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對日本自民黨提案餐會政治獻金醜聞改革在台灣看法
(1)在台灣已經修法選舉時企業政治獻金上限600萬元,相當一個中級上市公司CEO的年薪,是以宜再開放選舉後每年不超過600萬元政治獻金的考量。
(2)企業政治獻金屬於遊說法費用時,關於負債企業不得實施政治獻金強制限制規定,在尋求採購案宜放寬更改為,不得舉債實施政治獻金及遊說,且不得超過採購案總價金公關費上限,或是仲介費10%上限規定。
(3)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一是因為修法通過的依法令阻卻違法。二是會計上不違背職務罪對公職人員適用政治獻金法時,就是特別法的追溯依法令阻卻違法。三是經濟上滿足慾望利益,與公職人員可以兼業(例如合法的公股或私股的出任董監事)的相當待遇(除非需要證照考試及管理)的具有正當性時,並不屬於賄賂罪的滿人慾望,但是仍然受到總和年薪相當600萬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