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重劃區是否先規定地價看法
內政部是否核定或授權地方政府,可以通過一定面積以上自辦都更的權力,是在重劃區比照都更實施計畫的地政機關重新規定市(地)價時計算,並不是當然與開發後市價作為參與或搜購市價基礎,而地政機關是否怠於同時為重新規定地價程序與時間內的沒有法律上明確強制規定才是(自辦)重劃區買賣土地權利金爭議範圍的問題。
對工業區土地不公辦重劃區看法
華亞科擴廠用地擴充至50公頃,原則上是須要公辦重劃區發包標租售的,而不是經濟部同意私相授受的高價購地而不用付出抵費地開發,這又不是自辦重劃區,這也與台積電龍潭購地案拉高價格買不成一樣類似,差了四成抵費地地價高額利潤費用,還要徵收使用另外編列的預算設置公共設施,試問那個廠商願意多付四成地價,及支付原來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支出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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