種登記施加任何障礙。如果對登記實行居住規定,規定必須合理,不得以排除無家可歸者行使投票權的方式強行這種要求。刑法應禁止對登記或投票的任何侵權性干涉以及對投票人進行恫嚇或脅迫。應該嚴格執行這些法律。為確保知情社區有效行使第25條規定的權利,必須對投票人進行教育並開展登記運動。12.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也是有效行使投票權的重要條件,必須受到充分保護。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具體困難,如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遷徙自由等障礙,所有這一切均阻礙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應該用少數人的語言發表有關投票的資訊和材料。應該採取具體辦法,如圖片和標記來確保文盲投票人在作出其選擇之前獲得充分的資訊。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它們解決本段所述困難的方式。…14.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和解釋剝奪公民投票權的法律規定。剝奪這種權利的理由應該客觀合理。如果因某一罪行而被判罪是喪失投票權的依據,喪失投票權的期限應該與所犯罪行和刑期相稱。被剝奪自由但沒有被判罪的人應有權行使投票權。…」。
是人民有選舉之權;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也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遷徙自由等障礙,使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
3.沒收確診者之選舉權,没違憲
原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目前已移列為同法第48條第1項),固經釋字第690號解釋肯認其未違憲,但實與中央選委會有無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規定,積極實現人民政治參與權及其內涵,係屬二事。
又公職人員選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或未明文,但中央選委員,仍得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現定,及前揭政治參與權與其內涵,設置「特別投開票所」,使確診者得以投票,保障其選舉權。
然根據2022年10月25日之報載 ,中央選委會,目前並沒有積極實現人民政治參與權及其內涵之意思,其背離了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規定及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之意旨,反而以「原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之規定並未違憲」為藉口,實不應該。
另外,此案也彰顯著「推動不在藉投票」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7195 之重要性。
(二)立法上與適法上的檢視,及無知之幕
按任何法令,如涉選舉權、身體自由、財產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者,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公益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體系正義、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之要求(即須通過立法上的檢視)。
如為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也須受法律及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裁量逾越禁止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行政法上之法律原則之拘束(即須通過適法上的檢視)。
而且在為相關行政措施及立法時,除須思考須通過立法上及適法上的檢視外,也勿遺忘應以「無知之幕」https://m.facebook.com/groups/275580290208961/permalink/665294054570914/ 角度去思考與解決問題。
另涉及兩者須衡量者(註一),其間並非不得調和,多方和諧、理性共同討論及凝聚共識,必得找出一個妥適的方案,千萬不要浪費時間與力氣在「無意義的口水之爭」上。
(三)確診者不能投票影響6萬508人! 監院要中選會、衛福部檢討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3151)
根據2023年7月26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76470,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去年11月26日投票,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選務防疫計畫,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月8日新聞記者會說明,確立居家照護受隔離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亦不得外出投票,影響人民投票權,引發爭議。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今年7月18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及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促請中選會及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
紀惠容與葉大華今(2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結果。紀惠容指出,據統計投票日當天在隔離期間人數共計7萬9516人,有投票權者為6萬508人。居家照護隔離人數,約為確診人數99%。
監委指出,中選會及指揮中心2022年11月8日宣布居家照護受隔離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亦不得外出投票」,違反者將面臨處罰;但指揮中心又於數日後11月18日記者會呼籲,快篩陽性而未經醫師判定者勿外出投票,卻無須面臨處罰。這種差別作法備受外界訾議。
監委指出,依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應對COVID-19指南」,限制人權的措施必須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且不得為歧視性措施。指揮中心與中選會當時稱囿於當時疫情變化甚劇,以及選務人力、量能不足,未能進行細緻地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操作,作成合乎國際人權規範之行政裁量。因此,監察院要求,衛福部與中選會應鑒往知來,對未來類似案例應如何確保其投票權課題,同相關機關及早因應規劃。
