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會列管幾年,如違反還會追回嗎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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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需列管5年,違反規定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人因重購經核准退還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於列管期間內需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包含所有權不移轉、戶籍不遷出及自住不出租不營業,如違反規定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於5年列管期間內,稅務局每年都會清查其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有戶籍遷出、出租或供設立營業登記等情形,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認定,為免原退還稅款遭追繳,希望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47-6969 洽詢。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59lRB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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