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一位立委指勞保現制註定破產聲請釋憲 (即以違反代際正義等由),大法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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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207481

壹、及其等內涵 (請參閱【新聞疑義1449】北宜直穿水庫,遜!後世代的權益呢?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24801 一文;本文刊於2014年12月11日)

【新聞】
台北市長當選人柯文哲日前拜會宜蘭縣長林聰賢,盼爭取北宜直線鐵路最短路線,即從南港穿越翡翠水庫集水區抵達宜蘭頭城,遭環保團體抨擊。柯文哲市政顧問團成員,包含律師詹順貴與台大化工系教授施信民,皆持反對態度,詹更揚言,若柯文哲團隊屢勸不聽,將辭退市政顧問職務。詹順貴說,柯文哲所提的北宜直鐵最短路線,對環境衝擊重大,早在2006年已被當時的環評委員認定不應開發,且現在面臨10年內最嚴重乾旱,雪隧開通時已擾動雪山數萬年累積的水脈,若北宜直鐵穿越翡翠水庫,會衝擊水源保護區,水脈也會再流失。他認為,柯文哲已非政治素人,是準首都市長,且首位副市長鄧家基又是新北市環保局長出身,對於不了解又沒把握的政策,不應任意發言;柯先前延攬林欽榮為第2位副市長,理由竟是林「比較兇」,推都更有效率,如此發言可能讓不同意戶或弱勢聲音被忽略,強拆事件恐重演。詹順貴說,柯文哲團隊沒有審慎搜集資料,就草率做出政策發言,他將正式寫信給柯的核心幕僚群,若還是屢勸不聽,將辭去市政顧問職務。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創會會長、台大化工系教授施信民說,北宜直鐵無論是哪種方案,都會對環境造成衝擊,斥資5、600億元更是浪費國家資源,較合理的做法是提升現有台鐵路線的行車速度,對環境衝擊小、節省經費,也能維持鐵道沿線居民生計。施信民直言,柯文哲過去是醫生,對此議題不是很熟悉,他認為柯應好好了解問題再發言;他認為近來柯文哲爭議發言,確實會稍微影響他擔任市政顧問意願,但柯終究是新手,還待日後觀察其言行。翡翠水庫管理局昨則發布相關數據,用數字說話,舉雪隧工程時的災害為例,指出北宜直鐵若穿越集水區,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永久性傷害,未來雙北市民在枯旱期可能要經常面臨限水。翡管局表示,當年國道五號施工期間,造成翡翠水庫水質共46個月總磷測值達優養等級,卡爾森優養指數(CTSI)超過優養化也高達10個月,代表水質嚴重惡化。1991年至2006年施工期間,翡翠水庫平均年淤積量高達88.21萬立方公尺,2006年完工通車後,2007年至去年水庫年平均淤積量降低至33.86萬立方公尺。翡管局表示,顯見北宜高確實是造成水庫淤積量大增的主要元凶,對於造成翡翠水庫庫容減損、有效蓄水量的降低,均難以回復。此外,翡翠水庫集水區地下水脈極為複雜,是水庫旱季之主要水量來源(中時電子報103年12月10日報導: 柯市政顧問反彈 揚言辭退)。

【疑義】
一、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註一)。

二、各級政府機關在處理事情時,時時將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及內容、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放在心中,自能減少很多糾紛
次按各級政府機關在處理事情或公立學校在處理校務(包括修剪樹木、租借設備、場地等)時,時時將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及內容、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經驗法則,放在心中,自能減少很多糾紛。

三、留一個完整的水源保護區給後代,確實是後世代權之內涵之一,在探討本議題時,自應思考後世代權
按所謂「世代正義」,即所謂「代際正義」,其著重於「代與代之間」、「已出生與未出生之間」,「實質正義」的追求以及「後世代權」的探討,並強調「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不應該債留子孫」以及「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是源自於環境保護議題的「後世代權」,目前內涵,已經從「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之內涵,延伸至「財政上債留子孫」、「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換言之,留一個完整的水源保護區給後代,確實是後世代權之內涵之一,在探討本議題時,自應思考後世代權。

四、綜上
北宜直鐵穿越翡翠水庫,會衝擊水源保護區,水脈也會再流失,影響確實重大;是否為了節省那短短的數分鐘,而影響後世代的權益,值得思考。
另外,北宜直鐵穿越翡翠水庫,似乎也不是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之合理計劃,反而是原核定之方案才是。
柯市長所帶領之台北市府團隊,在處理事情時,如能時時將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及內容、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放在心中,自能減少很多糾紛。

貳、後世代權之其他相關案例

又後世代權(代際正義)及其內涵,也應用於課綱及教科書中的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468、全民普發振興券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4826、生態薪水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5515 等問題之探討。

參、以違反代際正義為由,聲請釋憲

至於31立委指勞保現制註定破產,聲請釋憲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207481;其中一理由,就是違反代際正義,可惜!憲法法庭以「未先修法再釋憲(即未行使職權)」之由,裁定「不受理」,並未就此為深究及論述(註二)。

【註解】
註一:有關環境基本法所明定「非核家園此目標」,及「核能發能之續使用(例如核三延役等),近來,隨著「2050年淨零排碳目標之積極實現」「以人民相當生活水準之綜合承受性,去看電價」「發展不力」及「碳捕捉與封存、核融合與氫能發電技術,尚未成熟」等原因,而有所動搖,並面臨著「能源政策及能源配比不得不適時、適當調整,但由目前賴清德領導之政府,仍堅持不鬆口,台灣恐因目前或未來之缺電或電力不穩定」,而陷入「無法昌盛繁榮、反而逐漸或急速衰退」之困境,請參閱「能源多元化」與「能源政策、能源配比之適時、適當調整」No.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8683?fbclid=IwZXh0bgNhZW0CMTAAAR3-FLQoBzeqLjVddSuqNPQ6siQK4Q5AS-MRiNdM6Q1PZU5WWyDw22vTmOM_aem_4sgpWv0rdm65W93od9v-3A 及 No.10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9827 等文。
註二:有關「後世代權」入憲問題,請參閱李震山著,「後世代權」作為憲法保障權利之探析一文;月旦法學,349期,第6頁至第25頁 https://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911576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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