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 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觀旅字第11350009033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好行路線優化服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好行路線優化服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
署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好行路線優化服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所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推動單位),得依本要點及本署公告之申請須知,提出增開班次、新增串遊路線、參與票價優惠及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服務功能提升之優化服務提案申請。
前項申請須知內容包含申請類型、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額度等事項,由本署另行訂定公告;其變更者,亦同。
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由本署依申請須知規定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邀集相關單位代表或專業人士召開審查會。
推動單位應依審查意見修正申請檔案,並於受通知之期限內報本署核定;其推動事項如下:
(一)增開班次及新增串遊路線應洽公路主管機關辦理路線經營申請事宜,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客運業者負責路線營運提供服務。
(二)參與票價優惠及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服務功能提升應依本署核定之申請檔案辦理。
七、受補助對象應依核撥規定彙整表(如附件一)所列補助項目、期別,檢具請款檔案(如附件二至附件八),於期限內申請核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有挪用或與本要點目的不符之情事。
(二)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已於申請檔案明列與不同機關分工執行項目並獲核定者,不在此限;其分攤表向各機關申報金額仍須一致。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站牌、候車亭等建置事項所需經費應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所需經費縮減時,將按比例縮減核撥補助款,結報核撥時倘有結餘款,應按比例繳回;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外辦理者,以符合申請檔案執行範圍為原則自行核處。
(四)客運業者申領營運虧損補貼時,由公路主管機關先依現行補貼相關規定計算公式核算審查後,再核轉本署依本要點補助並副知公路主管機關及推動單位。
(五)客運業者依其他法令規定受購車補助之新闢路線,於該規定限制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範圍內,亦不得向本署申請或領取營運虧損補貼。
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台灣好行路線優化服務作業要點附件: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96/ch06/type2/gov50/num21/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