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招懲詐!法務部研擬是否增訂「窩裡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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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830158

壹、從「詐欺」「食安」「電價全面調漲」到「之陸艇翻覆事件」~人民應該給政府打幾分?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4161;本文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打詐相關新聞報導: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95446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97700

電價調漲相關新聞報導:https://tw.news.yahoo.com/4%E6%9C%88%E9%9B%BB%E8%B2%BB%E6%BC%B2%E5%83%B9-%E8%97%8D%E5%A7%94%E5%96%8A%E5%BB%B6%E5%88%B0%E4%B8%8B%E5%8D%8A%E5%B9%B4%E8%AA%BF%E6%BC%B2-%E9%99%B3%E5%BB%BA%E4%BB%81-%E7%89%A9%E5%83%B9%E5%BD%B1%E9%9F%BF%E6%9C%83%E6%8E%A7%E5%88%B6%E5%88%B0%E6%9C%80%E4%BD%8E-095505497.html

蘇丹紅流竄相關新聞報導: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598269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80996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陸艇翻覆事件相關新聞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9213/7809423?from=udn-catelistnews_ch2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809823?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indexhttps://tw.news.yahoo.com/%E9%87%91%E9%96%80%E4%B8%AD%E5%9C%8B%E5%BF%AB%E8%89%87%E7%BF%BB%E8%A6%86%E6%A1%88-%E6%9E%97%E6%BF%81%E6%B0%B4-%E6%B5%B7%E5%A7%94%E6%9C%83%E5%B0%8D%E7%9A%84%E4%BA%8B-%E8%99%95%E7%90%86%E6%88%90%E5%8D%B1%E6%A9%9F-083308663.html

一、打詐相關措施及修法
(一)打詐擬修法提高刑責!妨害自由致死或害,最重處無期徒刑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8710;本文刊於2023年2月4日)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5156
根據2023年1月29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5156,法務部今天(29日)表示,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妨害自由、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令國人深惡痛絕,法務部為回應民意,研擬修訂刑法,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類型」、「犯規定」等四大方向,妨害自由致死或重傷害,提高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增訂三人以上、施虐被害人等的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期最重可判7年;詐欺結合妨害自由的結合犯,最重可處10年徒刑。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修正的四大重點包括:
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提高刑度至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二、增訂加重結果犯: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併為規範,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
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對於以深偽影像或聲音為詐欺行為手段,增訂為加重事由。
四、增訂結合犯規定: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增訂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以嚴懲此類犯罪。
法務部表示,去年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此部分已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於去年12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今年再接再厲提出此四項刑法修正草案,待兩法案完成修法後,對於詐欺集團囚禁、凌虐等不法惡行或組織犯罪,將達到全面防制、強力遏阻、嚴懲重罰。
法務部強調,法務部擔任行政院打詐國家隊「懲詐」的主責機關,部長蔡清祥去年第一時間即責令檢調「強力瓦解、全面澈查、嚴查速辦、從重求刑」原則全面積極查辦詐欺犯罪集團組織,並督導高檢署打詐專案行動,溯源清剿瓦解犯罪組織。
法務部統計,去年6月至12月共查獲1043個電信網路詐欺集團、9537人,比前年同期查獲率增加45.8%;電信網路詐欺涉私行拘禁案件,截至今年1月28日止,查獲110件、被告421人、羈押128人,查扣不法所得合計2443萬餘元。
但有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對被害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發生,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國人對於此等犯罪行為亦深惡痛絕,為回應民意,蔡清祥認為有必要從根本檢討現行法律規定,是否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的罪質,以及行為的實害性,指示積極推動刑法修正,希望能治標也治本,一方面不間斷強力執法,一方面從法制面研議,從強化規範密度、兼顧法益保護、加重處罰力道等面向,著手修法,讓法規範與時俱進。
為求立法周延及加速修法時程,蔡清祥密集主持多次修法研議,並由同仁廣為蒐集相關案例之犯罪型態、參考外國立,且邀集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等研商,擬具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但於2023年1月30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93587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中,法界人士係認為「詐騙集團為了讓人頭帳戶使用期間較久,不惜囚禁提供帳戶者,法務部因應此類新型態犯罪,擬定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沒人反對,但打詐必須跨部會合作,只因一種犯罪樣態修法,可能淪為「頭痛醫頭」,無法治本。」(其中,伯衡法律事務所長翁偉倫說「修法加重刑度是一種手段,但與遏止犯罪之間實務上看不出關聯性,如修法加重公共危險罪刑度,釀禍依斷不斷;且「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詐騙集團的目的是錢,光靠刑度高,犯罪很難消失。……他過去擔任時,人頭帳戶問題就已存在,長達十、廿年沒人處理;政府各部會擔心控管金融帳戶造成民眾不便,不少單位反對,內政部、金管會等行政機關才會始終不敢嚴格控管。……刑法剝奪行動自由罪的確太輕,甚至摻雜的傷害也輕,但提高犯罪刑度是最後手段,亂世用重典滿足民眾期待,卻不能釜底抽薪,政府應從源頭解決問題,斷絕人頭帳戶濫用亂象」)。
就此,本文認為,提高刑責,涉及身體自由等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不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註一)。
而在比例原則之要求上,除「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即損害最小原則)及狹義的比例原則(即均衡性原則)」外,目的是否正當?也係其中之一。
爰提高刑責,究得否有效遏止犯罪(即採取之手段是否得達成該目的)?
有多種手段,均得達到該目的,是否採取其他對人民損害較小的手段(即損害最小原則)?
提高刑責,雖得有效遏止犯罪,但尚不足全面遏止犯罪時,是否有其他得併行的手段?
如此提高刑責,是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體系正義?
在修正草案中,各條款之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等等,均須審究。

