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性平線,同婚之稅法權利義務也一樣平等無障礙嗎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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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性平線,同婚之稅法權利義務平等無障礙

阿銘跟阿玄是在今(113)年向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登記,來電有關綜合所得稅報稅及的相關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是採年度結算、次年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以阿銘與阿玄為例,明(114)年5月申報結婚當年度(113年)綜合所得稅,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可先行試算並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哪種方式比較有利,但以後年度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另同婚者相互間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民眾想瞭解更多性別平等資訊,請搜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性別平等專區,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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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0b5ab5351e14ff7b6ad68c4a2a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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