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虛擬資產監管」之芻議 No.1~自律與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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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ithome.com.tw/news/163468

壹、「虛擬資產專法草案」之立法建議 No.1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4228;本文刊於2024年3月8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blockcast.it/2024/03/05/taiwan-puts-bitcoin-etf-under-watch-will-introduce-new-crypto-regulations-in-september/

一、虛擬資產專法草案Q3登場,金管會表示正在確認可行性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9650;本文刊於2024年2月2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744146

根據2024年1月31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744146,捲入詐團洗錢案的虛擬貨幣交易商「ACE王牌交易所」一案,引爆話題的台灣虛擬資產專法草案,將在今年第3季登場。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昨(30)日強調,金管會已經委外研究訂定虛擬資產專法可行性,預計9月遞出,因屆時新任總統與新內閣登場,將交由下一任金管會主委決定專法最終內容,以及推動時程點。
同時,相關業者也正在籌設虛擬資產平台公會,預計在今年第1季完成登記。
黃天牧說,此時訂定專法好處,在於可以觀望其他國家專法,對虛擬資產管理規範範圍與管理深度,金管會特別要求委外團隊,要用長遠眼光,納入虛擬資產業從過去到未來的可能發展變化,同時多面向討論、納入廣泛研究計畫,以研究出更具前瞻與多元的虛擬資產專法草案。
去年3月,行政院指管會出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平台主管機關,證期局去年公布指導原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須向金管會申請法令遵循聲明,但已向金管會申辦洗錢防制法聲明的ACE王牌交易所仍出事,引發關注。
黃天牧昨日強調,金管會從來沒有說要監理虛擬資產平台,只是採自律方式,他澄清,金管會一直以來都是以循序漸進方式,從建立原則、邀集具有規模的平台業者交換意見等流程漸進。
他舉例,金管會會透過日常監理,了解業者相關原則執行,去年11月起,金管會檢查局啟動更針對業務量較大的平台業者金融檢查,檢視業者是否依照法遵聲明執行業務,以及是否遵照「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不光檢視是否符合洗錢防制,還檢視包括虛擬資產面管理、上下架審查機制等等。
黃天牧說,相關金檢近期已快結束,這代表「金管會不是只開一紙法遵聲明後就不監理,仍會透過金檢與日常交流了解實際狀況」。
雖然台灣對虛擬資產平台業者法規,不如國際走在前端,但黃天牧認為,台灣以循序漸進的過程,從訂定監理原則、業者成立公會,行程進展與周邊國家相同,「其他國家也是先訂定洗錢防制基礎,再推展虛擬資產平台管理」。
就此,筆者在G7討論「之跨境監管」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7833 一文中,對於「加密貨幣」之跨境監管,係持支持之態度,也是欣見的,並認為「台灣也不例外」。
又在元宇宙「巨獸」來了!我們在法律上,又如何因應?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396 一文也提及「元宇宙所及法律層面」,其中,在行政法及層次,也提及「加密貨幣」;並於元宇宙相關系列文章中,特别強調各國(台灣也不例外)應做到「對跨境消費者提出示警及告知消費者如何保障其權益」。
另在幫代操虛幣變廢紙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3366 一文,也顯示出「虛擬貨幣之代操」,也存在「不安全性,也隱藏著極大的投資風險」。
爰本新聞報導內所提「虛擬資產 (含虛擬貨幣、NFT及其他數位資產) 專法」之訂定,藉以監管、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維繫交易秩序及國家、社會之安全,本文自是樂見;而其立法範圍除「監理及資產平台管理(僅防詐嗎?)」外,在「跨境消費之保障」及其他面向上,相關主管機關也須加緊思量。

二、台灣金管會:將評估開放投資 ETF 、半年內推出虛擬資產專法草案
根據2024年3月5日之報載 https://blockcast.it/2024/03/05/taiwan-puts-bitcoin-etf-under-watch-will-introduce-new-crypto-regulations-in-september/,黃天牧透露,預計半年左右將推出虛擬資產專法草案,主體方向是監管加密貨幣業者、交易市場,並強化投資人保障,預計不會與傳統金融的、證券交易法做太多連結。

