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34088
根據2024年3月6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34088,衛福部公告停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醫療機構不論調整多少掛號費都不必再報請衛生局備查,病友團體相信院所正常合理反映成本,不會隨便漲價;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則建議政府,仍應盤點建立合理參考範圍、民眾查詢機制,而非全盤廢除,以兼顧保障病人權益。
醫改會執行長林雅惠表示,在醫療諮詢服務中,費用爭議算是滿常見的,尤其近期與掛號費相關的案子越來越多,過去也有醫院因為聯合調漲掛號費遭公平會開罰,所以部分衛生局基於管理職責,擔心發生不當收費而進一步「審查」。
林雅惠認為,就醫行為不能單純以市場機制看待,掛號費即使列為行政費用,但站在民眾角度都是就醫時一起付的費用,呼籲衛福部盤點掛號收費情形,與時俱進擬定合理價格的參考範圍,讓醫療機構與地方衛生局有所依循。
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指出,衛福部若認為衛生署二○一○年公告的「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金額過低,可適度調整,不是全盤廢除。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程序若有過當,中央應令其改善調整,而非犧牲民眾權益,建立資訊公開透明機制讓民眾查詢、選擇是有必要的。
台灣病友聯盟理事長吳鴻來表示,萬物皆漲,醫療機構反映成本調漲掛號費算合理,且通常對於弱勢對象也都有優惠措施,相信院所不會亂漲,但衛生機關仍應密切追蹤有無離譜狀況,保障民眾權益。桃園沈姓市民說,調漲五十元已是半個便當的價格,加上就診可能不只一次,累積下來也很可觀。
就此,本文認為,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須積極實現身心健康權其內涵。
其中,各級政府機關須「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及醫療護理;而掛號費金額之多寡,實乃決定「人民患病時得否享受醫療」之先決條件,倘掛號費太高,則人民自無從享受醫療,實不宜。
又掛號費金額之多寡,或反應各醫療機構之行政成本,如無「適當之合理差考價格範圍」,而任由各醫療機關自行調整而且不須報備,恐部分醫療機關掛號費金額呈現不合理情形(或核算行政成本時不合理,或將不應列入者列入計算等原因所致),損及人民權益,並易生糾紛。
爰仍有必要,設置「適當之合理差考價格範圍」;只是此合理參考價格須「適時滾動式調整」,並其訂定實施及修正實施,均須有法令之授權依據(即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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