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23~課徵戰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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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5%85%A9%E5%B2%B8%E5%A6%82%E6%9C%89%E4%BA%8B%E7%B1%8C%E8%BB%8D%E8%B2%BB-%E7%A0%94%E8%AD%B0%E6%94%B6%E6%88%B0%E7%88%AD%E7%A8%85-%E8%B2%A1%E6%94%BF%E9%83%A8-%E9%85%8D%E5%90%88%E5%9C%8B%E9%98%B2%E8%A6%8F%E7%95%AB%E5%8B%95%E5%93%A1%E8%B2%A1%E5%8A%9B-221113248.html

壹、自然法則與 No.120~陸學者:研究「大陸登島」成為「常態」?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3119;本文刊於2024年3月1日)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9213/7794453?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
就「金門快艇意外事件」,在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17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1299 一文(本文刊於2024年2月18日)中,除「提醒須善用11方自然法則及其內涵,去察覺可能來自於11方之風險、危機或機會~尤其是來自於本身之危機、風險或機會,並掌控之並為適當之因應」外,也言「畢竟死了二個人,除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給予死亡者家屬適當之協助外,自有必要再謹慎釐清處理過程中,有無違法或過當之行為」。
又在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19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2215 一文中,提醒「就大陸啟用M503西向東航路以來,處處進逼之行為或措施,須善用禦空空自然法則、禦多空自然法則及其內涵,掌控前空(即大陸啟用M503西向東航路)+後空或爾後之多空(即之後之行為或措施),所形成之量或質或非量非質之累積,並為適當之因應」及「台灣在此點之強化上,須以積極的態度,準備戰時之軍備、人力與物質等(含廣義之全民皆兵)」。
至於妥善解決台海危機之道,也提出七條思路,並透過大道自然法則此第七大自然法則體系自然與其內各自然法則(含其內涵),使七條思路中「比較模糊之思路」逐漸成為「比較明確且可行」。
而今,根據2024年2月27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9213/7794453?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陸學者建議「研究使大陸登島成為常態」;就此,本文仍認為,台灣及台灣人民仍須持續注意及掌控「前空+後空或爾後之多空,所形成之量或質或非量非質之累積,並為適當之因應,及思考透過國際訴訟或國際輿論或其他方式之可能性」。

貳、「破空自然法則」與「危機之快速形成」(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21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4617 一文)

又在處理台海危機時,除「須善用11方自然法則及其內涵,察覺來自11方之風險、危機及機會,並掌控之及為適當之因應」外,有些危機,縱係受「因緣合和自然法則」「玄成自然法則(即體內之因緣合和)」「折變自然法則」「燃空自然法則」及「利導自然法則」之牽引而形成,但「本不存在之危機,在短時間得快速出現,或本僅是風險,在短時間快速成為危機」,則係受與「賦歸自然法則」「壞空自然法則」「違罰自然法則」「類反一自然法則」等同樣位於毀滅自然法則此大體系之「破空自然法則」所牽引(例如地球之大氣層破洞,係工業革命後,數十年至百年左右快速形成;又如本次的陸艇翻覆事件,也是快速形成危機)所致。
就此,就須善用「禦破空自然法則及其內涵」,掌控「破空之因、破空之緣及破空之道」,並降低「中混沌自然法則隱瞞遮蔽」之影響,於尚未快速形成危機之前,為適當之因應(例如善用知因果了因果、知因果聯因果等思路),使危機未能形成。

參、守護台灣及使中華民國昌盛,均須延續 (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2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5081 一文)

在妥善解決台海危機之七條思路中,知因果了因果,乃指不好之果(例如台海戰爭),係諸因諸緣合和而成,倘善用因果自然法則及空禦自然法則,即在知其一因或一緣之下,斷此因此緣,即可使台海戰爭之果,不因此因或緣而發生;但因諸因及諸緣隨時在動,爰只能再善用動禦自然法則,隨時掌控「變動之因、變動之緣及變動之道」,為適當之因應,達到「知因果了因果」之目的。
但如此,只是一直推遲台海戰爭之發生,倘要取得與大陸平等對話之機會,就須「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而「使中華民國、台灣繁榮」,倘一切順利,也非15~20年始得完成,甚至更久。爰在「使中華民國、台灣繁榮」方面(其做法,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第一册及第二册),不論何政黨執政,也不論何人是總統,均須有「延續性」。

又在「守護台灣」部分,除「持續前揭知因果了因果,使台灣持續存在」外,也須持續著重「弦道自然法則及內涵於台海危機」之應用;即主要著重於「台灣此點之強化(即以積極的態度,去準備戰時之軍備、人力及物質等~含廣義之全民皆兵)」及「台灣此點與其具民主、自由與人權之國家、準國家、主權或地區(即其他各點),善用洦汘自然法則及利導自然法則,去建構與維繫其間長遠緊密的弦(即其間緊密的關係)」,並達到同時確保「台灣之民主、自由與人權」「台灣2300萬生命」及「台灣獨特之制度、文化與歷史傳承」等三項目標。爰不論是何政黨執政,也不論誰是總統,均須持續使之延續。

