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再提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之芻議 No.5~當屆適用恐違憲、罷免理由具體化,及日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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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54645

壹、之前有關再修法,提高之看法及建議 (請參閱僅因「陳」被罷免成功,罷免門檻短短5年,就要「降了又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169 一文)

按基於實際事實需要等法定事由,固得依中央法規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0 以下之規定,修正相關法令。
惟此項修正,也涉信賴保護原則,如動不動就修正同一條款,恐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定性,自是不宜。
之罷免門檻,降低至目前現行之規定,係105年(2016年)間修正的,距今僅5年左右,是否在目前又修正,因而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全性,須謹重思考。
而且是否「真的」有實際事實之需要? 如何修正? 該修正之影響效益評估?等,均尚待國人共同討論與凝聚共識,及行政院或相關行政機關委外進行評估。
爰有關選罷法罷免門檻之修正倡議,本文認為,或得討論;但仍須做好下列事項。
一、選罷法之罷免門檻,降低至目前現行之規定,係105年(2016年)間修正的,距今僅5年左右,是否在目前又修正,因而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全性,須謹重思考。
二、是否「真的」有實際事實之需要?如何修正?該修正之影響效益評估?等,均尚待國人共同討論與凝聚共識,及行政院或相關行政機關委外進行評估。

貳、立委(1月10日)又提修法,提高罷免門檻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441;本文為 No.1)

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95087,無黨籍立委林昶佐前天落幕,各界有檢討選罷法的聲浪。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表示,他將擬具「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針對區域立委與地方行政首長的罷免案,應再加上「罷免票數須高於被罷免者的得票數」,預防未來再出現「惡罷」行為。
就此,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並未改變,而且這些罷免或有過或沒過,原因各不同;各被罷免者,在大部分選民心中(此次罷林案,有5萬多同意罷免票,只差3千多票就通過,而且是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也非真的沒有值得被罷免之原因,恐不得與「惡罷」劃上等號!
加上,這是人民的,一種人民對政客最有力的監督,千萬不要因「未經謹慎思考過且非客觀」之原因,而再次失去人民好不容易得到且較易實施的罷免權!

參、藍黨團傳下週推提高罷免門檻修法?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0000

此傳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55553,如是真,基於前揭之見解及看法(本文壹及貳部分),本文仍反對「提高罷免門檻」之修法,而且為何又要修回,再次剝奪人民容易得到且較易實施的罷免權,只因怕遭人民罷免?
在「報復性罷免」部分,究有無所謂報復性罷免,本文是存疑的;遭罷免成功的,恐仍須先自行思考「究那裡未做好,以至於如此」。

肆、有變數?朝野周四大戰選罷法,突納入吳秉叡「加嚴連署版本」(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0535

根據2024年7月1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65905,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周四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傳國民黨有意增加罷免門檻,不過民眾黨內政委員麥玉珍明確表示反對後,讓周四朝野大戰充滿變數。據了解,立法院議事處突然發出通知,周四新增排審民進黨立委吳秉叡的「選罷法」版本,要求罷免案提議、連署需附身分證「發證日期」,若冒名提議、連署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對此表示,民進黨反對提高罷免門檻,但連署真實性也很重要。他尊重立委排案權,此修正案他自上屆就已提出,目的是要強調真實連署的重要性,若出現虛假連署的狀況,應負起,他強調這是呼應國民黨過去常以冒名方式虛假連署,應修法加強防弊。
內政委員會召委高金素梅上周排定本周議程,7月3日召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7月4日排審多個選罷法修法版本。其中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出的版本,主張「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另外同時增列「罷免同意票數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罷免案才算通過,此版本被解讀為國民黨欲提高罷免門檻版本。
不過藍白對此不同調,柯文哲日前表態不應提高罷免門檻,而是要讓連署方式更嚴謹,今日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麥玉珍也紛紛表態,黃國昌稱「選罷法」非民眾黨優先法案,麥玉珍也說不贊成修法提高門檻,外界預估法案本周四難送出委員會。
而值得注意的是,內政委員會周四議程突然增加討論吳秉叡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版本,吳秉叡版本指出,為避免他人利用個人資料假冒,罷免案提議、連署應依規定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還需附身分證「發證日期」;而且版本更新增罰則,假冒提議、連署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就此,本文認為,除「反對提高罷免門檻」外,有關「罷免連署提議及連署,除須依規定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尚需附身分證發證日期,並增罰則」部分,初看,似尚符比例原則(註一),爰先予贊同。