紀惠容也提到,中選會最初於2022年3月曾針對研議開放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者投票提出4種方案,包括延長投票、提前投票、移動式投票與通訊投票,經研議後僅延長投票較為可行。中選會報告也提到,除延長投票時間外,其餘作法皆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然而,最終投票方式仍未採行。紀直言,投票所都有設置屏風,也有防疫動線規劃,但中選會卻稱人力不足,不足以說服人。
監委諮詢專家學者意見,部分學者指出我國因有「在籍投票」制度,應考慮檢討是否建立「不在籍投票」制度。前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表示,應可參考「外交泡泡」模式規劃「選舉泡泡」。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則認為,真有確診者違反規定進行投票,只會被依法另行處法,並沒有違反選罷法或公民投票法。因此,中選會不規劃讓確診者投票之方式,是消極不作為。
葉大華指出,中選會去年3月研析4種措施,也參考外界多所提及的「南韓模式」,但南韓選制與我國最大不同在於集中開票。因此,台灣就算採取延長投票,依舊會有當天開票的壓力。不過,中選會與指揮中心對於在防疫與人民基本參政權之間如何權衡,如何做最小衝擊方案作為確實不夠積極,對於外界質疑也沒有積極回應。
紀惠容也特別提到,今年1月與3月立委補選其實有機會進行小規模嘗試不同做法,並可從中汲取經驗,以維護人民投票權。然而,無論是中選會或是指揮中心都還是消極不作為。
監委調查也發現,居家照護之非重症確診者,若外出投票將面臨最高2年有期徒刑之刑責。然而指揮中心卻於選前11月8日記者會上錯誤引用法條並傳遞錯誤訊息,稱違反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20萬到100萬元。監委指出,如何強化防疫相關規定正確適用與理解,並傳遞正確訊息,衛福部與中選會也應一併檢討改進。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文(請參閱本文壹)已明白表明「當時,衛福部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規定,積極實現人民政治參與權與其內涵,使人民得行使選舉之權,不因確診而受其限制」,爰監委以「中選會及指揮中心消極不作為,未維護人民投票權」之由,請衛福部及中選會檢討改進,尚不意外。
又有關「不在籍投票」之推展及立法,對於人民選舉之權的行使有很大助益,爰行政部、中選會及立法院(含眾立委),有必要積極落實。
(四)在監受刑人投票釋憲案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根據2023年12月8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15295,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興訟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假處分,一審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可,裁准假處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以人民無請求在特定處所設置投票所的權利,改裁敗訴。林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8日召開說明會,林男的律師批行政機關不作為,中選會代表強調應尊重立法者的選擇。但因雙方攻防失焦,大法官透過犀利提問匡正,將攻防方向回歸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見解,有何違憲之處。
林男11月29日遞狀聲請釋憲,大法官火速於12月1日排入議程,並定12月8日召開說明會,爭點題綱是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侵害林男何種憲法上權利?其聲請是否應受理?聲請暫時處分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林男的律師8日開庭時表示,先有選舉權才有選舉制度,人人都有選舉的權利,國家透過刑罰權把受刑人關起來,透過制度上的差別對待,實際上剝奪林男的投票權,即使林男的戶籍已經遷到北監,仍無法投票,這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侵蝕民主與國民主權原則,也違反平等原則。
律師指出,距離選舉只剩36天,有急迫性,考量一個設置投開票所的成本只要2萬1500元,與林男的選舉權相比,暫時裁准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是利大於弊,故請求憲法法庭准許林男的暫時處分聲請案。
中選會與桃園市選委會代表說明,受刑人的選舉權並未喪失,選委會均依法把他們編入選舉名冊內,發給選舉公報,至於受刑人實際上不能投票,是歸責於自己,更何況軍人留守、僑生旅外、員警值勤等,也無法投票,不能因個人因素而無限上綱。
中選會代表指出,只要是坐牢,人民的各項基本權利都會被侵害,是否可以因為無法參加國家考試,就主張考試權受侵害,請求國家在監獄設考場?在監無法結婚,就主張婚姻權被剝奪?這些聽起來很荒謬的講法,如果拉到憲法層次,就會出現荒謬的結果。
中選會代表解釋,選舉是人民集體權的行使,必須由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設計選舉制度,讓民眾相信公平公正,才具正當性,立法者既然已經有了框架,就不宜由司法機關決定;此外,只有在涉及生存權時,國家才有給付義務,若成千上萬名受刑人都聲請在監所設置投票所,將使選舉出現不確定性,影響結果。
中選會代表說明,在監所設立投開票所,就算透過直播,也不符合公平公開、人人得以共見共聞的要求,其他可在監所投票的國家,法律制度也和台灣不同,若准許林男的暫時處分,將出現巨大衝擊。
法務部代表表示,目前設籍監所的受刑人共3297人,1326人攜帶身分證,將配合中選會辦理選舉事務,由於每各監所設置不同,需請中選會分別履勘,才能決定如何規劃投票所;法務部也呼籲,中選會若要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應以全體受刑人做為考量,以免影響囚情。
由於本案是討論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見解有何違憲之處,但兩造卻歪樓失焦,不斷實體爭執受刑人的選舉權是否受到不當限制,使得緊接上場的大法官趕緊匡正,提出犀利質問。
呂太郎直言,本案爭議是受刑人請求選務機關暫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最高行的駁回裁定有無違反憲法保障的權利?尤伯祥質疑,受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為什麼只有選舉權要特別區分,家庭權、團聚權卻不用?謝銘洋闡明,本案是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果憲法法庭准許,林男投完票後,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的同案實體訴訟卻敗訴,有效票要如何認定?