肆、兩岸如有事籌軍費!研議收戰爭稅,財政部:配合國防規畫動員財力

根據2024年3月21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9%E5%B2%B8%E5%A6%82%E6%9C%89%E4%BA%8B%E7%B1%8C%E8%BB%8D%E8%B2%BB-%E7%A0%94%E8%AD%B0%E6%94%B6%E6%88%B0%E7%88%AD%E7%A8%85-%E8%B2%A1%E6%94%BF%E9%83%A8-%E9%85%8D%E5%90%88%E5%9C%8B%E9%98%B2%E8%A6%8F%E7%95%AB%E5%8B%95%E5%93%A1%E8%B2%A1%E5%8A%9B-221113248.html,萬一兩岸有事,台灣的金融韌性如何?政府是否有足夠的資金禁得起戰爭?財政部長莊翠雲透露,央行、金管會與財政部去年都做過「金融兵推」,兩岸如果真打起仗,財政部為籌措戰備資金,可以考量增加稅、費,但須先立法。學者則建議可指定用途,以「捐」代「稅」。
雖然台股指數一再創新高,但國防部長邱國正坦言,因擔心兩岸局勢,夜夜不得好眠。《學人》雜誌亦曾撰文,台海若有戰事,台灣能爭取到的預警時間很有限,而台灣最大威脅是民眾未做好準備對抗共軍。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昨在立法院財委會,就「金融兵推」議題,財政部所扮演的角色及是否有加稅的可能?
莊翠雲表示,財政部去年10月與12月有參與金融兵推,財政部內部有會議、行政院也有召集會議,財政部扮演的角色是財力動員,配合國防部整體規畫、演練情形,戰費籌措與預算轉換,例如以緩濟急(預算),並配合央行、金管會就外匯管制,執行相關計畫,關務署也會強化軍用品通關便捷化。
賴士葆表示,戰爭時,國庫穩定與國庫調度很重要,是否有可能加稅?莊翠雲直言,戰備經費籌措,加稅或費都有可能。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前天在立法院總質詢時表示,外資在台股占比逾4成,超過8000億美元,相較日本、韓國等都高,也比台灣外匯存底5694億美元為高,萬一兩岸發生最壞情況,外資勢將大舉撤出,政府是否有金融因應準備?
央行總裁楊金龍表示,央行每天都有掌握資本進出狀況,對於金融相關的準備,中央銀行、金管會、財政部都有演練過,例如2022年裴洛西訪台時引起大陸射飛彈,央行都有演練金融兵推,只是不會天天公開嚷嚷,而是默默地做,有應對的配套措施,請國人放心。
中華大學兼任講座教授杜紫宸表示,若是遇上台海危機,台灣必須要有效運用,外匯存底現有93%放在國外可信任的大型銀行,但戰時通訊脆弱,政府如何取信於這些銀行,在某種授權下使用我們的外匯存底?
除了外匯存底,杜紫宸建議,政府還要累積其他的貨幣資源,例如公股銀行、公營事業或是地方政府,對外戰爭、國際債券,讓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購買。政府就能手握外匯存底、外債資金,這2筆錢在戰時是很重要,但財政部與央行態度向來很保守,從戰爭的角度來看,應多保留銀彈在手上。
政大財政學系教授陳國樑表示,台灣目前距離舉債上限40.6%(長債占GDP比重)約有10個百分點,大約還有2.5兆元的空間,即便不夠也可以修正債限,拉高到60%,仍還有7、8兆元可用,財政尚可以因應,一旦有戰事,舉債是籌錢最快的方式。
但是若發生戰爭,政府發行公債未必有人願意投資,或戰爭時間拉長,所耗財源甚鉅,政府要籌措戰爭費用就得向人民收錢。
陳國樑建議,可以採取「捐」的方式而非「稅」,一來可以指定用途,其次可以短期收取、並非永久的稅,方向上可為所得附加捐、消費附加捐,例如就消費課徵5%營業稅外再另課3%的消費捐。
過去政府曾經課徵過勞軍捐,從1955年至1989年間透過進口結匯,當時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在進口貨物辦理結匯時,每1美元收台幣0.5元。
國民黨立委陳永康說,包括金融在內的兵推並不是要推出「誰勝誰贏」結論,而是要發現台灣還有哪些地方不足,積極改進。
就此,本文認為,戰時之「金融靱性」,乃台灣此點強化之範疇,爰以積極的態度,準備戰時之軍備、人力與物資等 (含廣義的全民皆兵、戰爭税或戰爭捐等),自是贊同,但戰爭捐或戰爭税之課徵,乃對與自由之限制,自應符合租税法律原則 (或稱主義)、量能課稅原則及實質課税原則(註一)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至於發行戰争、國際公債?也非不得,只是屆時,有人買嗎?又如何設計 (例如公債利率、贖回時間及其他贖回條件等等),始有人願意購買,達到「籌備財源、強化戰時金融靱性」之目的?

【註解】
註一:租税法律主義等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689】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3311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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