伍、修法,得否救謝國樑?((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0901

又對於「提高罷免門檻」之修法,內政部認為「應視社會共識審視考量」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724414 及「此次修法,得否救謝國樑」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769627&ref=mw&from=googlequicksearchbox 部分,本文認為,如得社會共識,自審酌該社會共識,但如長期無法達到社會共識,是否就將此修正案「無限期」擱置呢?又所謂「社會共識」,是要達「全數同意或認同」或「絕對多數或相對多數同意或認同」呢?另前揭多數,係依公投結果或民調?如依民調,又依那一家及多少家民調為依據?……等等,這些均須再釐清,而非僅以「須有社會共識」一語替之(近來,執政黨團似慣用此語,否認相關修法草案或他人主張)。
又此次修法,如未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條款」,則該修正條款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自是向後生效,但因謝國樑罷免案,似僅完成第二階段之連署,尚未進行正式「罷免投票」,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應有適用之餘地。
但提高罷免門檻,究是實體規定或程序規定?就此,國民黨及民進黨,基於「利益導向、利益衡量」,因而有不同之看法(國民黨認為係程序規定,反之,民進黨則主張為實體規定 https://tw.news.yahoo.com/%E8%97%8D%E7%A8%B1%E4%BF%AE%E9%81%B8%E7%BD%B7%E6%B3%95%E9%A6%AC%E4%B8%8A%E9%81%A9%E7%94%A8-%E6%9F%AF%E5%BB%BA%E9%8A%98-%E4%BA%82%E4%BF%AE%E7%B5%90%E6%9E%9C%E5%BF%85%E6%98%AF%E6%A3%84%E8%AC%9D%E6%AF%80%E9%BB%A8%E5%85%B1%E5%90%8C%E6%AD%BB%E4%BA%A1-061416639.html;就此,筆者仍須花一時間研究及分析,俟有定見後再分享給大家參考)。

陸、學者:提高罷免門檻,當屆適用恐違憲

根據2024年7月4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54645,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舉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綠營推派學者張嘉尹表示,修改選罷法是立法形成自由,但若立委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且適用當屆立委,已有違憲之虞;藍營推派學者劉嘉薇也與國民黨立委主張不同調,指若罷免制度設計有改變,應該要有「」。
公聽會由民進黨團邀請七位、國民黨團七位及民眾黨團一位學者專家列席討論,預計今天排審朝野立委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她支持選罷法討論「罷免理由」的規定,觀察過去的罷免案,不論是曾被發動罷免的前立委林昶佐或被罷免成功的前立委陳柏惟,其罷免理由都很模糊,例如講了「不當」的話,或民眾感覺在地服務「太少」,因此未來可以考慮的是必須給予較為具體的罷免理由,例如政見明顯與作為相反、刑事犯罪被起訴或有貪污瀆職等問題。
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張嘉尹則說,選罷法修法是立法形成自由,但若立委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且適用於當屆立委,已有違憲之虞。根據大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延長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明顯牴觸修憲界限,因此當屆立委不能透過修法來提高罷免門檻,否則變動了選民投票時與立委締結的「民主政治」。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劉嘉薇表示,修改罷免門檻或一年內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等,都不能「因人設事」,不能因為基隆正在進行市長謝國樑的罷免連署,就將修法議題與他扣在一起;她強調,若罷免制度設計有改變,應該要有「日出條款」,也就是先說好,若立法通過後要從何時開始執行。
律師葉慶元說,該法若修正通過,也不可能適用基隆罷免案。針對修法內容,他指出,選罷法先前將門檻降為廿五%後,罷免案數量激增,低門檻可能淪為落選者報復、政黨惡鬥的工具,且單一選區會出現罷免票數低於當選票數問題,欠缺正當性。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指出,觀察全世界成熟穩定的民主國家都未有罷免國會議員的制度,他認為,如果因為個人議題遭罷免,將有合理性問題,因此建議立委罷免制度存廢,也可好好討論。
就此,本文認為,罷免理由具體化,得使其更明確、人民較易預測,且得有效減少爭議及糾紛,爰予以贊同(只是罷免理由應列舉或例示+概括?列舉或例示事項,又為何?則容有討論之空間)。
又倘提高罷免門檻(本文是反對提高罷免門檻的,但也有可能修正通過),則日出條款明定「修正後條款,於下届立委及公務人職,始適用」,除得避免政黨及立委自肥之譏外,也得避免違憲疑慮,並有效減少立法上之予盾、對立及衝突,本文也是贊同。
至於罷免機制,本文認為不宜廢,蓋「仍須有使立委及公職人員退場之機制,而非俟下屆選舉時,人民始得對不適任者,做出相對應之因應」之故也。

【註解】
註一: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少將詐2880元判4年半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624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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