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11661、https://tw.news.yahoo.com/%E7%B7%8A%E6%80%A5-%E5%81%B6%E7%99%BC%E9%9B%86%E6%9C%83%E9%81%8A%E8%A1%8C%E6%94%B9%E5%A0%B1%E5%82%99%E5%88%B6-%E5%85%A7%E6%94%BF%E9%83%A86%E6%9C%88%E5%AF%A9%E6%9F%A5-201000785.html
一、有關集會遊行之「預防制(許可制及報備制)」與「追懲制」
就此,在【新聞疑義1015】丟汽油彈才是犯罪,丟蛋不是犯罪?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1586 一文(本文刊於2013年2月24日,請注意本文所引用法令,嗣後有無變更)提及:「……
【新聞】
關廠工人臥軌事件籌劃人毛振飛,先前率眾「蛋洗」總統府,和警方發生推擠衝突,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台北地院昨開庭,毛承認下令丟雞蛋,主張丟蛋不是犯罪,數名勞工到法院聲援。「別國人民抗議丟汽油彈,那才是犯罪,台灣勞工善良到只能丟雞蛋。」毛振飛說政府無能、百物齊漲,勞工被逼到走投無路才丟雞蛋,這是最柔性的方式,他也特別交代不能丟警察。毛說做好可能入監的準備,出獄還是會繼續支持勞工。去年10月28日,毛振飛發動3千名勞工高喊「政府混蛋,台灣完蛋」,朝總統府扔雞蛋,被移送檢方起訴。法院昨天開庭,毛否認犯罪。不少勞工團體到法院外聲援毛振飛,大部分是上年紀的失業勞工,年紀最大的趙姓老翁89歲。有人戴上總統馬英九的微笑面具發紅包,大家把紅包丟在地上,紅包另一面寫著「被告」、「貧窮」(聯合報102年2月23日報導:蛋洗總統府開庭 籌劃人:丟汽油彈才是犯罪)。
【疑義】
按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2條係分別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是題意中之室外集會或遊行,因非屬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但書所定各款之一,所以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而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擅自舉行者,依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第28條第1項:「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規定,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集會遊行法第26條參照),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除「會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如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則會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又依集會遊行法第30條:「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集會、遊行時,縱非以文字、圖畫、演說,而是以「文字、圖畫、演說」以外之其他方法(丟蛋,屬之),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也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從而,從集會遊行法現行規定來看,「丟汽油彈才是犯罪,丟蛋不是犯罪」是「有誤」的;本案首謀者是否會被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應視是否符合「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之要件而定(集會遊行之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集會遊行法第26條參照)。本案行為人是否會被依集會遊行法第30條之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則視「有無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而定。
惟本案,除考量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時,是否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6條之規定外,在科刑上,亦應注意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之規定。
至於有關採用許可制,不採用追懲制或報備制,是否就違憲?請參釋字第445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K1=&K2=&K3=&CC=D&CNO=445:「集會、遊行有室內、室外之分,其中室外集會、遊行對於他人之生活安寧與安全、交通秩序、居家品質或環境衛生難免有不良影響。國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自得制定法律為必要之限制。其規範之內容仍應衡量表現自由與其所影響社會法益之價值,決定限制之幅度,以適當之方法,擇其干預最小者為之。對於集會、遊行之限制,大別之,有追懲制、報備制及許可制之分。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同條第一項前段雖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惟其但書則規定: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則均在除外之列,可見集會遊行法係採許可制。對此事前行政管制之規定,判斷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仍應就相關聯且必要之規定逐一審查,並非採用追懲制或報備制始得謂為符合憲政原則,採用事前管制則係侵害集會自由之基本人權。聲請意旨執此指摘,自非有理由。於事前審查集會、遊行之申請時,苟著重於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形式要件,以法律為明確之規定,不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者,則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主管機關為維護交通安全或社會安寧等重要公益,亦得於事前採行必要措施,妥為因應。」以及其聲請書(http://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K1=&K2=&K3=&CC=D&CNO=445)。」。
二、嗣後,經宣布「違反比例原則」而「部分」違憲,此得參閱釋字第718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718;但至今仍未因應修法。
三、林右昌:自願報備制集遊法草案,6月送部務會議審查
根據2024年3月18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11661,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今(18)日於立院內政委員會針對「集會遊行法」修法議題質詢,批判總統蔡英文政府承諾跳票。內政部長林右昌說明,採行自願報備制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預計今年6月會送部務會議審查。
黃國昌痛批,集會遊行法修法是民進黨的政治承諾,林右昌過去擔任民進黨副秘書長時,也曾批現行集遊法有違憲之虞,他質疑,蔡英文政府何時會兌現改革的承諾?
林右昌說明,集會遊行法修法案之前有送至第9屆立法院,但因為屆期不續審而被送回。黃國昌大聲打斷質疑,「這是蔡英文跳票的解釋嗎?」並詢問林右昌在擔任民進黨副秘書長時,是否認為集遊法有違憲之虞。林右昌答詢說,集會遊行應隨著民主政治的進步做改善,他認為這點方向是一致的。
針對修法進度,林右昌表示,由於之前相關會議因疫情緩了一下,其實有在進行,目前採行自願報備制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有在研擬,預計今年6月會送部務會議審查。
黃國昌接著又質疑,林右昌是在告訴大家,蔡英文政府「跳票」的理由是因為疫情,林右昌連忙反駁,要求黃「不要貼標籤」,並重申草案6月將送部務會議審查,是有進度的。
即便林右昌已一再重申修法進度,黃國昌仍大聲怒嗆「沒有關係嘛,繼續拖嘛,繼續混嘛」,林則回應「委員你講話可以小聲一點,我都聽得到」。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集會遊行之「預防制(許可制及報備制」或「追懲制」,對於「人民集會遊行」之限制,以預防制之許可制為最大,如採「追懲制」,與「預防制之許可制」或「預防制之追懲制」相較結果,對於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之限制較小,倘也得達到「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集會遊行集會法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 參照),自應以「追懲制」為優先,較符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
爰有關「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本文是傾向「追懲制」為優先,但如「追懲制」尚無法達到「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則採「預防制之報備制」為宜。
即本次内政部修法草案,如僅在偶發性及緊急性之集會、遊行,改採自願報備制 https://tw.news.yahoo.com/%E7%B7%8A%E6%80%A5-%E5%81%B6%E7%99%BC%E9%9B%86%E6%9C%83%E9%81%8A%E8%A1%8C%E6%94%B9%E5%A0%B1%E5%82%99%E5%88%B6-%E5%85%A7%E6%94%BF%E9%83%A86%E6%9C%88%E5%AF%A9%E6%9F%A5-201000785.html,或尚符釋字第718號解釋之意旨,但如得「全面改為追懲制」,更得保障人民之集會、遊行自由;只是如此,是否足以達到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則有必要妥善思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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