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之芻議 No.1~身障「特設投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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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14819

壹、,擴及到「總統」選舉,也可?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545;本文刊於2022年2月1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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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投應規劃不在籍投票(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4316
在《今日看新聞學法律~修憲相關議題之一》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034 一文中提及「……
此新聞事件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10040082.aspx?fbclid=IwAR2pYF-Es1L-Ay8oB7EPvktQE1NpfrtdNdMF6RrTWHHKExrMTMznRb60Njo,涉修憲相關議題,茲說明如下:……
““
1.按憲法第17條固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惟憲法第23條也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固也規定「一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一)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三)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3.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社會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3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亦云:「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11.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在規定選舉人必須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提供便利,不得對這種登記施加任何障礙。如果對登記實行居住規定,規定必須合理,不得以排除無家可歸者行使投票權的方式強行這種要求。刑法應禁止對登記或投票的任何侵權性干涉以及對投票人進行恫嚇或脅迫。應該嚴格執行這些法律。為確保知情社區有效行使第25條規定的權利,必須對投票人進行教育並開展登記運動。12.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也是有效行使投票權的重要條件,必須受到充分保護。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具體困難,如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等障礙,所有這一切均阻礙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應該用少數人的語言發表有關投票的資訊和材料。應該採取具體辦法,如圖片和標記來確保文盲投票人在作出其選擇之前獲得充分的資訊。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它們解決本段所述困難的方式。…14.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釋剝奪權的法律規定。剝奪這種權利的理由應該客觀合理。如果因某一罪行而被判罪是喪失投票權的依據,喪失投票權的期限應該與所犯罪行和刑期相稱。被剝奪自由但沒有被判罪的人應有權行使投票權。…」。
4.是人民有選舉之權;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也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遷徙自由等障礙,使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而國家使不在籍的人能投標,自屬前揭積極措施,值得肯定,惟在措施上,也應「有效」,亦須注意。
5.換言之,推動不在籍投票,本文是支持的。但是否入憲?則有探討之空間。……」。
故有關公投應規劃不在藉投票之建議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7010340.aspx,本文是支持的,而且在公民投票法增訂相關規定,以為依循,較能杜絕爭議。
但得否依據第3條、第4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等相關規定及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之內涵,用來規劃公投之不在籍投票?雖然可能受限於兩公約第8條之規定,但仍有探討之空間。

二、積極實現不在籍投票乃各級政府機關之法定義務
從前揭之內涵,及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觀之,各級政府機關具有積極實現「人民不在籍」均得投票之法定義務。
而且不只是,限於公民投票,縱使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地方政府議員等之選舉與罷免,也須如此。
至於欲「介入不在籍投票影響選舉或罷免公平性」者,其實,不只是中共而已,博弈、政黨等各個非法或合法組織與利益團體,均有可能;故推動不在籍投票之另一重點,就是如何在技術及立法上,防制此不公正情事。
但此種不公正情事,在技術及立法上並非「完全」不能克服,自不得成為「不推動不在籍投票」的原因或藉口。
爰台灣仍須推動「不在籍投票相關法律草案」之立法及修法,不論執政黨或
至於「先在國內實施,再依實施情形檢討改進後,再開放至國外」或「直接在國內與國外同時實施」?則得視「台灣目前之防制技術」而定。

貳、其他「不在籍投票」相關案例

請參閱國、民兩黨立委,紛表示「推動不在籍投票」,綠委反對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354 等文。

參、身障團體盼推不在籍投票,在機構「特設投票所」保障

根據2024年3月2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14819,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今(21)日協同身障團體召開「推動不在籍投票!捍衛身障參政權!」記者會,她主張應推動對「人」的不在籍投票,保障每個族群的參政權。重度肌肉萎縮障礙者周志文指出,身障者在機構中難以移動去投票,因此他認為在機構中特設投票所或開放通訊投票對身障者很急迫。
王鴻薇指出,中選會雖有提出對「事」的公投不在籍投票,但他們認為對「人」的部份也應開放不在籍投票,過去制度忽略很多族群的參政權,包含身障者、軍警人員、人手不足無法擅離崗位的醫護人員,且監獄中也有很多並未被的受刑人,都沒有參政的權利。
人民民主黨召集人、重度腦性麻痺障礙者賴宗育表示,他在2020年、2024年曾參選立委,是全台第一位腦性麻痺參選人,在今年參選政見中提出不在籍投票及網路投票的主張,他相信選後可以討論不在籍投票,也強調特設投票對身障族群非常重要,希望不在籍投票可以儘速通過。
重度肌肉萎縮障礙者周志文則說,像他跟賴宗育如此重度的障礙者要在社區自立生活很不容易,很多障礙者僅能在家中或是機構生活,而在機構中光是出門就很困難,更何況要去投票,因此他認為不在籍投票中有關在機構中特設投票所、通訊投票等,對身障者是很急迫的。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機要秘書吳亮儀擔任網路節目「嵐蜂潮」主持人到台大街訪,她指出,大部分年輕人皆支持不在籍投票,至於是何種執行方式則希望立委研擬出更好的方式。此外,她也提出「提前投票」的可能性,讓投票日有執勤需求的警察、記者不必往返投票地與工作地。
王鴻薇強調,不在籍投票有很多種方式,包含通訊投票、移轉投票、電子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卡投票等,可經由討論設計投票方式,而非用違憲阻擋不在籍投票;她也指出,目前不在籍投票並無國民黨公版,是由不同委員個別提出,民眾黨預計也會提出,盼相關法案可送進委員會,並充分讓各界討論。
就此,本文認為,從前揭等文可知,筆者基於「人民選舉權」之保障及「政治參與權與其內涵」之積極實現,一直是支持「不在籍投票」的,並認為「各政府機關應基於平等原則,積極實現不在籍投票,不該以各種理由為籍口而拖延之;縱有各種阻礙,也須一一克服」。爰身障、在監受刑人等「特設投、開票所」之設置,本文自是贊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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