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偵查不公開的洩密與與論問題看法
(1)洩密與偵查不公開在沒有法律上限制討論案情,且沒有禁止公開討論及言論自由下並不算是洩密罪的。
(2)偵辦方向與串證要有利害關係才原則上可以討論,否則就是言論自由的範圍。
(3)為何要羈押禁見就是因為偵查不公開,為了避免偵查中未起訴前,就起訴書以外偵查方向洩密及串證,而因串證增加檢方與院方追訴訴訟程序困擾,尤其是調查證據與提出理由是否二回事的判斷,是法院審理中攻擊防禦方法,不是偵查中除了就有利事證舉證,而不是檢察官在應予注意規定,就當然視同檢察官必要調查證據的程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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