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nownews.com/news/6376436
按近來,立委翁曉玲,除「誤認質詢關係是上對下(其實,應該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相互尊重與制衡)」外,其所提「總統兩輪投票制」之修正草案,也受到質疑及討論。
就此,批評者,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2 已有明定,其所提已違憲(例如下列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3060091.aspx、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35757 等);如要進行改革,除「須依法進行修憲」外,尚須「考量社會成本」(例如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4339)等,並「經一段時間,由諸方及人民進行討論與溝通,凝聚修憲共識」為是。
本文是持此見解,並補充理由如下: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2,確實已有明定。至於翁曉玲就此之個人見解及提案 https://tw.news.yahoo.com/%E7%B8%BD%E7%B5%B1%E4%BA%8C%E8%BC%AA%E6%8A%95%E7%A5%A8%E5%88%B6%E6%8C%A8%E8%BD%9F-%E7%BF%81%E6%9B%89%E7%8E%B2%E7%99%BC%E5%8D%83%E5%AD%97%E6%96%87-%E6%88%91%E7%9A%84%E5%AD%B8%E5%95%8F-%E8%BC%AA%E4%B8%8D%E5%88%B0%E9%80%99%E4%BA%9B%E4%BA%BA%E8%A9%95%E9%A0%AD%E8%AB%96%E8%B6%B3-005506061.html,本文基於言論自由及立委之提案權,予以尊重。
二、釋字第468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49,乃指明「以憲法第46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46,以法律明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時,須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尚無涉「投票一輪制之質疑」或有「投票兩輪制之釋憲結果」。
三、投票兩輪制,或「較具代表性、民主正當性」,但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即有明文,自應循修憲程序為是;或認「不須修憲」,但此見解,仍受到諸多質疑,仍須「諸方及人民經過一段時間之討論與溝通,凝聚修憲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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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