(二)組討債國家隊
又對於打詐,五大金融詐騙案受害人,則呼籲政府應組「討債國家隊」,此得參閱五大金融詐騙案受害人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0020 一文。

(三)詐騙與自導自演製造謠言致妨礙社會安寧者,仍有間
就此,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3991

二、「劍青檢改」籲修正「法院組織法」,使「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强化打詐 (請參閱同名文 http://www.lawtw.com/archives/1170769
至於打詐人力不足之問題,法務部雖成立「合理化檢察官工作負擔研議小組」https://www.nownews.com/news/6361065,但「劍青檢改」則呼籲「修正法院組織法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207002798-260402,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强化打詐」;就此,本文認為,以之呼籲較可行。

三、法務部推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但食安人力又如何補足?
爰此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95446:「檢察官肩負犯罪偵查、捍衛司法正義之責,面對近年來與日俱增的刑事案件、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的偵查挑戰,工作負擔日益沉重,法務部2023年爭取100名檢察官助理,2024年爭取增聘150名,並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第73條修正草案,讓檢助法制化,近日已函覆人事總處相關資料。
法務部表示,部長蔡清祥2018年上任後,即不斷向行政院爭取新增檢察機關員額,規劃分4年(2022年至2025年)請增檢察機關員額合計600人, 6年核增897人,迄至2025年,檢察機關員額將達6613人。
法務部指出,詐欺案件攀升為各地檢署刑案第一位,為使檢察官專注於偵辦集團性、組織性重大案件,已爭取100名檢助,今年度再增聘150名,待行政院核准增額進用後,可望有效緩解檢察官工作負擔。
法務部認為,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於法院裁判監督、合理化檢察官工作負擔,實有必要比照助理模式,增設常態化襄助檢察官處理內部事務性工作的檢察官助理。前已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第73條修正草案,於2023年11月17日函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研商,並於2024年2月5日函覆行政院人事總處補充相關資料,讓司法院、人總、主計總處、立法委員了解修法必要性及迫切性,期能儘速完成。
另為降低詐欺重複移送案量,法務部推動全國被告總歸戶計畫,以單一被告為移送基準,相關被害人應歸戶至被告戶籍地機關,統一調查並進行後續移送。
法務部2024年1月5日將移退移歸的配套措施,通函各級檢察署於2月1日施行,使同一被告單純提供帳戶、帳號、門號的幫助詐欺案件,歸戶在同一案件偵查。高檢署也召開詐欺總歸戶研商會議,滾動式檢討運作情形,以達詐欺案卷減量、程序簡化,減少重複調查的目標。」內,有關「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自是贊同;但「加強稽查取締食安」之人力,確有不足,行政院及衛福部又如何設法補足(註二)?
又有關「感覺詐案判決偏輕,法務部長:要求檢察官提上訴,嚴審詐欺犯假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97700」乙節,本文原則上是贊同,但仍須「確保適法上無誤」。

