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 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觀旅字第1135000903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觀光遊樂業優質化實施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觀光遊樂業優質化實施要點」第八點
署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觀光遊樂業優質化實施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觀光遊樂業依前點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接受本署補助計畫總經費及分攤表。
(三)收支清單。
(四)成果報告一式三份,連同電子檔及簡報檔。
(五)成果報告照片及圖文內容使用授權書。
(六)補助款撥款銀行或郵局帳號。
(七)支出憑證。
(八)受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
觀光遊樂業辦理補助事項所取得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如有供其他用途,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其正本應由業者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觀光遊樂業優質化實施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96/ch06/type2/gov50/num20/images/Eg01.pdf(第1頁~第6頁)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