虛擬資產「是否立專法」何時有定論?金管曝時程表
美國證管會(SEC)已核准比特幣現貨 ETF 上市,香港也有多家基金公司正籌備推出加密貨幣現貨 ETF,針對立委質疑「台灣民眾為何不能投資比特幣 ETF」,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若券商公會有意讓投資人透過「複委託」投資這類產品,必須在 4 月底前提出建議方案,再由金管會評估是否可行。
何時開放投資比特幣 ETF?
綜合媒體報導,國民黨立委葛如鈞昨(4)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時,關注比特幣現貨 ETF 今年 1 月在美獲放行後,台灣券商卻公告指收到金管會通知,僅能透過複委託賣出連結加密貨幣的現貨、期貨相關商品,不得新增委託買進。
黃天牧對此表示,台灣券商複委託並未開放加密貨幣相關投資,金管會已要求券商公會研議是否開放複委託交易加密貨幣現貨 ETF,若有意則須在 4 月底前提出配套方案;至於是否引進國外既有的加密貨幣 ETF 、基金,則由投信投顧公會研議相關方案。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過去表示,根據現行規定,「ETF 所追蹤的標的指數成分必須是有價證券」,但由於比特幣不屬於有價證券,因此台灣投信業者不能發行比特幣 ETF,也無法銷售境外的比特幣 ETF。
就「虛擬資產專法草案」部分,從前揭文(本文一部分)可知,筆者是欣見其立法的,只是該草案內容又為何?相關條款得否通過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檢視呢?

貳、臺灣虛擬通貨公會正式成立!下一步是訂定自律規範,落實產業分類分級管理機制

根據2024年6月14日之報載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63468,臺灣虛擬通貨公會在昨日正式成立,首屆公會共有24間業者入會,由幣託科技共同創辦人暨執行長鄭光泰當選首屆理事長,副理事長則由XREX共同創辦人暨集團營收長蕭滙宗當選。在成立大會中,理事長鄭光泰表示,制定合理且有效的自律規範,和打造區塊鏈上下游產業鏈,是公會接下來的重要推動事項。
早在去年九月,金管會就發布虛擬通貨業者指導原則,擬定業者須遵循的十大原則方向,包括建立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制等。而虛擬通貨公會的首要任務,就是根據原則框架,來制定自律規範。
「監管要他律,需要有相對應的技術、平台和資源。」甫當選副理事長的蕭匯宗在一個podcast節目中解釋,虛擬通貨公會成立後的影響性,除了建立業者與主管機關間的溝通橋樑,也要透過建立自律規範,來輔助主管機關更掌握這個新興產業,進一步制定合適的監管機制,甚至能成為未來主管機關制定專法的參考依據。
除了制定自律規範,公會另一項重要推動事項,是打造區塊鏈上下游產業鏈。目前,虛擬通貨公會已制定產業的分級分類機制,在公會創始成員名單中,24間業者依據業務涵蓋範疇區分為三類,各類別還會依據公司規模分為兩級。
在虛擬通貨業者的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中,敘述了五大類業務項目,正是虛擬通貨公會的分級分類機制的分類依據。A類是從事所有業務項目的業者,B類是從事第一到第三項業務中,任兩項的業者,C類則是從事第四、第五項業務,或其他業務項目業者。甲、乙級則是根據公司資產規模和員工數分級,各個類別中有不同的分級標準。(圖表來源:XREX)
公會表示,未來會妥善執行分級分類管理。意味著,往後新加入的業者也需要依照這個分類分級機制接受管理,透過與同類別企業合作,促進整個產業前進。
另外,公會也會推動和執法單位合作反詐騙、反洗錢,更要建立警方和產業間的聯防機制,提升產業整體的防禦力道。例如,公會籌備小組在今年三月,就已和法務部研議更具體的可疑交易通報機制。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相關商業行為及有關事項之監管」,筆者雖一直強調「先自律,再他律」(註一),但「如自律已無法有效達到該目的,則他律自須介入」;而在「虛擬資產」之監管上,「純自律」已無法有效該目的,「他律」自須同時介入,併同發揮綜效。

【註解】
註一:請參閱TikTok有「自律」之可能性,「他律」先緩一緩?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1459公會「先買後付」自律規範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7867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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