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將修法……小額貪污修法後可望免刑或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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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843278

壹、少將詐2880元判4年半,不合理?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624;本文刊於2022年4月7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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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罪刑相當原則之內涵
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責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已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刑罰須以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
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罪責相當,刑罰得超過罪責。
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種情狀,以法律規定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犯罪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775號解釋參照)。
(二)罪刑相當原則之實務裁判
實務裁判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40號刑事判決:「罪刑相當原則係有罪判決必須把握之重要事項,攸關被告生命、自由、財產受剝奪之程度,於被害人(或其家屬)之精神慰藉,和社會對於正義之期待,亦有正面意義,刑法第五十七條乃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之十種量刑參考因素,固仍賦予法院自由,但實際運作時,當須確實就各種具體案件妥慎處遇,並受全體法律秩序理念之支配,各罪之宣告刑如是,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亦復如是。我國近年來,要求保障、重視婦幼權益之相關團體,積極參與、投入社會運動,並遊說立法委員將犯罪之態樣及法定刑,全面予以修正(雖然保留在社會法益罪章之列,其實已偏重個人性自主意思之保護),增加、升級或提高,相較於其他犯罪,已屬相對之重度刑罰,甚至在法院審理是類案件,認事不如其意者,譏之以「奶嘴法官」,量刑稍輕者,非之為「恐龍法官」。顧法院審判,必須嚴守裁判主義,如認定被告犯罪,仍不得恣意濫權,或輕率決定刑度,而應切實把握罪刑相當原則,使罪責相副、罰當其罪,至於上揭不雅封號,祇能抱持「有則改之,無則嘉勉」之態度對待,畢竟法院之判決,係可受公評之事項,斯亦為法官之風骨與應有之氣度、修養,同為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揭示「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具體表現。再現今色情工作者,常以「全套」、「半套」作為性器交、口交等類易之暗語,雖然不足為訓,但可見態樣不同,評價應有高低之分,以此推之,則指交(舊法歸類於)當更次之。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第一次所為性器交致使A女之處女膜破裂,第二次為指交(處女膜有無受傷不明),可見犯情不同,自當受差別之評價,乃竟維持第一審所為二次均宣告有期徒刑九年之刑期,而二罪合併應為有期徒刑十七年,相較於殺人或運輸、販賣毒品入境之重大犯情案件,並不遑多讓,是否確實符合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與罪刑相當原則,尚非無再行慎酌之餘地。」、
108年度台上字第 2274號刑事判決:「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第 37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但此原則並非禁止第二審做出任何不利於被告之變更,而是僅止於禁止「原審判決之刑」之不利變更。依此,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其功能僅在為第二審法院劃定量刑之外部界限,只要量刑結果未超出第一審判決之刑,即無不利益變更的問題。又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之限制,始為適法,此即所謂「罪刑相當原則」。換言之,縱使不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否,在第二審法院量刑時本必須遵守實體法的規定,尤其宣告刑不得超出法定量刑空間,在此範圍內「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 57 條一切情狀」。倘若第二審認定被告之犯罪情節較第一審為輕微時,基於「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第二審量刑亦應隨之減輕。是「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雖分別出於保障程序上被告之上訴決定權或正確適用實體法的要求,兩者概念應有區別,惟在適用上彼此相互關連。是若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之案件,第二審所認定之犯罪情節,明顯輕於第一審者,若第二審之宣告刑猶等同於第一審,實際上無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之宣告刑,即難謂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無悖。」等可資參照。

二、不原則
(一)為維持,自以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故對於溯及既往,基於「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自應以法律明定者為限。
(二)如法律明定溯及既往,則仍須考量信賴保護之問題,對於值得信賴保護之利益,應在立法以過渡條款適度保障之(請參釋字第525號解釋)。
(三)不真正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及不溯及既往,於相關問題上,也有相關案例,例如中明定之收取,溯及至oo年oo月oo日(請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又如規約中禁止飼養之規定,溯及至oo年oo月oo日。
(四)至於之前台南市(賴清德當市長時)之爭議 https://www.peopo.org/news/314871,也涉及到不真正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及不溯及既往等三者之間的辯明及適用,值得大家研讀之。
(五)有關公務人員之年金改革,是否涉及溯及既往?是否違憲?請參釋字第782號解釋。

三、本案分析
本案少將詐2880元關4年半是否不合理?是否須修法?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7321%2F6219111%3Ffrom%3Dddd-umaylikenews_ch2_index&h=AT0eQxntiaFyuczieI0bkF9vTvE1PC-t3tmGnEy5bAyjGCGFHmLLZIPij2HrG_lIfV4LNZhQgvpCeVHY2e2nU7EAMhNKhh2MFDa9q_LFY3btbaZllGS7eu0KJFzdJgwdJ0ISmXlPtBD15t0sgrQv;就此,本文認為,貪污治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第4條至第6條所明定之刑責,至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期,縱使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7&flno=12 及刑法第6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66 之規定減輕其刑,最多也只能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相對之下,只詐2880元就要關一年六個月以上,恐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應有修正之必要。
至於是否在貪污治罪保例?明定溯及既往相關規定,本文雖不支持基於本個案而溯及既往,但如此類個案已有一定數量,則就有必要在貪污治罪條例內明定溯及既往相關規定;但究須溯及既往至何時?則須深思。

貳、貪污罪將修法…退役少將貪加菜金特赦後,清潔隊貪破銅爛鐵也可望免刑

根據2024年3月20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843278,退役少將韓豫平詐領漢光演習2880元加菜金,依貪汙罪判刑4年6月定讞,獲總統蔡英文特赦,韓罪、刑皆免;特赦案後,法務部啟動貪汙治罪條例修法作業,當貪汙金額不到5萬元時,法官可減輕甚至免除被告刑責。
實務上,有環保局清潔隊員將廢棄的破銅爛鐵拿去變賣他用,也發生過隊員將用不到的廚餘桶轉手贈人,過去貪汙罪法律適用,犯的都是侵占公有財物罪,原有法定刑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界反應懲罰太苛。
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說,貪汙罪修法是解決「情輕法重」所生疑慮,草案針對「不法所得」的加以審酌,無關行為人是觸犯何等罪名;修法草案本月11日上網預告,供各界提供建言,完成修正文字會再送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說,近年來幾起詐領小額財物案引發爭議,為讓法律適用更符合法治國的比例原則精神,修正小額貪汙案的量刑規定,另增訂行賄罪中的責任。
關於小額貪汙案如何量刑?草案規定凡犯罪情節輕微、且涉嫌貪汙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甚至可減輕其刑到三分之二。
此外,過去貪汙罪只處罰行賄人,並不處罰法人,修正草案規定,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如因執行業務犯貪汙罪者,除行為人外,也可以對法人科以犯罪金額2到10倍罰金。
舉例說,犯違背職務行賄罪的行賄人,原可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修法後可連帶處罰其隸屬的法人3000萬元罰金;犯不違背職務罪的行賄人本可處50萬元罰金,修法後法人得面對最高500萬元的罰金,皆由法官判決時宣告。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小額貪污之修正條款」,尚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爰原則上予以贊同;法人也處以罰金部分,也同。
至於溯及既往部分,從前揭新聞報導中,似未見相關修正條款。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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