黃昭元指出,受刑人的選舉權並未被剝奪,只是事實上無法行使,要在何處設立投開票所,是選務關權限,若賦予受刑人請求在監所設立投票所的權利,是否把選務機關的裁量權限縮為零?本案只是暫時處分,還有一個實體爭訟在北高行審理,兩案爭議幾乎一模一樣,憲法法庭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介入。
由於律師無法清楚說明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究竟違反哪一個憲法基本權利,蔡宗珍再次詢問最高行的裁定何處違憲,並強調若准許暫時處分,讓林男投票,則在北高行的訴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況且,本案爭點是討論受刑人有沒有請求在監所設置投票所的權利,與有沒有選舉權,是一樣的嗎?蔡彩貞則要求中選會與桃選會說明,如果憲法法庭裁准,離選舉剩沒幾天,來得及準備嗎?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問律師,在監投票的模型如何設計,才能達到公平、公正、秘密原則?並不是每個國家都有在監投票設計,要求憲法法庭准予暫時處分設立投票所,是否意味司法機關可以跳過立法機關,指定行政機關做決定?蔡宗珍最後問,癱瘓在床的人,是不是也可以請選務機關在房間設投票所?律師回答:「是!」
庭訊約2個半小時後,許宗力諭知退庭,但未宣布何時對外公布結果,但因離選舉只剩36天,最快應於下星期出爐。
就此,本文認為,本案主要爭點,為得否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一項)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第二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第三項)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第四項)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第1項之規定,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爰本案爭執所在,全聚焦於「本案之客觀事實得否涵攝於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上」,例如本案在監受刑人之選舉權,有無遭受到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無急迫性?有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等等。
(此案,定暫時狀態之狀態遭憲法法庭裁定駁回,聲請釋憲案則不受理,請參閱112年憲裁字第146號裁定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40&id=351208)。
二、「國會改革法案」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及釋憲
又對國會改革法案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及「聲請釋憲」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714823、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714717;筆者雖尊重「行政院之覆議」及「青鳥行動」,仍一直認為「由憲法法庭判裁」始得「正辦」,爰相關依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得聲請者,如依此等規定聲請之,本文自予以尊重,但「立法程序之不正義」,與「釋憲客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而違憲」尚有間(註一),得否依「系爭規定,在立法程序上之不正義」認定「釋憲客體違憲」?恐仍有疑慮。
至於是否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則從「前揭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之規定」及相關說明。
肆、總統公布三法律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9524)
即從前揭見解得知(本文壹及貳部分),行政院覆議、倒閣及解散國會之行使,仍應有所限制及自制,而非咨意為之,在量、時點及方式上,仍須適當,以免危及國家、社會之安全。爰總統公布三法律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行政院並未三法律均覆議,尚是正確。
伍、人民與「釋憲結果、釋憲程序、大法官」間之對話
憲法法庭對釋憲客體是否違憲之判決,雖係以「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程度(例如輕微或嚴重)等因素,分以合理審查標準或中度審查標準或嚴格審查標準」及「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刑責相當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量能課税原則或實質課税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對釋憲客體為違憲審查,與人民期待、情感等,似無涉。
但當絕對多數之人民期待 (例如反對廢死者,目前維持在8成以上),傾向某一方向或狀態時,倘釋憲結果,與絕對多數之人民期待,係相反的,則必加深人民對司法之不信任,且期以聲請釋憲解決立法矛盾、對立及衝突之立意,將失去,而且彼此間之予盾、對立及衝突,恐反而更加深,恐非國家、社會之福。爰憲法法庭對於人民之期待及情感,也尚難謂「完全得置之不故」。
又憲法法庭在審理違憲審查之時,有關「正當法律程序」也須遵守(例如有無違反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所明定之程序),倘有所違反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7110210.aspx,得依法補正而未能補正,則憲法法院之判決,聲請人或相對人又如何救濟?
如無相關救濟管道,叫聲請人或相對人又如何遵守或接受該判決? 而且憲法法院之判決,實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及生活,一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法院判決,未來在適用上,恐造成更大的糾紛;爰如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疑慮產生時,自須釐清及依法補正,而非完全不顧,依然續行相關審查程序。
至於人民,對於「釋憲結果」,非不得基於言論自由或表意自由,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表示意見及建議 (本文稱之為「人民對釋憲結果之對話」);而大法官,也非不得斟酌人民對該釋憲議題各自所表示之意見及建議,並做取捨(本文謂之為「人民與大法官間的對話」;而且大法官也仍須遵守法官不語之戒命)。
【註解】
註一:相關「覆議制度」之法律論述,請參閱覆議制度的探討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aspx?ip=978 等文。
註二: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工總就國安法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5697、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7890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