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美芳律師
加州成立公司注意事項,法律小科普
在美國,經營企業做生意實在不容易,與他人合夥經營企業,
常見的企業類型
在美國加州做生意,通常採用以下幾種常見的類型:
- Sole proprietorship 個人獨資
- General Partnership 一般合夥
-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夥
- C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
- S corporation 小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股份有限公司
-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有限責任合夥
如何作出正確的選擇?各種類型各有利弊。一般來說,
股東合夥人清償責任
基本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
至於一般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或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合夥人是否需連帶清償企業債務,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需指定一個或以上的負責合夥人(
相對的,負責合夥人其個人則需對合夥生意之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股東合夥人控制權
以經營管理權而論,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
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通常由握有執照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
其他利弊
以稅務層面來探討,某些類型的企業不需繳納聯邦所得稅,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較高,但好處是,
相較來說,設立LLC有限責任公司的門檻較低,較為容易。 LLC 成員之間的關係,可依據其營運合約(Operating Agreement)制定,較為彈性。
結論
選擇正確的企業類型,將來在融資、併購、稅務、公司法、股東(
作者簡介 |
劉美芳律師,加州西南法學院法學博士, 1986年起於美國加州開辦律師事務所至今,歷經多年執業淬煉,精通商業、民事、婚姻、遺產法律訴訟,服務範圍擴及爾灣、洛杉磯、河濱市、聖貝納迪諾地區( Irvine / Los Angeles / Riverside / San Bernardino )。劉律師執業之馀,不遺馀力為社會貢獻, 97至01年期間連續四年被甄選為加州律師公會常務委員。曾任職洛杉磯地檢處,以及加州高等法院調庭官,幫助無數纏訟多年的案件取得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