四、電費四月全面調漲及台海危機
至於「電費四月全面調漲」所生相關爭議,請參閱「民生用電四月全面調漲」之芻議 No.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3328 等文;台海危機及陸艇翻覆事件,則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20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3119 及陸艇翻覆事件之處理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3865 等文。

五、綜上
以上事件,人民對於政府之處理,應該給多少分?

貳、出招懲詐,法務部研議是否增訂窩裡反條款

根據2024年3月14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830158,針對打擊詐欺議題,法務部今天表示,已密集召開多次會議研商打詐專法相關方向,另也全面盤點目前懲詐面向法規,以利擴大打擊,包括為鼓勵電信詐欺被告自首自白,研議是否增訂窩裡反條款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詐欺犯罪防制立法及各部會打詐機制盤點公聽會。
根據法務部提供的書面報告指出,法務部在行政院打詐國家隊負責懲詐面向,懲詐重點工作著重於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2大面向。
關於法制面部分,法務部表示,行政院研議訂定打詐專法,法務部已成立工作小組,分別於2月23日、27日、29日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及邀集懲詐相關機關開會,研議懲詐面向所應增訂相關條文。
法務部也指出,將全面盤點目前實體法,例如刑法總則、刑法分則,以及查緝程序法規上,在面臨新興電信詐欺犯罪查緝過程,是否有需增訂實體法規類型或加重實體法規刑度,或是對查緝過程相關程序法規,有需調整或新增部分。
書面報告提到,目前思考研議是否就特定類型電信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修訂電信詐欺犯罪定刑規定,並提高假釋門檻。
此外,為鼓勵電信詐欺被告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涉案並使執員查扣犯罪所得,以擴大追查全數共犯及犯罪所得,研議是否增訂「窩裡反條款」。對於詐欺犯罪的犯罪所得擴大範圍,研議仿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擴大犯罪利得沒收的可行性,杜絕詐欺罪犯保有犯罪所得。
為避免犯罪調查手段落後於科技發展腳步,須從法制面賦予第一線執法人員執法利器,且兼顧打擊犯罪及人權保障,法務部表示,已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將科技偵查方法以層級化規範,大幅提高法官保留密度。
法務部說,該草案重點包括,在定位追蹤位置部分,原則上應聲請法院許可始得繼續實施,以有效保障隱私權,至於對手機定位調查上,因干預隱私權程度較高,實施前需聲請法院許可。
草案重點也包括,對於隱私空間非實體侵入的調查,採取法官保留原則,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發動條件與通訊監察相同,需符合重罪原則、犯罪及最後手段性等要件,並需經法官許可,且需符合技術擔保的要求,以切實保障
根據司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電信網路詐欺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社會對於法院辦理電信網路詐欺犯罪案件的量刑也日益關注,且法務部於12月召開「電信網路詐欺量刑策進會議」,並擬具相關量刑審酌事項建議供司法院參考。
書面報告指出,為此司法院訂於4月召開「電信網路詐欺案件量刑審酌事項研商會議」,邀集最高法院法官及一、二審法院代表,針對法務部就這些犯罪案件實務現況彙整的量刑審酌事項建議,研商於審判實務的妥適性,以利法官妥適量刑。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窩裡反條款」部分,倘該窩裡反條款修正草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則因對「詐騙案」之偵辦,確實有助益,爰本文予以贊同。
又法務部全面盤點「懲詐實體法」之作法,本文則持「期待」態度。

【註解】
註一:「各法律原則之要求」及「有關草案及其條款,在立法上的檢視」,請參閱禁止抖音擴及民間?政院:無法律依據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257 等文。
註二:食安問題,請參閱從「强冠餿水油食安事件」「陳健仁食安報告」「食安五環」到「蘇丹紅流竄」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4075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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