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重劃區抵費地使用分區處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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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都市計畫抵費地使用分區處分看法

(1)抵費地主要用途是優先提供必要使用的,在滿足現有政府依據規定應提供公共設施前提下,是不得任意沒有保留的處分抵費地給私人用途的,更何況國有財產已經禁止出售土地的規定,就算出售也只能選擇新地上權BOT模式了。

(2)民生設施的預定地包括變電站、有滯洪池的綠化公園、停車場、社福機構預定地、市場等,甚至是社會住宅預定地,沒有足夠的法定最低面積保留,任意出售抵費地就是不對的。

(3)抵費地等同於二稅合一稅稅額,所以重劃區建地第一次原始的出售買賣,應該是扣除重劃區後土地所有權公共現值後,不再溯及課徵二稅合一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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