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大股東生活所需交易與內線交易構成看法
(1)法令規定上開放生活所需交易額度或比例,並不當然構成內線交易的問題。
(2)大股東超過持股3%交易要發布重大訊息及內線交易限制,也要超過日常生活交易許可的交易額度才需要重大訊息公布。
(3)公司重大訊息發布後的高賣或低賣脫手或買入,並不足以影響公司鑑價或交易市場的控制在3%漲跌幅限制與操作信心上,不能認為直接構成炒作上的股市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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