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企業主的僱主與創意專利權配股看法
(1)從公司法技術入股修法通過後,僱主(董監事全部而不是公司代表人)的原來契約取得智慧財產權權利,就發生只有創意專利權分配股權(大約10%)權利比例上限的限制問題了。
(2)員工創意專利權與僱主的智慧財產權分配權利,原則上各自亦不得超過創意專利權配股權利(大約10%)上限,而董事長最多只有比照勞務入股上限3%取得創意專利權配股。
(3)僱主優先(私募)出資股份上限限制,與同時創意專利權取得股份權利是二回事,私募是大股東(未必是董監事優先權利)比例分配参股權利,並不一定能比照創意專利權上限比例(大約10%)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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